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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三装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什么不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17:21: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集安三装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什么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集安三装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系指定商标印制单位。

1992年6月,彩印厂原厂长丁某某在未收取任何商标印制证明的情况下,接受通化县参源补品厂(以下简称参源厂)委托,擅自为该厂印制带有“三蝠”注册商标的人参蜂王浆盒及有关标识20万套,每套0.39元,共计78000元;同时,又印制含有相同图形但无“三蝠”文字注册商标的参茸王浆盒及有关标识30万套,每套0.39元,共计117000元。

商标印制完毕后,彩印厂多次与参源厂联系催要货款,参源厂以没钱为由迟迟未取这批包装盒及有关标识。

1995年6月,一位名叫兰某某的人手持通化县长白山山泉补品厂(以下简称山泉厂)介绍信,先后两次来到彩印厂,以原参源厂已更名为山泉厂为由,要求提取以前印制的“三蝠”牌人参蜂王浆、参茸王浆包装盒及有关标识。

彩印厂在未弄清对方真实身份、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仅凭一张介绍信,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后以每套0.15元一次性卖给兰某某,获现金65000元。

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商标印制企业检查时,发现彩印厂承印的这批印制业务无任何手续,于是,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使用在滋补饮料商品上的“三蝠”注册商标系参源厂于1989年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于1991年5月27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39935。参源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到1992年底已欠货款达202万元。

1993年2月,该厂主管部门通化县江甸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向通化县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提出关停申请,同年4月得到批准,关于5月30日,由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为参源厂办理了注销登记。

1993年6月,江甸镇又在参源厂原厂址重新成立了山泉厂。

经有关方面证实,兰某某既不是参源厂的职工,也不是山泉厂的职工,且山泉厂自1994年4月停产后,一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后认为,彩印厂系商标指定印制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不按《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承担印制商标,擅自印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3)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原第2号(第9条第(1)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995年8月1日,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彩印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二)依据《商标法》第43条之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65000元的20%罚款,计13000元,上缴国库;(三)该厂92年曾出现过类似商标侵权行为,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企业目前生产经营困难,决定从轻处罚。

要求该厂从中吸取教训,立即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承揽、印制商标。

案件评析 一、关于企业被注销后商标专用权是否有效问题 商标专用权是企业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企业按法定程序依法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并经核准后取得。

商标权是由商标权主体、商标权客体及商标权内容三部分构成。

商标权主体是指商标权的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而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即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权虽说是一种无形权利,但它必须授予某一具体的民事主体,并依附于某一具体的客体,才能确定其商标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如果一个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了,那么即意味着其民事主体资格就被依法取消,它也就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商标所有权作为企业被注销前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之一,也将伴随着民事主体资格的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

就本案来讲,自1993年5月30日,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参源厂企业登记之日起,“三蝠”注册商标专用权即行丧失。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查明该注册商标在企业注销前未依法转让,应报请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如前所述,商标注册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后,其注册商标就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了。

那么,此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销售该注册商标标识,就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了。

本案中,彩印厂违法行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未收取商标注册人有关商标印制证明情况下,承印注册商标标识,属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阶段,是参源厂被注销其企业法人资格后,在未属行有关审查义务情况下,将“三蝠”注册商标标识卖给他人,从形式上看,属《商标法》第38条第(3)项关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

所以,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定性彩印厂的销售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

但从实质上看,由于商标注册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已不复存在,此时,他人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无具体权利侵害对象,仍定性为商标侵权是不妥当的。

那么,对彩印厂的销售行为如何定性呢?由于“三蝠”商标名为注册,实际法律已不再对其进行保护了。

因此,他人对这批商标标识识的鼾,可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关于“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规定,定性为非法买卖商标标识更为准确。

以此定性,同样可以对行为人施以适当的行政处罚,以达到商标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关于处理决定书中的问题 本案中,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处理决定书中共有三项内容。

其中,第一项处理决定是“责令该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违法行为”。而在本案中,彩印厂的擅自印制(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早已在三年前完成了,下达处理决定书时并无继续擅自制造行为,违法印制行为已经终止,不存在立即停止问题。

同样,其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亦是下达处理决定书前的1995年6月份一次性完成,也无继续销售之行为。

《商标法》第44条规定的罅商标侵权行为,是针对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

对已经完成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存在制止,只是如何认定,如何处理的问题。

所以,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应依具体案件而定。

本案中的第一项处理决定实属画蛇添足。

第二项处理决定,从形式看,没有什么问题。

但由于办案机关出现定性不当,导致适用法律处理依据也是错误的。

此案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之规定定性,同样可以达到处罚目的。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什么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一、  技术合同里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如果是产权转移书据里的话,对专利技术的要求是更高的,是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

二、  转让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⒈项目名称 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______; ⒉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

(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等形式。

) ⒊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 _________。

(注: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 ⒋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⑴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支付年费,但应从许可证使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年费。

) ⑵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

⑶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_______。

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⑴向转让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

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月___日前。

) ⑵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实施本专利技术:________。

⑶(排它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许可合同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按什么征印花税



一、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企业符合条件的非专利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非专业技术一般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贸易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等。

而为了鼓励科技发展,国家给予非技术转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的减免。

非技术转让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的形式。

) 4。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使用范围指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 5。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_____。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

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

6。受让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元。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__年内接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

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日前。

]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7。保密条款

集安三装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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