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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的专利侵权怎样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21:4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跨地区的专利侵权怎样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跨地区的专利侵权怎样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专利侵权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例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 2、行政责任。

例如,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缴作案工具、行政罚款等; 3、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以情节,判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财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应当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1。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个软件企业,往往会面临软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软件人才的管理、软件技术的保密以及软件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仅仅依靠企业的某些领导的行政干预,依靠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决问题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从目前我国软件企业的情况看,因软件的权利归属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导致软件知识产权泄密和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软件的研发及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

国外的实践证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生存与发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应当形成激励机制,还应当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并将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通过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资料,掌握主动权,以确保企业在技术发展处于不败的地位。

2。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考察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时,不难发现许多企业特别设置了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到软件立项、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每一环节,并为对外事务提供法律保障;企业不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事务,以杜绝在管理中出现的缺陷或者将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

相反,我国有的企业往往是遇到法律纠纷人员参与问题的解决。

由于专业知识上的差距以及时间上的限制,问题涉及范围大、问题的积累较多,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进而给企业带来麻烦。

二、软件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充分了解法律适用 不可否认,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是传统产业从未遇到过的,并向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如:源程序及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的表现形式用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技术秘密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辅的趋势。

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切忌对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抱有幻想。

根据多年来我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在保护企业软件成果知识产权方面提出以下几点简单、实用的途径供大家参考: 1。首先应当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归企业还是制作、设计、开发人员所有; 2。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保密措施问题。

企业对自己的软件产品或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就当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否则无法认定为技术秘密,一旦发生企业“技术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很难依法追究泄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专利的保护问题。

企业的软件科技或者产品构成专利法律要件的,应当尽早办理申请专利权登记事宜,千万不要因企业自身的延误,造成企业软件成果?quot;新颖性“的丧失,而失去申请专利的时机; 4。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商标权和商业信息的保护问题。

企业的软件产品已经冠以商品专用标识或者服务标识,要尽快完成商标或者服务标识的登记注册,保护软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5。最重要的一点是企业的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就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要防范被人抢先登记,给自己权益保护带来麻烦。

在申请软件著作登记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灵活运用三种交存鉴别材料的手段;二是将企业?quot;自有信息(仅自己掌握的信息)“加入到鉴别材料中;三是在软件鉴别材料中加入版权标识,即:Copyright,首次发表日期,权利人,如”(c),1994.9,王三“,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四是切莫等到软件达到某种技术水平后再进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只要求软件的独创性,并不以软件的技术水平作为著作权是否有效的条件。

三、软件企业应当学会按照经济合同规范调整各种关系 软件企业需要按照经济合同规范各种经济活动,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建立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外部的各种经济约束机制属当务之急。

从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来看,软件企业应重点建立以下各项合同规范: 1。劳动关系合同。

软件企业与企业职工、外聘人员之间应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应就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密事宜进行约定,建立劳动利益关系合同以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协议。

一些目前不宜马上实行劳动合同的单位,也通过建立或者健全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过渡,以鼓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劳动,明确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以预防企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软件企业非常“苦恼”的问题。



遇到专利流氓,该怎么办?



3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产生(ITC)作出终审裁定:就美国TPL公司提起的针对中国中兴通讯公司的涉嫌专利侵权的“337调查”案裁定,中兴通讯不构成侵权,这当然是令人鼓舞的事。

回顾早些年的eBeBay案,后者就没有这么幸运了,MercExchange与eBeBay可谓是一场拉锯战,历时7年,最后和解结案,并以eBeBay花大价钱购买了MercExchange的若干件专利而告终。

这两个案件中的TPL和MercExchange共同的特点是他们都是专利专营公司,即现在流行的术语“Patent Troll”,他们本身没有实体业务,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赚取巨大利润的专业公司或团体,通俗的说,就是低成本买入,高利润卖出的专利投机者,常常被翻译为“专利地痞”、“专利流氓”、“专利鲨鱼”等,反应出这些公司的嗜血本性,略中性的叫法为“非专利实施实体”( NPEs),除了上述两家公司外,赫赫有名的还有IntellectualVentures(高智公司)、Interdigital、Acacai等。

根据美国Patent Freedom调查报告,截止2010年4月1号,美国已有超过大约325家专利地痞公司,并且这个数字在不断的增长。

自1985年以来,这些专利地痞公司已经参与了超过3100起诉讼案件,涉及4500家不同的公司【1】。

从eBeBay案之后,也就是2006年之后,法院不再那么轻易地颁发永久禁令了,2011年新通过专利法也直接或间接的限制了“专利地痞”的行为,可见,美国可能已经开始意识到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下,专利制度的功能逐渐从传统意义的激励发明创造变为金融投资工具,由此滋生的运用制度设计允许的空间,以获取商业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公司已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发展。

面对疯狂的“专利地痞”行为,有些业内人士呼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遏制“专利流氓”行为,招法网编辑认为鉴于目前我国专利市场的现状,在现有法律框架里做好积极应对更为合理。

利益之油偏离天才之火有多远? 专利权的立法目的,即为什么要赋予专利权人以排他性?我国《专利法》第一条,便阐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清楚得表达了专利权与生俱来的利益平衡性,是国家在权利人的私权保护和公众利益促进之间权衡后的结果。

一方面,通过赋予发明人专有权并给予有效的保护,从而使他们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获得预期的利润回报,进而进一步实现将该技术投入生产或为持续的发明创造提供资金支持,激励他们不停的走在创造的路上,另一方面,通过该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人为了获得专有权需要付出的对等的义务,清楚完整的公开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供社会公众学习研究,激励整个社会走在创造的路上,这是一种良性循环。

毫无疑问的是,专利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践行着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的名言“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上添加了利益油”。

美国也是该制度的最大受益者,不得不承认美国如此蓬勃的创造力与该制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或许也是美国为什么对早已出现的专利地痞现象却迟迟不忍下手的原因所在。

其实,最初“Patent Troll”刚出现时,或者说没有像现在这般无限追逐巨额利润时,它也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如NPEs能为一些缺乏资金和专业条件的发明人提供获利和许可他们专利实施的途径,给予他们进一步发明的动力(NPEs can perform the socially valuable function of facilitatingmarkets for technology。Some inventors lack the resources and expertise neededto successfully license their technologies or ,if necessary,enforce theirpatents。 NPEs provide a way for these inventors to earn rents that they mightnot realize otherwise ,thus providing them with greater incentives to innovate)【2】。

但随着专利制度在美国的娴熟运用和专利技术在国内及国际贸易中比例的递增,催生了一大批以专利侵权诉讼获得巨额利润为生存手段的“专利流氓”,他们的出现及专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很多公司尤其是小的技术公司不得不为了应诉而疲于奔命,哪有心思继续搞研发,而且,专利流氓所得的巨大利润也是尽收其囊,真正的发明人只能分得很少的一杯羹,这远远的偏离了专利制度最初的目的。

但反观我国现状,一,目前,整个知识产权服务业比较稚嫩的阶段。

从1984年颁布专利法以来,只有短短的30年的时间,比不得美国200多年的历史。

庞大的专利服务业包括专利申请代理,专利诉讼、调解、仲裁,专利咨询服务,专利技术孵化转移服务,专利信息服务等等,但目前国内即使是服务水平最高的北京,其主要内容也只是低层次的专利申请和专利诉讼。

二,目前,我国发明创造能力不强,需要有利的专利环境保护发明人的利益。

三,目前,我国发明人相当部分为高校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他们转化实施专利的意识薄弱,资金有限,也需要一批为他们提供与企业对话的中介机构。

四,与我国有关的“专利流氓”案件主要还是发生在国外市场,目前国内有关公司还没成气候。

因此,目前,我国并不适宜在国内急于采取打击“专利流氓”的措施,但这不是说赞同“专利流氓”的行为,只是权衡以后的选择,而权衡的标准就是,目前,国内的利益之油还是主要添加在天才之火上,事实上,确实也还没有规制“Patent Troll”的相关法律。

企业应对策略 “专利流氓”的合法性存在,需要企业未雨绸缪,做好应对措施: 1、重视专利情报收集 这是抵御Patent Troll最为有效的手段和策略之一。

包括及时检查专利公告,搜集积累来自竞争对手及关联企业的相关专利情报,建立专利预警系统,观察和研究我们所在领域的专利许可、诉讼的发展动态,特别是对NPE进行重点关注和研究。

2、重视专利管理 大的企业成立专利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进行技术战略的规划、技术追踪和预测,围绕我们的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

小的企业也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相关市场的最新动态,具体的项目可以外包给专利代理机构、情报检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3、强调专利申请及专利引进 目前,无论是大专院校还是企业整体申请专利的意识淡薄,给“专利流氓”提起诉讼埋下了隐患。

我国专利法实行的“先申请原则”,一旦有所突破应及时申请专利。

同时加强与研究院所、知名高校合作,充分利用这些机构的人才优势、学术科研优势,及时从他们手中购买一些相关的专利,不给“专利流氓”留下机会。

另外,被“专利流氓”盯上时,也要沉着积极应对,寻找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及诉讼律所进行分析谈判,灵活的运用“专利无效制度”、“不侵权确认制度”、“专利权滥用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等现有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跨地区的专利侵权怎样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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