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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12:4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不属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不属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那些不属于侵权 认定专利侵权,只要有下列特征的就是侵权行为:1、有法律效力的专利权遭受到侵害、被侵害的专利必须是有效存在的;2、存在侵权的行为、行为人在行动上存在着侵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举动;3、侵权是为了以生产经营的方式谋取不法利益;4、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

不同领域的专利保护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违背科学规律的发明。

比如永动机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科学发现。

如某天文学家通过观测发现了一颗新星;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等,这些都属于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例如扑克牌或某种棋牌的一种新玩法等。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不构成专利侵权有哪些情形



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不属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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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