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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保护范围策划的本质特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14:4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保护范围策划的本质特征
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不像发明创造专利那样可以长达20年。
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的内容如下: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说明书,而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
该外观设计产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项外观设计。
任何人在制造与上述指定产品相同的产品时,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
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摹仿,也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
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后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可认定前者摹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护范围。
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不影响此种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与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使用产品有关。
实行外观设计注册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分类法,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使用于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的。
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一不可。
(一)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
所述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二者就是同类产品。
(二)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具体判断基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相同或相近似。
判断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显著差别,应考虑以下几点: 1、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2、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4、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及性能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专利保护范围策划的本质特征
从表面上看,“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准备工作就是撰写申请文件,所需知识似乎主要是关于文件撰写的规范。
其实,专利申请是提出专利保护范围并请求保护,因而其准备工作的核心是保护范围策划。
一、保护范围策划的概念及内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因此,保护范围策划也可称为权利要求策划,其工作内容主要是确定整个权利要求书的基本内容及结构,包括确定发明的主题、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及其层次关系、全部技术特征在各项权利要求中的配置、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等。
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因此,保护范围策划的工作内容还必不可少地包括对发明背景、目的、效果的分析概括,还包括针对本申请的特定情况对说明书内容作必要的相关安排,后者例如上位概括的支持性说明,意想不到的有益效果的说明,重要技术特征的作用,自定义术语及易有歧义术语的定义,必要的技术公开及不写入权利要求的“无偿公开”等。
二、保护范围策划的本质特征 (一)保护范围策划是构建、塑造 专利制度不承认构思形态或实践形态的技术成果,因为它们在法律保护中可操作性差。
专利制度只承认按照专利制度规范提出的技术方案。
为此,申请人必须提出若干 “技术特征”概念,以它为“砖瓦”,用以构建、塑造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客体。
在提出这个客体之前,专利世界里不但没有这个客体,而且也不承它所反映的非专利世界中的构思形态或实践形态的技术成果。
既然专利保护范围是专利世界中的构建物,虽然它的内容反映非专利世界中的发明成果,在构建之后却应该离开发明成果来单独审视它是一个怎样的东西。
专利制度在处置专利权利时只依据申请文件,不依据原始发明物本身。
二者必须严格地加以区分,不能混淆。
在专利申请策划时,应该明确认识到,申请文件中写到什么,就只有什么;写成怎样,就只能是怎样。
如果重要环节写得不清楚,借助词典、手册及常识仍不能令人理解,专利制度就不予接受。
如果它残缺不全或摇摇欲坠,则申请人不能希望借助反映原始发明物的其他记录或实物来进行补充、支撑、加固,这都是因为原始发明物不属于专利世界。
有时,审查员和法官参考发明实物进行分析判断,但只用以加快理解,不用于补正。
(二)保护范围策划是提炼、抽象 每一个具体的发明事物包含许多细节,常常成为所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专利申请不仅仅要求保护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发明方案,而是要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一个技术事物范围。
不论申请人自觉或不自觉,专利权利要求对这个保护范围的描述常具有不同程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因而是关于保护范围的一个概念。
凡是概念,都是抽象的,有其内涵及外延。
每一项权利要求的内涵就是它的全部技术特征,其外延就是要求保护的技术。
因此,保护范围策划是对原始发明物进行的提炼,从中得到抽象的“技术方案”。
最常见的有两种抽象。
其一是从众多技术要素中选择重要的技术要素,舍弃不重要的细节。
其二是在提出技术特征时作适当的上位概括。
这两种抽象似乎都平淡无奇,其实奥妙无穷。
舍弃哪些细节,怎样进行概括,怎样绕过障碍(现有技术),怎样堵截侵权,可以千变万化。
在变化中如何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如何取得法律地位稳定性好的专利,如何防止他人取得相关专利,等等,需要灵活运筹。
(三)保护范围策划是论证 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在形式上不一定进行了什么论证,而其实际内容包含说理即论证。
它首先要从技术上和法律上论证所提出的法律权利要求的合理性。
社会公众凭什么要承认你有专利权?对此,申请文件说明,过去的已有技术是怎样的,存在什么问题及缺陷;本发明要解决什么问题;本发明提出了用怎样的技术特征描述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具有怎样的技术效果,为什么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些都是技术论证。
在有些申请文件中,对背景、目的、效果的说明不完全,或逻辑上不连贯,不能环环相扣,就是因为申请人缺乏论证的态度。
专利申请文件规范之所以不接受“广告式语言”,正是因为它不是技术论证。
保护范围策划还要顾及在专利审查及专利纠纷中可能要进行的论证。
权利要求内容的安排及对技术特征的说明都应为未来可能进行的论证准备良好的前提。
未来论证中的具体论题及论点难以预测,但应能尽量准备可能用到的论据。
(四)保护范围策划是决策 从申请人商业竞争的利益和策略出发,按照专利制度的原则及专利活动的规律,策划并决定提出怎样的法律权利要求,就是决策。
构建、提炼、论证,都离不开专利申请的策略目标及所运用的策略,要将专利制度的全部原则综合运用于申请人的商业竞争。
提倡明确而自觉地进行策划,将有利于提高申请活动的质量水平。
即使是小型申请,明确有关的观点及方法也能有所裨益。
首先,从决策的观点出发,归纳整理专利活动的各种经验,可以得到保护范围策划 系列常见的策略目标,包括如下几个方法:①获得并保持法律地位较好的专利权,如,为专利性论证奠定良好基础,为通过修改文件改善法律地位准备条件,防止侵权者避责,在可能条件下尽量避免成为他人专利的从属专利等;②争取实现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如,有利于按照相同原则及等同原则实现较宽保护范围等;③其他,如防止竞争对于申请相关专利,便于进行技术贸易,节约专利费用等。
这些目标互相牵连,可以形成一个目标系统,其核心是短期的及长期的商业利益。
其次,还可以归纳整理得出多方面的常用策略:①发明内容的专利法意义的改进,如,增加技术方案,增加、删减与改变技术特征、非等同替代、改进对有益效果的分析等;②发展权利要求的层次结构,通过分组及概括形成技术特征的层次,技术特征的合理分散配置,权利要求间引用关系的有利配置等;③运用说明书的解释作用,如,强化有益效果的说明,准备等同侵权判断所需的论据,说明书中的无偿公开,利用被淘汰的方案支持上位概括,术语的运用与明确定义等;④根据专利申请的需要进行补充的技术开发;⑤利用他人专利中存在的缺陷。
诸如此类的策略则可以组成一个策略系统,用于指导专利申请策划。
再次,工程设计中常用的功能分析观点可以运用于对发明物的提炼、抽象,运用于权利要求的系统策划,形成有用的策划方法。
策划活动头绪纷繁,为了提高其条理性,可以发展各种表格、框图等形式化工具。
三、创造条件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专利保护费什么意思
专利保护费一般指的是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期间内,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
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要求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一方面是因为国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相关的国家机构也为其提供了服务;另一方面,年费作为经济杠杆,促使专利权人放弃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其专利权将会终止。
专利权终止后,将成为社会公用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自由使用。
因此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对于专利权人是至关重要的。
专利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两个月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和当年的年费。
期满未按规定缴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此后每年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
例如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则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每一年的二月份缴纳年费。
年费的数额与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大小无关,而与专利种类有关也与缴纳年费的年度有关。
在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相同。
例如,发明专利第八年的年费为两千元,而同期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为一千二百元。
对同一类别的专利权来说,应当缴纳的年费数额相同,年费的数额随保护时间的延续而递增,实行递进制。
例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一至第三年的年费为每年六百元,第四至第五年为每年九百元,第六至第八年为每年一千两百元,第九至第十年为每年两千元。
年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授予专利权的“当年”是整个专利权期限的第几年来确定。
例如,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两千年三月一日,授权日两千零一年五月一日,那么在被授予专利权的时候应当缴纳的是第二年的年费,而不是第一年的年费。
次年缴纳的是第三年的年费,依此类推。
为避免因漏缴或错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专利法规定了六个月的宽限期。
也就是允许在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年费并同时缴纳滞纳金。
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旧没有足额缴纳年费和滞纳金,将通知专利权人终止其专利权,并向社会公告。
如果有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力而错过宽限期,可以分别在收到通知书两个月、障碍消除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的请求并缴纳恢复费,请求恢复专利权。
专利费用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
应当写明正确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所缴纳费用的名称(例如年费和滞纳金)。
通过银行或邮局缴纳费用的,应尽可能提前缴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费时不问费用的来源,因此在实践中是允许他人代缴的。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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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