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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对象,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诉讼时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22:17: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对象,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诉讼时效

发明专利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对象



一、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且一般以权利要求书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为准; 2。外观设计,且一般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3。其他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  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为: 1。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5。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   提醒您,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专利注册,而专利注册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书、提交申请材料、交纳注册费用、专利审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诉讼时效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其时效期间也是2年,其计算方法有两种:一般情况下,时效的计算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相同,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特定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之所以对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特别的规定,是因为这样的诉讼只能在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而发明专利从公布申请到授予专利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在此期间使用发明而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如果按照一般情况那样规定以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可能大部分都超过了2年的期间,显然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

针对这种现象,《专利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了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时效。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实际上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了其发明,则依然以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来计算诉讼时效。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与范围作了说明。

一、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 (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二)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四)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二、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一)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发明专利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对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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