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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我们需要高质量专利,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撰写案例探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2: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为何我们需要高质量专利,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撰写 。



为何我们需要高质量专利


在创新能力上,我国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业转型基础差、起步晚,仍需用一段时间来追赶之前的创新能力差距。

另外,在目前我国专利申请中,对创新指数贡献较大的高质量专利占比较小。

高质量专利,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创新是引领科技发展的第一动力,只有高质量专利才能“为创新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我们只有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拥有高质量专利,才能为建设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支撑。

高质量专利,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我国专利数量已经形成较大基数,要通过“数量布局”向“质量取胜”转型,重视培育高质量专利,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提升专利质量和效益,增强高质量专利及相关的产品、产业的国际影响力,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才能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高质量专利,是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力引擎。

产业中的高质量专利是指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只有将高质量专利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通过专利信息分析进行产业“导航”,通过高质量专利进行产业“护航”,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在产业创新 “扬帆出海”中的作用。

高质量专利,是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专利的质量不高,遇到维权和侵权诉讼时,就难以全面、有效、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市场。

企业中的高质量专利,一定是在企业发展路径上能够发挥支撑作用,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推动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专利。

高质量专利,能够避免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

低质量的专利申请引起的专利纠纷,会造成行政和司法的资源浪费。

高质量专利,能够为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助力。

通过撰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能够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结合自身技术特长和人才优势,发展高端业务,藉此有效规避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无序竞争和低价竞争,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出现。


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撰写


人工智能(AI)是研究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

人工智能从诞生以来,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可以设想,未来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产品,将会是人类智慧的“容器”,也会集中表达创新的成果。

从现有专利申请的角度来看,过去五年,涉及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量在所有技术领域是增速最快的,全球各大申请人都在积极布局大量申请,也充分证明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巨大前景。

而且,如下图所示,在人工智能的各个技术分支上,专利量可以说是均匀分布、齐头并进。

同时,国内申请人在一些基础领域和应用领域都有所突破,几个主要的申请人进行了大量的专利储备,众多的国内申请人也参与到人工智能的研发和专利申请中来。

撰写原则 在撰写时,主要遵从以下的撰写原则,针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设计权利要求的架构和特征布局。

其中:

第一,应用领域或者应用对象的扩展可能性,涉及人工智能的案件,要考虑模型的扩展可能性,从对象变化的角度去考虑。

第二,技术手段的扩展可能性,考虑训练输入的变化性,或者应用模型的变化性。

第三,应用和训练的结合程度,或者可独立性,对于基于神经网络的案件,要注意到改进在于模型本身还是应用端,或者二者兼有。

第四,单边撰写的可能性,考虑方案适用的对象,是否有不同终端、服务端或者云端的处理过程,这些过程是否可以独立描述为技术方案。

第五,显性撰写的可能性,考虑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输入、输出去显性表达,而不是停留在内部处理过程。

第六,虚拟系统的必要性,基于人工智能案件大多是方法类,考虑在应用中是否有可能或者有必要出现实体系统或者构建虚拟系统。

第七,客体问题,基于人工智能案件,会涉及一些规则的制定和适用,那么注意将规则、处理流程避免客体中的智力规则问题。

第八,方法撰写的常规考虑,需要注意对于操作的限定,描述动作的准确性,判断流程是否需要出现等等。


从“无印良品”商标争议看商标的超范围使用问题


每当提起“无印良品”,相信大多数消费者第一反应是从衣服到日化、厨具到零食,各类商品均来自日本的“MUJI無印良品”。

日本“MUJI無印良品”品牌,于1980年12月由株式会社西友创立,1989年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从株式会社西友独立后,自主经营“無印良品”品牌,销售服装、文具、食品、厨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其股东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是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及第7494239 号“无印良品”商标的商标权人,并于2011年6月22日授权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使用上述两件商标。

2001年4月26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针对第1561046号商标提出异议,2004年1月7日商标局做出裁定,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04年1月20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不服该裁定,提出复审申请;2009年3月9日,商评委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后历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商评委做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维持。

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并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2014年2月7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561046号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后商标局经审查决定驳回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撤销申请,涉案商标不予撤销。

经历了上述波折,商标权人北京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侵害其商标权。

主张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生产、销售的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脚垫等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商品确实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实体专卖店及天猫旗舰店销售。

案件审理时,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辩称其在第27类拥有第4471263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被控侵权的浴室用脚垫商品与浴室防滑垫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不构成对核定使用在“地巾”商品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但法院认为,“地巾”在2405群组,“浴室防滑垫”在2703群组,故二者应理解为系不同种类的商品,特别是在“地巾”上的“无印良品”商标与“浴室防滑垫”上的“無印良品”商标分别由原告和被告注册的情况下,双方更应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分类进行使用,避免进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被控侵权的浴室用脚垫是棉织品,从功能、用途上看应属于地巾,而非浴室防滑垫。

因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脚垫等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2万余元。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指明:被告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在原告合法持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此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本案系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公司在中国使用其商标时,超过核定范围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注册商标,以至于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侵犯了他人合法有效的商标权,最终败诉并赔偿损失。

此案给了大家在使用注册商标时的警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注册商标。

企业品牌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仅仅将目光停留在“将商标注册成功”,商标注册完成后,后续对于商标的正确使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是指在商标经过核准注册后,不可改变商标图样,不可超越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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