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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五金厂违法使用虹牌注册商标纠纷案,成都蜀荣侵犯金山粮油注册商标专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17:19: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成都五金厂违法使用虹牌注册商标纠纷案,成都蜀荣侵犯金山粮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五金厂违法使用虹牌注册商标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成都建筑五金厂向成都市工商局投诉,称位于成都市永丰乡南郊村九农业社的成才建筑五金厂永丰联营厂侵犯其“虹”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月19日,成都市工商局对成才建筑五金厂永丰联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大量的“虹”牌注册商标标识,标识上只印有成都建筑五金厂的企业名称及其五种不同规格(100mm、75mm、95mm、50mm和38mm)的合格产品。

成都市工商局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成都建筑五金厂永丰联营厂和成都建筑五金厂之间于1987年12月1日签订了联营协议,联营期限从1987年12月底至1997年12月31日止,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虹”牌商标使用上的许可与被许可关系,即“虹”牌商标注册人——成都建筑五金厂允许成都建筑五金厂永丰联营厂使用其“虹”牌商标,由永丰联营厂向建筑五金厂缴纳商标使用费。

而实际执行中,被许可人——成都建筑五金厂永丰联营厂虽按约定向许可人缴纳了注册商标使用费,但却未按规定真实地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 ,而是使用了在导航建筑五金厂的厂名和厂址。

成都市工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成都建筑五金厂永丰联营厂违反了《商标法》第26条第2款有关“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规定,属于商标违法行为,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成都建筑五金厂永丰联营厂立即停止商标违法行为;收缴现存的商标标识,经技术处理方可使用;罚款15000元整。



成都蜀荣侵犯金山粮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皇冠”商标注册人上海市金山县粮油工业公司向成都市工商局金牛分局投诉,反映成都市蜀荣饮料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皇冠”商标。

金牛分局在成都市工商局、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检查了蜀荣饮料厂的经销场所,在该厂生产现场和库房里,查获了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第一线线两条,液体包装机4台,“皇冠”大冰成品847件,“皇冠”大冰和“皇冠三友”矿泉冰塑料包装膜429件。

为有效地制止其商标侵权行为,金牛分局依法封存了上述物品。

经查,蜀荣饮料厂从1991年5月开始生产“皇冠”大冰。

同年10月,该厂向商标局申请在国际分类第30类“饮用水、冰制品”类似群商品上注册“皇冠”商标,因上海市金山县粮油工业公司已于1987年8月20日取得该类似群商品上的“皇冠”商标专用权,被商标局于1992年1月15日驳回。

之后,蜀荣饲料厂曾派人去上海购买“皇冠”商标,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该厂仍继续生产“皇冠”大冰。

审计结果表明,该厂仅1993年1月至1995年4月“皇冠”大冰经营额达319.9万元。

金牛分局认为,蜀荣饮料厂的行为,违返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3)项以及第2款的规定,1995年10月25日,金牛分局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皇冠”大冰的销售; 2。 收缴“皇冠”大冰和“皇冠三友”故泉冰塑料包装膜429件; 3。 责令消除“皇冠”大冰成品上的“皇冠”文字和图形; 4。 罚款45万元; 5。 对直接责任人黄小平罚款1万元。

蜀荣饮料厂对处罚不服,向成都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主要理由是该厂按国际分类第32类生产名称为“皇冠大冰”的饮料和名称为“皇冠三友矿泉冰”的矿泉水,与“皇冠”注册商标下的饮用水、冰制品既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1995年12月6日,成都市工商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蜀荣饮料厂提出的“皇冠”大冰和“皇冠三友”矿泉冰属于国际分类32类商品的主张不能成立,维持了金牛分局的处罚决定。

蜀荣饮料厂及法定代表人黄小平不服复议决定,以金牛分局为被告,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仍是主张“皇冠大冰”和“皇冠三友矿泉冰”是水不是冰。

金牛分局如期对原告的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答辩。

1996年3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维持金牛分局的处罚决定,驳回蜀荣饮料厂的诉讼请求。

蜀荣饮料厂及黄小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蜀荣饮料厂“皇冠”大冰的生产标准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皇冠”大冰的检验标准,“皇冠”大冰的生产标准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皇冠大冰”的检验标准,“皇冠”大冰属于国际分类第32类的饮料制品,但是该商品在名称、原料、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同第30类冰制品基本相同,生产工艺也相近似,属冰制品的类似商品;蜀荣饮料厂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同“皇冠”注册商标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侵犯了“皇冠”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1997年1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术咨询合同书



技术咨询合同书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项目名称:____ 委托方:____(甲方) 顾问方:____(乙方)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 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 行决定)。

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五、其它: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七、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项目的技术咨询(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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