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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墨西哥技术转让与使用专利权的法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15 17:46: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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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三个要件: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例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商标局为被告。



墨西哥技术转让与使用专利权的法律



第一条 兹成立国家技术转让登记处,受工商部领导。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按照其成立的法律的规定应作为咨询机构。

第二条 在本国领土内生效的、为下述目标拟定或订立的一切文件、合同或协定,均应在上述登记处登记册上进行登记: (1)允许使用商标; (2)允许使用发明者的专利权、改善专利证、外形设计与模式; (3)采用设计图、示意图、说明模型、说明书、公式、技术规格、训练人员和其他方式提供技术知识; (4)为安装或制造产品提供基本或详细的设计; (5)一切方式的技术援助; (6)公司经营管理。

第三条 凡下列人等作为当事人或受益人时应申请登记上条所指的各项文件、合同或协定: (1)具有墨西哥国籍的个人或公司; (2)居住在墨西哥的外国人或设在墨西哥的外国公司; (3)设在墨西哥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居住在国外的技术供应方得向国家技术转让登记处登记他们签订的文件、合同或协定。

第四条 凡属第二条所指的文件,协定或合同应于签字之日起六十天内提交工商部备供国家技术登记处登记。

在上述期间提交文件者,登记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超过此期限者,登记只从提交文件之日起生效。

对第二条所指的文件、协定或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亦应按前项规定的条件提请工商部登记。

当事人如愿在约定期满前终止合同者,亦应从终止之日起六十天内通知工商部。

第五条 凡欲享受关于发展新的、必需的工业的法律,关于成立或扩充工业企业的法律,以及关于在边疆地区与海关免税地区建立商业中心的法律所给与的利益、方便、援助、奖励者,必须提出登记证明。

第六条 凡未在国家技术转让登记处进行登记的、本法第二条所指的文件、协定与合同及其修订的文本,均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各机关都不予以执行,也不能申请法院判令履行。

登记后如经工商勾销也不产生法律效力,亦不得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工商部在下列情形下得拒绝登记第二条所指的文件、协定与合同: (1)其目的是转让本国可以自由取得的同一技术; (2)价格或约因与取得的技术不相称或对本国经济造成不应有的负担;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讲解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图案设计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图案设计的创作,以利于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  (1)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是指物品的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能使人通过视觉引起美感者。

(2)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是指业经注册的图案设计专利。

(3)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转让、出租属于图案设计的物品及其为转让或出租而展出或者进口的行为。

第二章 图案设计的注册及其申请 第三条  (1)创作出能供工业上利用的图案设计者,除下列图案设计外,其图案设计可以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一、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以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为众所周知的图案设计; 二、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以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在出版的刊物上登载过的图案设计; 三、类似前两项所列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

(2)在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以前,只要是具有这方面一般知识的人,就能按照日本国内众所熟悉的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基于它们相结合的工艺设计轻而易举地作出这种图案设计时,则该图案设计(前款各项所列者除外),虽有前款的规定,仍不能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丧失图案设计新颖性的例外) 第四条  (1)违反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者的意愿,关于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图案设计,从其符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该人提出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该图案设计应视为符合该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图案设计。

(2)起因于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者的行为,关于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图案设计,从其符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该人提出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与前款同样处理。

(3)就有关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拟办理适用前款的规定者,将记载其意旨的书面材料和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一并呈报专利厅长官,并且必须将有关证明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书面材料,从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起在十四日以内呈报专利厅长官。

第五条 下列图案设计,尽管有第三条规定,也不能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一、可能破坏公共秩序或者败坏良好风气的图案设计; 二、可能与他人的有关业务物品发生混淆的图案设计。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申请)

商标行政诉讼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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