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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委托手续讲解,专利行政诉讼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15 17:46: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行政诉讼委托手续讲解,专利行政诉讼讲解

专利行政诉讼委托手续讲解



1。 进行前期洽谈 双方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面谈方式进行洽谈,洽谈内容主要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服务的具体方式、相关律师或代理人的背景与资历、代理费用等。

2。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经洽谈确定合作意向后,双方需签订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以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委托内容、相关期限和费用、服务方式和流程、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且委托代理双方及代表人需在合同的相关位置处签字或签章。

3。 办理相关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4。 支付相关费用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行政诉讼相关事宜时,委托人需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专利行政诉讼讲解



专利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诉讼的总称。

专利诉讼有狭义和广义理解的区分,狭义的专利诉讼指专利权被授予后,涉及有关以专利权为标的的诉讼活动;广义的专利诉讼还可以包括在专利申请阶段涉及的申请权归属的诉讼、申请专利的技术因许可实施而引起的诉讼、发明人身份确定的诉讼、专利申请在审批阶段所发生的是否能授予专利权的诉讼以及专利权被授予前所发生的涉及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诉讼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无效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对形式审查阶段驳回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②对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②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③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作为原告,均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专利权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无效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行政调解请求代理讲解



1、专利行政调处请求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受作为专利行政调处请求人的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当事人处理涉及某专利及其相关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中的相关事宜的行为。

代理行为受代理权限范围限制,调处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专利行政调处的处理内容 可由行政调处解决的专利纠纷包括: (1)专利侵权纠纷; (2)专利侵权赔偿额纠纷(专利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调处的,应当同时提交已经生效的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 (3)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纠纷;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6)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请求调处专利纠纷的条件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专利管理机关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专利行政调处相对于专利诉讼的好处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况且专利管理机关有一批既有较强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的业务人员,处理起来更加直接快捷,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比如侵权人为了拖延时间,随便找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时人民法院通常要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导致案件拖拖拉拉不能结案;而专利管理机关在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会选择不中止审理。

所以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等纠纷,通过行政处理更具效率。

而且,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后,当事人不服的,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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