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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颐而康诉刘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漯河华强塑胶与河南惠强塑业商标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17:20: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湖南颐而康诉刘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漯河华强塑胶与河南惠强塑业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湖南颐而康诉刘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湖南颐而康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颐而康公司)诉被告刘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颐而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学良、被告刘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颐而康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以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为主,集保健器械的研制和医疗保健按摩手法研究、开发、培训等于一体的集团型连锁企业。

原告先后在国内外建立了214家品牌店,遍及湖南、湖北、江西、浙江、北京、福建、云南等16个省、市,并已跨出国门。

“颐而康”商标由长沙颐而康保健中心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0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号为3048048,核定使用范围为公共卫生浴、按摩等,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3月13日。

2006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此后原告通过注册取得“颐康”、“祝康”等保护性商标。

2007年11月15日经评估机构资产评估,“颐而康”商标价值为7000多万元。

2008年“颐而康”商标又成功注册成为国际商标,获得欧洲“比荷卢”商标证书。

为宣传“颐而康”品牌,长沙颐而康保健中心和原告先后投入巨资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持续推广和宣传,覆盖中国及欧洲荷兰、英国等地区。

近三年内投入各类广告费1934万元。

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065万元、17356万元、25869万元。

“颐而康”成为全国同行业最有影响力的品牌之一,也是同行业第一个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2000年以来,原告的“颐而康”品牌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湖南慈善奖”等诸多荣誉,2005年11月“颐而康”商标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原告还开展了大量的慈善捐助等公益活动,受到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和外国朋友的肯定和赞许。

“颐而康”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的宣传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已成为驰名商标。

2008年9月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颐而康”在其销售的枕头和宣传册上作为商标突出使用,侵犯了原告的“颐而康”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和宣传册上使用“颐而康”商标的侵权行为;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娟辩称:原告颐而康公司是一家以医疗保健服务为主的公司,被告只是销售标有“颐而康”字样的枕头,两者之间无直接关系,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颐而康”商标权。

原告颐而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系原、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证据1:颐而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证据2:颐而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据3:颐而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证据4:被告刘娟的常口信息。

第二组证据系原告对“颐而康”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及对该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情况的证据。

证据5:“颐而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颐而康”商标注册证,证明长沙颐而康保健中心是第3048048号“颐而康”文字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为公共卫生浴、按摩等。

证据6: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3048048号“颐而康”文字商标已核准转让给原告,原告对“颐而康”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证据7:“颐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祝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对“颐而康”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情况。

第三组证据是“颐而康”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该组证据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系原告的经营规模大以及“颐而康”商标因原告的经营规模而在国内外广泛使用的事实的证据。

证据8:颐而康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9:长沙市天心区怡尔足浴城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0:长沙市芙蓉区鑫凯足浴城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1:长沙足和轩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2:长沙市开福区正鑫保健服务站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3:长沙颐而康红星保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4:长沙市芙蓉区汪德美域美发休闲会所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漯河华强塑胶与河南惠强塑业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漯河华强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海生,该公司销售总监。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惠强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正欣。

委托代理人:刘士武。

漯河华强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华强公司)与河南惠强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遂平惠强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惠强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河南惠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漯河华强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惠强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 5月21 日作出漯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河南惠强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南惠强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了豫法民管字第4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河南惠强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11月1日、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华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吴海生,河南惠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兵、霍正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华强公司诉称:“惠强”牌商标系漯河华强公司与原遂平县华强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平华强公司)经过十多年的艰辛努力所创就的河南省“著名商标”。

在创建商标过程中,两华强公司凭借自身的实力和信誉为“惠强”牌商标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华强”公司与“惠强”牌商标已成为塑胶袋市场众所周知和消费者公认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1999年10月,“惠强”牌商标使用权授权漯河华强公司,双方不仅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且在商标局及双方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备案。

目前,遂平华强公司已注销,其在注销前已有限制的将商标转让给河南惠强公司,该限定条件是:漯河华强公司对“惠强”牌商标拥有无偿使用权,故漯河华强公司是“惠强”牌商标的当然合法使用人。

河南惠强公司自2008年12月以来,以广告、致函、致电等形式在商户中宣称其为“惠强”牌商标的唯一合法使用人。

此外河南惠强公司还通过恶意向工商部门举报,致使漯河华强公司的产品被查封,并引起连锁反应:大量客户退货或拒付货款,同时还造成漯河华强公司销量下降,漯河华强公司产品被迫降价销售,截止目前已产生各项损失472万元。

漯河华强公司为此支付调查取证费用8万元,律师费11万元,各项损失费用合计491万元。

河南惠强公司捏造和散布漯河华强公司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虚假事实的恶意行为,已严重的妨碍了漯河华强公司对“惠强”牌商标的正常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河南惠强公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了对漯河华强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漯河华强公司据此请求:1、河南惠强公司停止对漯河华强公司合法使用“惠强”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2、判令河南惠强公司赔偿漯河华强公司各项损失及费用合计491万元。

河南惠强公司答辩称:一、河南惠强公司系“惠强”注册商标合法受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8年10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河南惠强公司受让“惠强”注册商标。

2009年5月13日,经河南惠强公司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

“惠强”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即在塑料袋、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塑料纸商品上使用,同时“惠强”商标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河南惠强公司是“惠强”注册商标的唯一合法持有人。

由于“惠强”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在同等行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故常受到全国各地的不法商贩商户假冒“惠强”商标及傍“惠强”著名商标行为的侵害。

河南惠强作为“惠强”商标专用权人,且在企业商号中使用了“惠强”字号,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惠强”商标专用权和良好的声誉。

为维护“惠强”注册商标及品牌的声誉,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河南惠强公司依法针对侵害“惠强”注册商标行为进行维权,对侵犯“惠强”注册商标权益的经销商贩进行举报,要求工商部门对侵犯“惠强”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处理,是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根本不存在侵权,更没有恶意举报漯河华强公司之说。

二、漯河华强公司诉称其对“惠强”牌商标拥有无偿使用权,实际是对河南惠强公司商标权的严重侵害,是非法使用及违约行为。

在2009年8月6日前,漯河华强公司作为被许可使用人,负有善意、合理、适当地使用“惠强”注册商标的义务。

但漯河华强公司擅自在同一种产品上并列使用“惠强”注册商标和“爱趣购”非注册商标、并统称“河南省著名商标”,漯河华强公司擅自改变“惠强”注册商标的整体图案,不仅伤及“惠强”注册商标的图案美誉度,而且套用“河南省著名商标”称号,以此蒙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对“惠强”注册商标的严重不正当使用。

同时,漯河华强公司生产的使用“惠强”注册商标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引起消费者的强烈投诉,许多消费者在使用漯河华强公司生产的标有“惠强”注册商标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后,认为其为假“惠强”产品,严重损害“惠强”品牌声誉。

而漯河华强拒不接受商标所有权人河南惠强公司对其使用“惠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河南惠强公司曾多次要求漯河华强公司销毁侵害“惠强”注册商标及著名商标的非法组合,停止对惠强商标的不法侵害,但漯河华强公司置之不理,仍继续非法使用。

漯河华强公司自2009年8月7日起,在已经完全丧失了使用“惠强”注册商标权利的情况下,却仍继续大量生产、销售使用“惠强”注册商标的塑料袋产品,肆意侵犯“惠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属恶意侵权。

三、漯河华强公司诉称河南惠强公司向工商部门进行恶意举报,是对河南惠强公司请求工商机关查处假冒、盗用、侵害“惠强”注册商标产品的合法维权行为的有意歪曲。

河南惠强公司从未针对对漯河华强公司向工商部门举报,不存在主观恶意,更谈不上恶意举报之说。

四、漯河华强公司称大量客户退货或拒付货款之说,与河南惠强公司无关。

如果说出现大量客户退货或拒付货款,则与其经营管理、产品质量、销售客户的忠诚度及金融危机下的经济环境、国家政策调控等诸多因素有关。

特别是在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特定的历史时期,在市场不景气、消费需求不旺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会出现类似问题。

如果再加上企业自身经营思路有偏差,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则必然导致所称的上述问题的产生。

漯河华强公司称其销售量下降,被迫降价销售,更无事实根据。

实质上,漯河华强公司所谓的“被迫降价销售”是该企业自身确定的错误的营销策略所产生的后果,漯河华强公司意欲扩大规模,垄断市场,挤压对手,大搞低价倾销。

而河南惠强公司早在2008年10月28日就向漯河华强公司提出签订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个公司共同组建销售机构,河南惠强公司的合作共赢善意不但未得到漯河华强公司的善意回应。

漯河华强公司自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采取各种高额度的自杀式倾销措施,最终蒙受损失的是漯河华强公司自己。

漯河华强的所谓各项损失491万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与案件事实本身不具有关联性,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漯河华强公司现已完全丧失了“惠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权,其诉讼请求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漯河华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河南惠强公司反诉称:一、漯河华强公司在使用“惠强”注册商标时,未经河南惠强公司同意,擅自在“惠强”注册商标左侧添加了“爱趣购”商标,并在两个商标的下方标注由河南惠强公司取得的且专属于“惠强”注册商标荣誉的“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

漯河华强公司在同一塑胶产品上并列使用“惠强”注册商标和“爱趣购”非注册商标,并统称“河南省著名商标”,使社会公众误认为“爱趣购”商标与“惠强”注册商标同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借用“惠强”注册商标在我国塑胶行业的声誉来扩大“爱趣购”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使用“惠强”注册商标,损害了河南惠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漯河华强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拒不接受河南惠强公司对其商品质量的监督,所生产的“惠强”牌塑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损害了“惠强”注册商标在广大用户中的良好声誉。

二、原遂平县华强塑胶有限公司与漯河华强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于2009年8月6日到期后,漯河华强公司未与河南惠强公司继续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取得“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河南惠强的许可,其明知已经丧失了“惠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权,仍继续大量生产、销售使用“惠强”注册商标的塑胶产品,侵犯了河南惠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河南惠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漯河华强公司还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歧视性语言诋毁“惠强”注册商标,在全国各地大量散发宣传材料,损害“惠强”注册商标声誉,进行不正常竞争。

河南惠强公司据此反诉请求:1、判令漯河华强公司停止侵犯河南惠强公司“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漯河华强公司停止诋毁“惠强”注册商标声誉,并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开向河南惠强公司道歉;3、判令漯河华强公司赔偿河南惠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4、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漯河华强公司承担。

漯河华强公司针对河南惠强公司的反诉请求答辩称: 一、本案构不成反诉关系。

1、二诉之间性质不同。

本案本诉不属于商标权侵,漯河华强公司的合法使用权无争议,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漯河华强公司在合法的使用“惠强”商标时,河南惠强公司无端宣传漯河华强公司无权使用该商标,诋毁漯河华强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漯河华强公司据此请求河南惠强公司赔偿系侵权赔偿诉讼,河南惠强公司反诉是以“惠强”商标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二诉之间性质不同。

2、时间段不同。

本诉是漯河华强公司于2009年3月份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惠强公司赔偿在此之前的损失,而河南惠强公司反诉要求漯河华强公司承担2009年8月6日之后损失,这与本诉根本没有联系。

二、漯河华强公司没有实施侵犯河南惠强公司商标的行为。

漯河华强公司一直合法使用“惠强”商标,没有实施侵犯河南惠强公司商标的行为。

漯河华强公司为支持其诉讼和反诉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资产转让协议;3、《股权转让协议》备件资料。

证实漯河华强公司享有“惠强”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第二组:4、河南惠强公司(原遂平惠强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河南惠强公司)致全体菌种贷客户的郑重声明;5、河南惠强公司向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控告书;6、河南惠强公司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向西峡县工商局提出的紧急致函;7、漯河华强公司向西峡县工商局提出拥有“惠强”商标使用权的说明;8、河南惠强公司向国家质检部门提出的“紧急建议”;9、河南惠强公司向河南省工商局提出的“再次请求函”;10、河南惠强公司向漯河市工商局源江分局的“举报函”;11、河南惠强公司委托律师向西峡工商局发出的律师函;12、西峡县工商局对河南惠强公司举报回复函。

以上证据证实河南惠强公司对漯河华强公司构成侵权。



潢川永德胜食品侵犯美国玛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河南省潢川县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饼干包装袋上使用“特趣”商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太亲自决定并安排实施。

从1994年5月至1995年1月,该公司共销售上述价值4101.90元的侵权商品,库存该商标标识3000克饼干包装袋1514份。

“特趣”商标是美国玛氏公司在饼干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1)项所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河南省潢川县工商局在认定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何德太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收缴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标标识; 3。 对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罚款2050元; 4。 对何德太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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