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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有什么权利,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归单位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22:22: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有什么权利,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归单位吗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有什么权利



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被推广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该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 认定职务作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

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三、 可以转让。

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第10条的规定,作为从事科研的高校教师,如果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其有权进行转让,无需通本人。

尽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但作为发明人,自己可以享有署名权与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归单位吗



一、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同时,即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与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按照约定认定权利人。

专利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在专利法中,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为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

原则上,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遵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有关发明创造成果权归属问题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职务发明认定标准



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这一般是指单位短期或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委托研究等。

在这些工作任务完成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这些发明创造的完成,与原来担任的职务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在任职期间已经开始研究设计,有的甚至已经接近完成,所以应该认为是职务发明。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可作如下理解: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资料不包括在内。

对上述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也即该利用对发明创造有决定性的影响。

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但向单位交付了使用费的则应除外。

二、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尽管是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但是专利权中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仍然归属发明人和设计人,例如署名权。

此外,为了激励发明人和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还赋予发明人和设计人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的权利、取得物质奖励的权利,并相应地规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义务。

三、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知局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

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3、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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