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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宏电脑诉北京中科远望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案,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17:17:5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北京微宏电脑诉北京中科远望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案,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保护现新变化
北京微宏电脑诉北京中科远望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案
「案情」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
被告: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下称微宏研究所)开发完成了unfox软件,并于1992年6月15日取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登记号为920009。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系微宏研究所,推定自1991年10月21日起享有该软件著作权。
该软件登记情况已于1992年6月16日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向社会公告。
微宏研究所自1991年10月起向社会销售编有加密程序的unfox软件。
1992年9月间,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下称远望公司)下属的黑马产品部未经微宏研究所许可,将unfox软件列入其软件产品目录,在全国计算机产品展销会上向外报价推销,又于9月28日、11月9日现场复制已经解密的unfox软件,并以380元、34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两盘,销售货款入远望公司帐户,出具的发票加盖了远望公司财务专用章。
1992年11月9日,微宏研究所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远望公司未经其许可,将unfox软件列入自己的产品对社会宣传,并且自行销售不加密的unfox软件,影响了其销售市场,故请求判令远望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已发生的销售损失及将发生的销售损失共186057.99元。
远望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黑马产品部是合作关系,侵犯微宏研究所权利的是黑马产品部,应由黑马产品部承担责任。
「审判」 诉讼中,法院委托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对远望公司销售的unfox软件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样本中的两个执行程序除了约10%左右的目标码之外,无论是程序的名称、执行结论、目标码的大部分、说明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均与微宏研究所unfox软件相同。
审理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微宏研究所unfox软件的销售进行了审计鉴定,结果表明,微宏研究所自1991年10月将unfox软件投放市场后销量呈上升趋势,其中1992年9月月销售达33盘,1992年10月销量锐减,1993年2月销量为0,整个销售期间共销售105盘,平均每盘售价为412元。
根据上述审计结果,以微宏研究所1992年9月销售的33盘为月销量的标准,计算出微宏研究所1992年10月至判决作出日可销售的总盘数,减去实际销售数,即为微宏研究所因远望公司侵权而少销售的盘数,再乘以每盘的平均利润,同时酌情扣除影响微宏研究所销量的其他因素(如过节放假),计算出微宏研究所的实际经济损失为46000元。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宏研究所对其开发并已登记注册的unfox软件享有著作权。
远望公司未经微宏研究所许可,公开把unfox软件列入其软件产品目录向外报价推销,并且采取现场直接复制方法对外销售解密的unfox软件,该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微宏研究所对unfox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微宏研究所起诉主张判令远望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赔偿数额可根据微宏研究所的销售损失情况酌定。
远望公司辩称应由黑马产品部独立承担责任一节,因黑马产品部直接以远望公司名义对外销售unfox软件,并使用其发票,故该侵权行为应视为远望公司所为,由此而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亦应由远望公司承担,远望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1993年2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
判决:一、远望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销售“unfox2.1反编译博士V2.1”计算机软件;二、远望公司赔偿微宏研究所经济损失费46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三、远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刊登经本院审核的启事,向微宏研究所赔礼道歉。
宣判后,微宏研究所和远望公司均未上诉。
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保护现新变化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白皮书,公布 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以及相关领域发生的新变化。
在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 因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生的“酱油门”事件而引发的“威极”酱油案,广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名列其中。
还有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的 “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其中“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为国内企业的创新发展和知产保护提供了借鉴。
北京高院在对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某茶叶有限公司“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进行审理时,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高院为什么要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否定一审判决?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周波:一旦某茶叶公司的“金骏眉”商标最终获得注册,那么其他人就没有使用“金骏眉”字样的作为商标使用的权利。
在“金骏眉”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的情况下,市场上众多的茶农、茶企在纷纷推出各自品牌“金骏眉”、想抢占高端红茶市场的同时,其实也是面临着被推上法庭被告席的潜在风险。
那么通过这次我们的法院的裁判,“金骏眉”最终是被认定为约定俗成的红茶通用名称,对国内红茶市场、相关行业以及消费者无疑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行为保全措施运用可减少权利人损失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多新问题,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司法实践证明,行为保全措施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利人的损失。
行为保全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司法实践中通常称之为“诉前禁令”。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布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等五起典型案例,详细说明了这项新制度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20件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几乎占到北京此类案件的一半。
涉及书信手稿能否拍卖、演唱会曲目能否表演、以及企业字号、医药用途发明等纠纷。
其中,钱钟书书信手稿即将被拍卖,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她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但制止无效。
北京二中院收到她的申请后,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责令拍卖公司不得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前不久,相关著作权纠纷杨绛终审胜诉,诉前禁令推动了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庭长介绍,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48小时内,法院要重点审查四个因素来确定能否发出禁令。
张庭长:侵权的可能性,如果不采取这个措施的话,会不会对权利人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社会公共利益会不会造成影响;当然第四个要考虑的就是担保的问题。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宿院长分析,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非常严重,有些领域根本没有扼制,法院正在研究如何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制度,保护知识产权。
华纳唱片诉北京唐人街餐饮侵犯音乐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灵通观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Warner Music Hong Ko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中间道18号半岛写字楼大厦12楼。
上诉人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唐人街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4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4年2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唐人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郭富城呼风唤爱卡拉OK精选1997 2VCD》光盘中的《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
根据涉案MTV光盘彩封上标注的版权标记,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MTV作品的创作完成人,唐人街公司对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MTV 作品制作人的身份不持异议,因此应认定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唐人街公司未经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许可,放映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涉案三首MTV作品,侵犯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唐人街公司自案外人处购买取得了包含涉案MTV作品的曲库,但其放映行为并非为个人欣赏目的而合理使用涉案作品,其放映行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唐人街公司提出其放映的涉案作品来源于自案外人处购买的曲库,其不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唐人街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根据唐人街公司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予以确定。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参考 MTV作品在香港卡拉OK歌厅的使用费标准确定本案赔偿请求数额,依据不足,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唐人街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唐人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唐人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许可,不得放映涉案《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MTV作品的行为;二、唐人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文化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向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三、唐人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三千元;赔偿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四、驳回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人街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如认定涉案MTV为作品,仅应赔偿二百一十九元。
其上诉理由为: 1、MTV只是录制、传播歌词歌曲作品的一种手段,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作为MTV的制作人,不享有许可他人放映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为涉案MTV的制作者,不能证明其为著作权人。
3、国际唱片业协会亚太地区负责人饶锐强“平均一个包房播放使用费一天 5元左右”的说法是这个行业在中国市场MTV播放权价格的一般行情,另本案没有必要选择登报赔礼道歉的方式。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年,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制作发行了《郭富城呼风唤爱卡拉OK精选1997 2VCD》光盘。
该光盘含24首MTV,其中包括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MTV。该光盘背面彩封标注有“ P ? 1997 Warner Music Hong Kong Limited”。
该光盘开始播放时,屏幕上出现“PRESENTED BY WARNER MUSIC HONG KONG”字样;涉案3首MTV播放时,在屏幕左上角均出现“WARNER MUSIC HONG KONG”字样,且《爱的呼唤》、《有效日期》曲目名称下载明:“OP:Davy Music (admin。 by Warner/Chappell Music H。K。 Ltd。)/ Warner/ Chappell Music H。K。 Ltd。”;《听风的歌》曲目名称下载明:“BMG Music Publishing H。K。 Ltd。/ Warner/ Chappell Music H。K。 Ltd。”,其中OP为Original Publisher的缩写,意为原始发行人。
唐人街公司以卡拉OK形式播放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MTV。
2000年9月20日,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根据与北京昆达星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定货合同书》,自北京昆达星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全电脑KTV视频点播系统”一套,该系统包括播控中心设备、前台中心设备、点歌客房设备、网络设备等,其中播控中心设备包括“5000首专用曲库”一套。
涉案三首MTV包含在其所购买的上述专用曲库中。
2002年5月31日,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更名为唐人街公司。
唐人街公司称其 KTV包间约为70间,营业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
2003年7月17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
该证明载明:该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
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本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支出调查、公证、认证费用港币11 190元,在北京支出公证费和翻译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本院认为:是否包含创作,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条件。
作为邻接权对象的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景象、形象、声音进行简单、机械的录制产生的,它只是忠实地录制现存的音像,并不具有创作的成分。
而涉案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三首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是正确的,上诉人唐人街公司关于M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不享有许可他人放映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涉案《郭富城呼风唤爱卡拉OK精选1997 2VCD》光盘彩封及涉案三首MTV在播放时均有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署名,上诉人唐人街公司对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三首MTV制作人的身份亦予以承认,因此可以认定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唐人街公司主张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MTV的制作者、不能证明其是著作权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唐人街公司未经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许可,放映涉案三首MTV,侵犯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原审法院判决判令上诉人唐人街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是正确的。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上诉人唐人街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唐人街公司赔偿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微宏电脑诉北京中科远望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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