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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双击技术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申广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5: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由双击技术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申广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案

由双击技术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诺基亚等公司被诉用户界面操作专利侵权在一项新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公司指控多家大型科技公司,包括苹果、HTC和Nokia等等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

这是一项有关于在交互式目录窗口中使用双击鼠标或是以两次轻敲的方式选择目标对象的专利。

Hopewell Culture and Design 公司在这个月起诉这些公司侵犯了其7,171,625号专利。

这项专利内容大致为“通过使用双击鼠标或是双敲屏幕来打开一个新的可视化交互式窗口”。

这项专利在2002年由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Actify公司注册。

这项专利的注册者注意到,虽然双击在计算机上已经使用的很普及了,但是“在web浏览器的输入上,还没有开始使用双击技术。

” 对于苹果公司而言,Hopewell公司认为苹果公司的移动设备侵犯了其625号专利。

并且特别指出,iPhone和iPad的应用中应许用户“双击鼠标或者是双敲屏幕上的可视化对象来开启下一可视化元素”的行为侵犯了这一专利。

同样,这家公司点名指出了Adobe公司,Hopewell公司希望法院能够确认Adobe Reader软件也侵犯了625号专利的专利权的事实。

还有就是HTC公司,在Hopewell公司看来HTC旗下的Droid Eris,Droid、Hero以及Evo等等智能手机也在侵权名单之列。

另外,这家公司还起诉了芬兰的手机制造商Nokia公司,Hopewell认为Nokia的众多移动设备,包括N900和N97也侵犯了其专利。

其余的被告还包扩LG,Motorola,Opera浏览器、Quickoffice以及三星公司。

Hopewell公司的目的得到众多科技公司“适当”的侵权赔偿。

该公司在达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提起上诉,这个区域法院向来以众多的专利诉讼而闻名。



申广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原告申广渊,男,68岁,汉族,云南省昆河线宜良工务段技术室工程师,住云南省宜良县火车站工务段。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姜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海平,复审委员。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复审委员。

原告申广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的第109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094号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1999年10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申广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海平、李永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第1094号复审决定,决定的主要理由为: 本案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对该发明主题记载为:“其特征是一种由轨道、机车和转向架组成的轮轨机械系统,当选定轨道最小曲线半径lmin、轨距s时,机车、轨道的轮轨构造特性应满 足: …………(*注:缺符号处*)的轨道造型和…………(*注:缺符号处*)定轮轨机械系统主要结构参数。

中国专利局原实质审查部门所作的驳回决定的首要理由是:“该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主题是一个数学函数关系式,…在这个关系式中……绝大部分参数……没有下定义……”。

本案主题关系式中所出现的22个参数字符在申请日提交的本案原始说明书中所述的4个字母无含义,即x:未定义(在原始说明书第1页倒6行定义1/x为轨底坡修正值,但对含有该字母的代数式予以定义不能认为是对该字母已予以定义);g:未定义;b:未定义;b:未定义。

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但是,在该主题关系式所使用的各项参数中,存在有4个参数(x、g、b、b)如驳回决定所述的“没有下定义”的情况。

而由上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本案请求人如试图直接将这些参数的未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定义”补人本案说明书中,将因违反专利法的该项规定而不能被允许。

虽然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2。3中对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中有下列叙述:“背景技术应当引证说明……有参考价值的已有技术方案,……说明书这一部分……允许做出……适应性修改:补入……相关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这里的“已有技术”一词的定义见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即:“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所以,如果请求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原始说明书中未记载的那些参数的定义在与本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则按照上述《审查指南》中的相应规定可以补人说明书中。

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本身应具有明确的时间认定标志(用于认定其是否公开于申请日前)。

请求人已提交的答复材料中,涉及这些参数的定义的证据可分为两类: a、请求人对各个参数的定义的主观补充说明,主要是指在意见陈述书、说明书替换页中的对技术的描述中补写人了这些在原说明书中未记载参数的定义,但这些叙述至多只能认为是请求人在申请日后对申请日前的情况的追忆陈述,由于这种叙述是断言式的,其中常包括叙述者的主观动机在内,其中缺乏可以作出法律认定的现有技术的出现 时间。

故如将此类证词用作对本案作出法律决定的现有技术证据则其证明力不足。

b、非请求人撰写的旁证,其中含有这4个参数符号的有: 《钢轨磨耗与疲劳打磨治理分》(谭立成,《黑龙江铁道》1990年第1期);《专利文件cn86101441》(公开日为1987年9月16日);《湖南大学教材》,署有日期1960年3月2;《铁路测量学》署有编辑定稿日期为1960年12月。



申请专利说明书



(写明要说明的事项) 1。…… 2。…… 说明:说明书是申请专利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专利应当提交说明书,说明应当说明的事项,说明书一式两份。

说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他方式和顺序说明以外,应按下列顺序填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该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该技术的文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或者积极的效果;如有附图,应当有图示说明;详细叙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但不得有商业宣传用语。

(2)说明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整洁清楚,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

字高在0。3-0。4厘米之间,行距在0。3-0。4厘米之间。

四周须留有空白,左侧和顶部各留2。5厘米,右侧和底部各留1。5厘米。

(3)说明书首页用此页,如写不下,可用白纸续写。

续页必须与首页大小、质量相一致,横向书写,只限于使用正面,反面不得使用,四周应留有空白。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居中,名称与正文之间空一行。

邮寄申请文件不得折叠。



由双击技术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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