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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专利,电磁波辐射器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5: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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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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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波辐射器专利侵权纠纷



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

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器”。 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山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西山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胜灯治疗 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中亚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亚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

此外中亚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拥有使用于该治疗器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王将此两项专利于1994年4月5日转 让给中亚厂,但双方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原告中亚厂诉 称被告西山厂生产的“东方胜灯”与其生产的“中亚圣灯”完全相同,且外观设计也 基本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厂停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 万元,原告同时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被告西山厂辩称,“东方胜灯治疗器”与“ 中亚圣灯治疗器”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上虽有相同,但本厂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

至于两项外观设计,经对比与“中亚圣灯”造型及形状均有 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构成侵权。

因此,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 并据此提出反诉,要求中亚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7万元。



畅销书《快乐学作文》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2003年4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快乐学作文》丛书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

至此,起因稿酬闹起的长达两年的纷争,有了明确的结果。

1997年5月,席隆乾找到教师高振宝、娄湘生,提出编写一套小学生图解作文丛书,由席隆乾联系出版发行事宜。

6月25日,席隆乾与海南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书》,内容为“席隆乾方组织编写丛书,负责把关、监督丛书插图的质量和制作进度、编务联系工作。

海南出版社科技编辑室预付席隆乾方稿费1万元”。

同日,席隆乾向娄湘生、高振宝预付1万元稿酬。

合同签订后,席隆乾通过娄湘生和高振宝又联系了王守端、孟志芬、秦刚、彭春芝分册编写丛书。

7月3日,席隆乾以著作权人的名义与海南出版社正式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内容涉及印数和版税约定。

1997年9月,娄湘生、高振宝将初步审定的文字稿件交给了席隆乾。

席隆乾遂组织徐进、子敏等人进行了绘图。

席隆乾最后对图文进行了审定和编辑。

1998年4月,海南出版社出版定名为《快乐学作文》丛书(2-6年级各1册),印数为3万套,每套图书定价67元。

丛书每册均注明创意席隆乾,主编娄湘生、程鹏(即高振宝的笔名)、席隆乾,绘图徐进、子敏、丁建红等。

程鹏、彭春芝、王守端、秦刚、孟志芬作为编写人员在每册中均被署名。

该套丛书自出版后多次再版重印。

1998年6月23日至2000年9月13日期间,席隆乾个人以作者名义从海南出版社领取稿酬25万余元、插图绘制费2万余元,分别支付了相关人员的稿酬。

2000年11月,娄湘生等6人在知晓海南出版社按版税标准向席隆乾支付稿酬的情况后,随即向其追索稿酬。

追索未果,娄湘生等6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快乐学作文》丛书的著作权属于娄湘生等6人,排除席隆乾作为主编之一的身份;判令席隆乾停止对6人著作权的侵害,并向海南出版社书面说明其不是主编之一的情况、向其6人赔礼道歉、返还以作者名义领取的却未向其6人交付的21万余元稿酬。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席隆乾给付6人共10万余元稿酬的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表不服。

娄湘生等6人以席隆乾是海南出版社的聘用人员,不应为丛书主编为由;席隆乾以一审法院判令自己再向娄湘生等6人支付10万余元稿酬于法无据为由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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