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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龙虾申请专利,南京一酒店连告三同行,特许经营中加盟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4: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特色龙虾申请专利,南京一酒店连告三同行,特许经营中加盟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特色龙虾申请专利,南京一酒店连告三同行



近日,南京某专门做特色龙虾的酒店将另外三家饭店告上南京市中院称,自己的特色龙虾做法已经申请专利,其他饭店不能再如此烹制龙虾。

因此,该饭店为每一种特色龙虾索赔侵犯专利费10万元。

两种龙虾做法成专利 蝲蛄(俗称小龙虾)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成为民间餐桌上的菜肴,以味道鲜美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

民间食用方法通常是蒸、煮、烧,清洗的方法也较原始。

目前,大家所采取的烹制方法大多是加入各种调料烧煮,它们都属于中式制作。

南京某酒店称,该酒店克服了龙虾烹制方法单调的缺陷,提出了中菜西做的“麦场烤虾”,以及采用高温快速杀菌的“清水龙虾”,这两种烹制方法属于酒店独创,并在2003年申请了国家专利,专利名称分别为“麦场烤虾的制作方法”和“清水龙虾的制作方法”。

国家专利局最终认为,两种龙虾做法与传统龙虾的烹制有鲜明的区别,属于独创,可以获得专利权。

2005年7月,该龙虾做法正式获得国家专利。

实地吃虾取证打官司 但最近,酒店负责人通过熟人得知,自己的独门秘方被人偷用了。

其他三家饭店也经营起了“麦场烤虾”、“清水龙虾”。

于是,酒店负责人带上律师分别来到南京阳澄湖饭店、南京老成都风味酒店、金榜中心大酒店实地吃龙虾。

菜单上,自己申请专利的特色龙虾连名字也没有改,价格还不便宜,标价170元以上一盆。

他们点了一盆尝过口味也是如出一辙。

饭店负责人偷偷留下了侵权饭店的菜谱作为证据。

经过调查,酒店负责人发现三家侵权饭店与他们有些渊源,那些厨师要么曾就职于酒店,要么曾拜师于酒店厨师。

酒店律师建议,针对三家饭店侵权的品种数量,应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因此,三家饭店分别被索赔10万和20万不等,以及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市民能做专利龙虾吗? p;据龙虾专利酒店介绍,“清水龙虾的制作方法”克服了传统烹制方法的不足,有效杀灭龙虾体内的细菌,保证其食用的安全性的同时,又可最大限度地保持龙虾的优良品质。

而“麦场烤虾”的特点是将西式烹制法香、嫩、酥的优点引用到龙虾制作中来。

那么龙虾烹制方法申请了专利,是否代表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同样方式烹制?南京中院法官解释,如果市民使用同样方法制作龙虾,自己食用或者招待客人是可以的。

烹饪方法专利仅限制属于营利性的行为。

据悉,该案于近日开庭审理。



特许经营中加盟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推荐阅读: 特许经营中加盟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作者:福建凌一福建事务所 许育辉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时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加盟者趋之若鹜。

然而应看到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和法治环境下,加盟者签约特许经营时也存在 “陷阱”,本文就加盟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体协具体的建议 一、加盟者在签约前: 1、考察特许人的律师状况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由后者在特许者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费用。

其实质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其中品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和灵魂。

因此首先应考察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状况,如总部拥有一个良好信誉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或者拥有专利、独有的产品技术等经营资源。

品牌是扎扎实实长期积累的结果,而不是投机的结果。

目前一些特许人,也许只有商号,连商标都还未注册就想利用各种手段迅速发展加盟来提高知名度,结果往往给加盟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2、考察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 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是特许经营企业发展的关键。

当前国家虽有“特许人开展经营业务应到全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的规定,但未规定未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真正备案的并不多。

因此给考察特许人带来困难。

在加盟前,应通过考察特许人的现有样板店。

其中直营店的多少可透视出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加盟店的多少则可反映出其积累管理经验的多少和经营模式。

另外可考察特许人选择加盟者的要求。

加盟者与特许人是利益共同体,大家一起维护发展品牌和信誉,特许人本身或任何一个加盟者的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品牌信誉。

因此特许人对加盟者的人品、素质等方面要求越高,表明加盟者的经营风险越小,从一个侧面也说明特许人有完整的加盟制度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3、加盟者应对自身的条件进行客观的评估 为了维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一致性,特许者至少要求在“店名、店貌、店内布局、经营理念、管理、产品、服务及产品价格”等八个方面达到统一,每个加盟者必须在特许者一系列规范的框架内行事,因此加盟者在经营中没有太多的个性化空间。

这点往往与创业者较强的个性格格不入,特别加盟者应特别注意。

另外也要考虑自己是否适合该行业、自己的管理与协调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

二、 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加盟者与特许者的权利义务以加盟协议的方式 固定下来,加盟协议是加盟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协议的内容往往包括包括:特许内容、特许者的支持项目、加盟金或特许使用费、采购及标价权力、商圈保障、广告支持、行政及财务权限、装修及硬件的协助、结束或转让的权力、合同结束后的处理、保密义务等等。

协议往往是特许者拟好的格式条款,加盟者谈判的余地不大,加盟者事先应看清条款,清楚合作条件,慎重签约。

加盟风险的防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盟金条款: 加盟金往往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签约时缴纳的特许加盟金,另一部分是按加盟者的销售额提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后一部分往往是特许者的主要收入。

因此加盟者应给予关注。

另外加盟高知名度的品牌,可以带来高收益,风险也小。

当然加盟者还应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

2、特许区域条款: 协议中应约定特许者在多大的店距范围内不再授权其他相同加盟店,,这既是特许规范经营的需要,也可防止特许者为收取尽可能多的加盟费,盲目扩大规模,影响到你的经营。

3、注意将特许者的承诺写进协议: 特许者往往为了多发展加盟,会许以种种承诺,如盈利预测承诺等,对此应写进协议,明确责任,以防止特许者虚假宣传广告欺诈。



玉林谢作木销售制造的凤凰等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谢作木先后多次从浙江省金乡镇贩运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到广西玉林市销售。

谢购时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16900套,每套0.56元;购进假冒“茶花山”矿泉水商标标识130000枚,每枚0.012元;购进假冒“海天”牌生抽王酱油商标标识3600套,每套0.05元。

此外,还购进了一批其他标识。

谢以每套0.80元到0.90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陆某等4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9500套;以每套1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黄某等2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4000套。

以上共销售假冒商标标识13,500套,销售款12,050元,从中获利4900元。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谢作木销售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项及第2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收缴在扣的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3400套、“茶花山”矿泉水商标标识130000枚、“海天”牌生抽王酱油商标标识3600套及其他标识一批。

二、 处以10,880元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事实不禁,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件。

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但处罚过轻。

1。 浙江省金乡镇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厥的地区。

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孽生和蔓延,就是有一批谢作木之辈推波助澜。

此需重处之一理由。

2。 谢作木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中,主要是“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是我国驰名商标标识,是违法行为应加重处罚的情节。

3。 此种情节再向前跨进一步,就触犯刑律,是故意违法行为。

按侵权行为处罚,应当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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