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公司专利发明人有什么权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22:16: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公司专利发明人有什么权益

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本案要点 1、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限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

案由 “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 杨某 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 案情 杨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6日授予其专利权,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带有预应力钢筋和减重孔的混凝土模块。

混凝土模块包括置于建筑物相邻承重墙体上的平底面和与之相对的斜顶面,斜顶面相对平底面从前向后倾斜。

其发明目的是为了节省木材,防止火灾,延长屋顶的使用寿命,阻燃隔热,免维修,特别适合一般民用房屋使用。

杨某在市场上发现某水泥制品厂生产和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于2005年5月13日向宜昌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其与某水泥制品厂的专利侵权纠纷。

诉、辩双方理由 请求人诉称:“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是杨某于2005年4月6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

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生产和销售的水泥屋顶预制件在设计原理、结构等方面,与杨某生产的专利产品“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相同。

故请求知识产权局责令某水泥制品厂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入市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处理过程与结果 宜昌市知识产权局2005年7月8日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定于2005年7月12日上午9:00在我局进行口审。

被请求人未参加口审,也未向合议组说明原因。

2005年7月12日上午9:30-10:00在被请求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审。

经查: 1、请求人杨某是发明专利“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02124298.4,授权日:2005年4月6日,现为有效专利。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包括带有预应力钢筋和减重孔的混凝土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土模块包括置于建筑物相邻承重墙体上的平底面和与之相对的斜顶面,所述斜顶面相对平底面从前向后倾斜。

2、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的产品的特征为:包括带有预应力钢筋和减重孔的混凝土模块,有一个平底面和与之相对的斜顶面。

从请求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照片可以看出,该产品的平底面置于建筑物相邻承重墙体上,斜顶面相对平底面从前向后倾斜。

宜昌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有效,请求人依法享有该发明专利权,向本局提出专利纠纷处理的请求合法。

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水泥屋顶预制件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故被请求人的水泥屋顶预制件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如下: 1、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生产、销售的水泥屋顶预制件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杨某“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的专利权。

2、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入市场。



公司专利发明人有什么权益



一、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知局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

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一)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二)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三)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二、 目前,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作了明确规定。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约定优先原则、最低保障金额及报酬比例等。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二)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公司内发明专利属于个人么



一、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属公司所有。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二、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 一项发明专利需要约3年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权。

一般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开,如果公开后即提出实审的话,一般是二通后授权,这样就是二年多的时间,总之是要看具体的案子情况和审查员,法律是不限审查时间,只对申请人的答复时间有限制(一通4个月,二通及以后是二个月)。

也可申请时即提出提前公开并实审,这样会快些,但最快不会早于18个月授权,即使18个月内审完了,也要等到18个月后授权,因为要考虑抵触申请的问题。

另外,发明专利在公开前是不受保护的,也即申请日到公开日间的他人实施是不侵权的;公开日至授权日之间是临时保护,待授权后可以追溯,也就是说申请最终如不授权也就不保护了;只有授权以后才真正保护。

所以不是受理即受保护的。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公司专利发明人有什么权益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