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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专利审查实质意见可以有几次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8 18:52: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专利审查实质意见可以有几次

专利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



专利申请以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专利局的通知,办理各种手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手续的形式 申请人在审批程序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

专利局制定的请求类表格目前总共有36种。

除了3种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10种申请表格外,常用的手续表格有: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实质审查请求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恢复权利请求书、延长期限请求书、复审请求书等。

手续表格要按照填表须知正确填写,并且应当由请求人签章。

一张手续表格只允许办理一件专利申请的一项手续。

例如,一张补正书只能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不得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也不允许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一件专利申请既办理补正手续,又要求办理其它手续,如要求变更申请人地址。

没有统一表格的,除应写明申请人要说明或者请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写明该手续所针对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并尽可能在提交文件的上端冠以恰当的标题。

例如,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可以在提交的请求书上端写上“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声明”标题,再写明所涉及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然后写明声明内容,当然最后还要由发明人签章。

2。手续表格的提交 办理各种手续的表格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

手续表格递交或者寄交专利局受理处后,经受理处穿日期孔,核实登记后,将其 份复印件退还申请人作为收件凭证。

申请人将手续文件弟交或者寄交给审查员个人,或者交给专利局其它部门或者个人的,除非收件人将文件又转交受理处补办接收手续的,一律不产生法律效力。

转交受理处的文件,凡已拆开信封的,以转交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

所以为了不耽误时间,申请人不要把申请寄交给个人。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件申请的文件。

所以,申请人同时办理几项手续的,除非是同一件申请的手续文件,邮寄时不得装在同一封挂号信。

当面递交手续文件时,如果涉及几项手续文件,应当说明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

向专利局邮寄文件时,同一件专利申请的几项手续文件可以放在一封挂号信中,但应当有文件清单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

3。手续的费用和期限 凡办理的手续要求缴纳费用的,只有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以后,手续才生效。

例如,请求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同时,或者最迟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申请人逾期未缴纳有关费用的,该变更申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缴纳手续费的,应当写有申请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费用用途、金额及缴费人地址、姓名。

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时间限制的手续,必须在到期以前办理,逾期办理的手续一律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

手续文件邮寄的,以邮寄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面交的以文件缴付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

手续涉及费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期限到期以前缴纳规定的费用。

4。手续表格填写的基本要求 手续表格都是以著录项目开头的(即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发明名称及专利代理机构等),填写时应当和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不得自行在其它手续文件中改变这些项目,那样会使所办的手续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

例如,某件申请在转让以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而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受让人在实审请求书的申请人栏目中擅自填上了自己的姓名,由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这份实审请求书自然是无效的,所以该实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办理各种手续应当提出明确请求,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或者有先决条件的语言。

例如,某申请人在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中写有:“若本申请有希望批准,请予提前公布”,或者在补正书中写上:“若审查员认为补正超了范围,则请转受理处作为新申请。

”对一类手续或请求,专利局将视为示提出。

办理的各种手续文件中,不得有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申请人或其它人的攻击和诽谤性语言,以及与手续本身无关的内容。

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的意见,或检举揭发专利局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应发单独向专利局监察处、局长或者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反映。

手续文件中有上述内容的,应当删去,不同意删去的,手续视为未提出。

5。证明与签章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在实际审查中,签章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名称不一致有时发生。

例如,请求书填写的名称是“北京电镀厂”,签章是“北京市电镀厂”,差别虽然不大,但是在审查时却无法认定签章的有效性。

签章不得复印。

涉及权利变动的手续,例如:变更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它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的手续要附具体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

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6。手续文件的法律效力

专利审查实质意见可以有几次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最多发送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是没有规定的。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发现专利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问题时,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做了解答和意见陈述并获得审查员同意,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就会发出授权通知书;但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就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因此,到底会发出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没有固定答案的。

这要具体看情况:如果审查员认为一通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所指出的缺陷且申请文件不存在其他缺陷,一般在两三个月就能得到授予专利权通知。

如果审查员认为一通答复没有克服指出的缺陷,或者修改时出现新的缺陷,那么还会给你发来二通,此时,还需要答复二通并克服缺陷才可能授权。

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面向对象是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规定期限内须向专利局提交实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依法主动发起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发明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尤其是审查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在申请人提交实之请求后,案件会进入实审待审阶段,等待实审审查员提案,需要多久才能被提案审查与所属领域案件挤压的情况有关。

实审审查员提案以后,一般会进行对比文件检索,看是否存在可以影响本申请新创性的专利、论文、产品以及书籍等对比文件,并以此发送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能授权的原因,如果申请人对意见通知书有异议,可进行意见陈述并提交修改文本。

实审员根据意见陈述的内容再次进行审查,并发送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此往复,直至克服了所有缺陷,实审员发送授权通知书;或是缺陷无法克服并满足二次听证的情况下,发送驳回决定书,对申请进行驳回。



专利审查答复需要几次



大多是2-3次。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最多发送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是没有规定的。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发现专利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问题时,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做了解答和意见陈述并获得审查员同意,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就会发出授权通知书;但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就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因此,到底会发出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没有固定答案的。

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

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

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

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

专利申请的办理途径包括以下两种: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中国国家专利局办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自然人均可作为发明人。

所以,专利的发明人并没有人数限制。



专利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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