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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跨国诉讼获赔1.6亿的启示,“馒头血案”引发对著作权法的反思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12: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正泰”跨国诉讼获赔1.6亿的启示,“馒头血案”引发对著作权法的反思

“正泰”跨国诉讼获赔1.6亿的启示



一起长达3年多的跨国诉讼4月15日在浙江杭州尘埃落定。

中国民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国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宣布达成庭内和解,施耐德支付正泰近1.6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不甘屡被侵权    据了解,正泰和施耐德的纷争由来已久,从1999年开始,施耐德在国内外提起了近20起针对正泰的侵权诉讼。

2005年3月,施耐德在德国法院起诉正泰一项专利侵权,正泰向法院提出不侵权的答辩意见,并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反诉施耐德专利无效。

2007年12月18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宣布施耐德该专利全部无效,施耐德随即撤诉。

2005年11月,施耐德在意大利威尼斯起诉正泰一项外观专利侵权,正泰向法院提出不侵权的答辩意见,施耐德随后主动撤诉。

2006年3月,施耐德在法国巴黎起诉正泰三项专利侵权,法国巴黎大法院一审及巴黎上诉法院二审均判决:驳回施耐德的所有诉讼请求并赔偿正泰相应损失。

巴黎大法院一审判决施耐德赔偿正泰1万欧元,巴黎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判施耐德增加赔偿正泰1.5万欧元。

并且,巴黎大法院判定施耐德滥用知识产权,因此需向正泰支付赔款。

“在法国,目前已有的判决我们获得了全面胜利,在整个欧洲地区,不少诉讼还在进行中,但很多处于对正泰有利的状况。

”正泰集团副总裁徐志武说。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赔偿是象征性的,却让人认清了施耐德起诉的真正目的:利用知识产权武器阻碍正泰产品在欧洲市场上的宣传与销售。

虽然正泰获得胜诉,但由于产品不能及时进入市场,损失不可弥补。

此前,为了争抢中国市场份额,施耐德甚至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指控正泰两个产品侵犯它三项专利权。

2006年7月,不堪其扰的正泰集团以天津施耐德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施耐德立即停售并销毁5个型号的侵权产品,并提出了3.3亿元的索赔。

诉讼期间,施耐德方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要求裁定正泰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但遭驳回。

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审查方面的权威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判定,随后成为正泰战胜施耐德的有力依据。

200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施耐德败诉,并要求停产侵权产品,向原告温州正泰集团支付高达3.3亿余元的赔偿。

该索赔标的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最高价,由此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备受海内外关注。

一审宣判后,施耐德就本案专利侵权的认定、赔偿金额的判定等争议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用法律保护    据了解,位于浙江温州的正泰集团是中国输配电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经过25年的发展,已成功打入8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进入施耐德等跨国公司所占据的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市场。

被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

施耐德电气公司是设立于法国的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全球五百强企业之一,于1979年进入中国,目前在华总投资约50亿元。

自1836年成立以来,施耐德电气一直是法国的工业先锋之一,也是世界低压电气领域的巨头。

“正泰和施耐德这起官司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向世界证明了中国民企不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而且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徐志武说。

“正泰在起诉施耐德的过程中曾遭受巨大压力。

”徐志武坦言,所有人必须学会打破固有的定向思维。。。不是只有中国企业会侵犯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

有数据表明,浙江民企诉外国公司侵权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一般在7件涉外案件中,有1件为浙江民企是原告(来自浙江省高院的数据表明),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共识。

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说,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目前正泰已有400多项专利获得了授权,并把自主创新和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

“中国正在从制造能力走向制造权力时代。

谁掌握了知识产权,并善于运用商标、知识产权、技术能力等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自我保护,谁就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馒头血案”引发对著作权法的反思



胡戈绝对不会想到,三个月过去了,他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网上通称“馒头血案”)是否侵权依然还是各种谈论场合炙手可热的议题,从饭桌、办公室到学术机构的研讨会。

今天在人大法学院听有关“馒头血案”与著作权法的讨论会之前,记者也没有想到,人们对“馒头血案”的关注已经引起对著作权法本身的反思。

有人说,当人人都来谈论一件事情的时候,这件事情就不单纯是一件事情而是一个事件了。

而对于一个事件,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套用现有规则,似乎是有点对不起这个事件的,因为通常能称得上“事件”的,往往伴随着对规则本身的一种挑战。

于是,在这样一个法学专家聚集的研讨会上,我们就听到了很多“质疑”著作权法的声音。

徐萌女士是“侵权论”的坚持者。

作为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的一名职业编辑,她毫不犹豫地认为,胡戈已经触犯了艺术创作的底线。

在她的概念中,如果自己要创作某个作品,对同样主题同样内容的相关作品最好看都不要看,免得受到影响或下意识地模仿复制,这几乎是靠创作吃饭的人最基本的“行规”。

如果从现行著作权法分析“馒头血案”,可以用来衡量馒头血案的“尺子”主要有两条:一是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看“馒头血案”能不能算做“合理使用”;二是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广播权等共17种权利,他人在非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均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侵犯了这些权利。

因此,如同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在今年2月15日新闻发布会上的回应所说,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的大量引用他人作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问题是“馒头血案”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这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事实上,不少法学专家最初对此案的考虑即是这样的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春田教授说,他最初也认为“馒头血案”在法律上没什么复杂的。

但是,当它逐渐成为一个事件的时候,他的想法开始发生变化。

什么是作品?什么是电影作品?什么是电影作品的元素?什么是对电影作品元素的合理使用?诸如此类,法律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都需要重新思考。

规则因生活而变,规则不能强迫人们“依法生活”,规则的目标应该是幸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琛教授此观点一抛出就得到了一片掌声。

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作品概念的理解、这种理解背后所倚赖的美学观似乎已经太陈旧,甚至在美学界本身已经遭到批判和替代。

当网络时代新的创作方式不断涌现的时候,著作权法的反应不能是不予理睬乃至扼杀。

从年初到现在,馒头血案说要被告了,电影《霍元甲》被告了,“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被告了,快唱烂在大街上的《嘻唰唰》被指抄袭了……创作似乎正在变成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李琛问,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则,究竟要引导人们、规范人们过怎样一种生活,构建一种怎样的生活理想呢?在“馒头血案”这样的创作面前,是不是应该提倡适度的宽容呢? 有意思的是,坚持侵权和坚持不侵权的讨论者几乎都赞成一点:胡戈这事儿干得真聪明。

大家亲切地称呼“胡戈这孩子”。

无论从法律上判断,胡戈有没有侵犯《无极》的著作权,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这场较量究竟是一个小民与一个大导演之间的,抑或一个导演与三千万网民之间的,大家都对胡戈和他的创作表现出极大的宽容,认为胡戈侵权的徐萌女士也不隐瞒:个人感情上真希望胡戈能躲过这一关。



一稿多投怎么办?



在报纸或杂志上,我们经常看到作者投稿的文章,投稿之后,作为作者是否丧失了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如果作者一稿多投,是否侵害出版单位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有权决定是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因此往往由著作权法专门规范这种合同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投稿后,仍然享有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因此除了投稿的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版单位只有将著作刊登一次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只授权出版单位利用一次。

有些出版单位在征稿启示中声明,如果著作权人一稿多投的话,出版单位将不付稿费,这项声明的效力如何呢?同样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这项声明并不当然属于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出版合同的内容。

因此无论是出版单位还是著作权人,都不受这项声明的约束。

从法律上讲,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所以出版单位不能以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稿酬。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根据这条规定,应当说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15天或30天的标准才行,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正泰”跨国诉讼获赔1.6亿的启示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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