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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性审查的原则,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说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17:18: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单一性审查的原则,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说明

单一性审查的原则



审查员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一组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这一判断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进行的,必要时可以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

(2)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 (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iii)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i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其中,第(i)种方式中所述的“同类”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相同,即一件专利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仅涉及产品发明,或者仅涉及方法发明。

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使多项产品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或者多项方法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则允许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第(ii)至第(vi)种方式涉及的是两项以上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

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专用”方法使用的结果就是获得该产品,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

但“专用”并不意味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

对于产品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用途必须是由该产品的特定性能决定的,它们在技术上相关联。

对于方法与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除了该“专门设计”的设备能够实施该方法外,该设备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还必须与该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相对应。

但是,“专门设计”的含义并不是指该设备不能用来实施其他方法,或者该方法不能用其它设备来实施。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按引用关系撰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它们的单一性。

例如,与一项产品A独立权利要求相并列的一项专用于制造该产品A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成:“权利要求1的产品A的制造方法,……”,也可以写成:“产品A的制造方法,……”。

(3) 以上列举了六种可允许包括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同类或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方式及适当的排列次序,但是,所列六种方式并非穷举,也就是说,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除上述排列组合方式外,还允许有其他的方式;反之,凡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4)评定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无须考虑这些发明是分别在各自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当按相同的标准判断其单一性。

后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马库什权利要求中;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性的审查,参见本部分第十章第6.1节。

此外,权利要求的排列次序也不应当影响发明单一性的判断。

(5)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

但是,在遇有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则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

(6)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可以在检索现有技术之前确定,而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则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

当一件申请中不同的发明明显不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则在检索之前即可判断其缺乏单一性。

例如一件申请中包括了除草剂和割草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两者之间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更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检索前即可得出结论。

然而,由于特定技术特征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因此,不少申请案的单一性问题常常要在检索之后才能作出判断。

当申请与现有技术比较后,在否定了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形下,则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还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应当重新确定。



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说明



一,分析一组发明是否具有单一性的方法通常包括下述三个步骤。

(1) 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在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中起实质性作用的“特定技术特征”。

(2) 判断第二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

(3) 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

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作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

二,以下结合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审查原则及判断方法举例说明单一性的审查要点。

(1)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例1 权利要求1:一种传送带X,特征为A。

权利要求2:一种传送带Y,特征为B。

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带Z,特征为A和B。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从现有技术来看,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不是显而易见的,且A与B不相关。

说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没有记载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也就不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不具有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是在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中起实质性作用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包括了该特定技术特征A,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

类似地,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B,具有单一性。

例2 权利要求1:一种发射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扩展器。

权利要求2:一种接收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

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视频信号的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的发射器和权利要求2的接收器。

现有技术中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本领域中使用时轴扩展器和时轴压缩器,这种使用不是显而易见的。

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扩展器,权利要求2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压缩器,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分开使用,两者是彼此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2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包含了权利要求1和2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与权利要求1或与权利要求2均有单一性。

例3 权利要求1:一种插头,特征为A。

权利要求2:一种插座,特征与A相应。



南海平洲电冰箱厂未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案



案情简介 广东省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以下简称平洲电冰箱厂)使用注册商标“RIZHI”和未注册商标“日芝”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有23939台未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就出厂销售(占88.5%),质量得不到保证,收到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的投诉信件655封。

并且,该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8月期间,先后与15家企业签订了组装18.9万台“RIZHI”冰箱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际组装11.45万台,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355.7万元。

被许可人经该厂同意委托18家企业组装电冰箱,其中17家属于非国家定点冰箱组装厂。

平洲电冰箱厂滥施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大量的劣质“RIZHI”“日芝”电冰箱进入市场。

兰州市一家商业单位在1988年8月购进杭州通用电器厂生产的“RIZHI”“日芝”电冰箱600台,抽检了158台,不合格的113台,占抽检数的7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平洲电冰箱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全国造成很坏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31条、第34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商标局于1989年4月6日作出以下决定: 1。撤销该厂第298164号“RIZHI”注册商标,由广东省南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藏《商标注册证》2。撤销该厂初步审定的第343399号“日芝”商标; 3。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进一步严肃处理。



单一性审查的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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