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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各种期限,专利申请中的期限及期限的延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08 17:13: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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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期限及期限的延长


专利申请的期限主要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大类,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限,指定期限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的审查人员、事务处理人员等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的各种通知决定中,指定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答复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只可对指定期限进行延长,但是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可分别对法定期限进行延长和对指定期限不予延长:

(1 )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归属权的纠纷未能结案,从而导致有关程序需要继续中止的,请求人应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

(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大部分的法定期限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为起算日,部分法定期限及全部的指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为起算日。

届满日即期限起算日加期限,届满日当天为截止完成日,若届满日落入法定休假日,则需往后延至非休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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