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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美国法下的方法专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7:0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美国法下的方法专利迷雾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美国沃尔特。

迪斯尼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班克区布纳。

威斯特街500号。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于哮峰,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外北礼士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田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雪峰、臧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交民巷13号。

法定代表人:聂功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生,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总编辑。

原告美国沃尔特。

迪斯尼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美国沃尔特。

迪斯尼公司(下简称迪斯尼公司)诉称,米奇老鼠、灰姑娘、彼得。

潘、白雪公主等卡通人物形象是迪斯尼公司创作的艺术作品,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下简称少儿出版社)、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下简称北京发行所)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销售的《班比交朋友》、《小飞侠的胜利》等9本《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下简称《丛书》)中复制迪斯尼公司的卡通形象,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上述《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7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北京出版社和少儿出版社辩称,我社1991年8月开始出版的《丛书》中涉及的卡通形象,已通过与麦克斯威尔通讯有限公司(下简称麦克斯威尔公司)签订《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下简称《转让简体本合同》)而获得了使用权,同时根据我社与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的协议,大世界公司负责提供外方确认《丛书》版权的证明,我社没有义务与外方单独联系版权事宜,由于大世界公司未尽到提供外方授权的义务,而造成对迪斯尼公司版权的侵犯,责任完成在大世界公司,应追加大世界公司为被告。

被告北京发行所辩称,我所作为经销部门,没有义务审查图书的版权合法性,目前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也未规定经销部门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所与北京出版社有约在先,发生侵权纠纷应由北京出版社负责。



美国法下的方法专利迷雾



【摘要】在方法的可专利性上,美国法院在Bilski案中摒弃了StateStreet案的宽泛标准,确立了相连与转化原则。

但是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标准问题远未澄清。

在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方面,Kinik案明确了ITC所采纳的方法不同于联邦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这种双轨制可能违反了美国

美国科勒诉上海德富卫浴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美国)科勒公司(Kohler Co。)申请了名称为“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4年4月,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产品展示栏目中,登载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图片。

2004年5月,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在展台上陈列了被控侵权产品,且现场散发的产品宣传资料封面及首页上均登载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图片。

2004年9月,原告从被告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处购得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制造的RS37302K双把脸盆龙头一套,价格为人民币300元,同时获得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一份。

此外,法院执行人员在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处保全到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各一套,产品宣传资料两份。

经比对,海欣公司制造的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的外观与原告“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致。

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批量制造并销售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销售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制造的侵权产品,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因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一、被告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科勒公司享有的“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RS37302K双把脸盆龙头;二、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科勒公司 “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三、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科勒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五、对原告科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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