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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阿普莱特与北京康得环保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爱普生专利被判无效,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4:3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爱尔兰阿普莱特与北京康得环保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爱普生专利被判无效,墨盒之争中国企业赢面大

爱尔兰阿普莱特与北京康得环保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 本案要旨 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如果提出自己的产品生产于该专利申请日前,即提出该专利无创造性,则有义务提供合法、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在其产品部分图纸记载的制图日期晚于该专利申请日的情况下,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该专利申请日前请求人生产的产品的具体结构,整体上不能认为该证据材料是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形成的,因此不能被采纳。

简要案情 北京康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康得公司)是“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是00263143.1,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0年12月1日,于2001年10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

(爱尔兰)阿普莱特公司(下称阿普莱特公司)于2002年10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阿普莱特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13份证据,其中:证据1是阿普莱特公司E-890-A21脚手架产品制造图纸复印件,在证据1的第2页上最近的批注为“18JUN01/REDRAWN ON CAD & CORRECTED (ECR:2023)”,第8页图纸上的最近的批注是“19DEC00/REDRAWN ON C。A。D。”;证据2是阿普莱特公司于1996年10月18日传真的订货确认函复印件,购货单位为北京康得机电技术公司,所购产品系部件号为00E-0890-0A21的21.25M脚手架;证据3是阿普莱特公司于1999年11月19日出具给北京康得机电技术公司的销售发票复印件,编号为202288,产品名称为21.25M脚手架;证据4是阿普莱特公司于1999年5月20日出具给北京康得机电技术公司的销售发票复印件,编号为1903839,订货号为99KD2003,没有记载产品名称;证据5是阿普莱特公司给汕头经济特区迅达公司的确认单,订货日期为2000年2月28日,订货号为2000XD/001IRE,没有记载产品名称;证据7至11为专利说明书;证据12是阿普莱特公司的一种快装脚手架产品安装及使用指南的英文复印件,阿普莱特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对该证据的公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对该证据的认证证明。

2002年12月30日,阿普莱特公司提交了外文证据1至5、12的中文译文。

2003年3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阿普莱特公司针对“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

北京康得公司未参加口头审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附页)”“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一栏中记载:“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2的原件。

3。请求人明确证据1至5结合,用于证明本专利在国内公开使用,证据6单独用于证明本专利在国内公开使用,证据7至11用于证明本专利所用零件属于公知技术,证据12、13用于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属于公知公用技术。

”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第5311号有效决定,维持“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一、证据1至5履行了公证认证手续,公证书证明所附证据与原件相符,因此,该5份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证据1为阿普莱特公司的生产图纸,其中第2页图纸的最后修改日期为2001年6月18日,第8页图纸的最后修改日期为2000年12月19日,该修改日期均在“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后,因此,证据1无法表明在该专利申请日前阿普莱特公司所生产的脚手架的具体结构。

二、证据2至5为阿普莱特公司自己提供的销售其产品的单据,该4份证据的出具日期虽然均在“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但其本身均没有记载所销售产品的具体结构,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因此,证据2至5无法证明阿普莱特公司在“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销售过与该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脚手架,证据2至5不能破坏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三、证据6为复印件,阿普莱特公司提供了声称为原件的照片,但是,由于该照片本身的真实性无法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照片所表明的事实,因此,证据6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

四、证据7至11为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均在“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有效证据。

阿普莱特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该5份证据的中文译文,即证据7′至11′,在指定期限内北京康得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证据7′至11′可以作为证据7至11对应的中文译文使用。

五、证据12属于域外形成的证据,因阿普莱特公司未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因此,应在证据7至11及其中文译文的基础上评价“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六、证据13为复印件,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因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还认为:“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至11均具备新颖性。

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将证据7至11结合得到一种基本结构如证据8,连接方式则采用证据7,9至11的接头进行连接的脚手架。

但是,这种结合后的脚手架仍然不具有“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脚手架稳定装置。

“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稳定装置包括有其特定结构的回转接头和直角接头及采用该两种接头进行连接的连接方式。

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两种特定的回转接头和直角接头为公知常识的情形下,采用该特定结构的回转接头和直角接头进行连接的脚手架稳定装置给该专利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即该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至11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311号有效决定。

阿普莱特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311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普莱特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一部分不能用来评价“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该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311号有效决定。

阿普莱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一审法院对阿普莱特公司最主要的诉讼事实和理由没有进行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导致实体判决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阿普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5不能破坏“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缺乏事实依据,违反公平原则;一审判决认定“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具备创造性,缺乏事实依据。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康得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2005年3月3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合议庭曾询问阿普莱特公司“图纸是在发票之后形成的,还是在发票之前形成的?”阿普莱特公司的代理人陈述:“图纸的设计原形在很早就形成了,在70年代最早就已经有原图了,基本上图纸完成的日期是上世纪90年代初,基本产品定型,后面的修改是图上标号错了,或者重新扫图。

这种图纸进入电脑后每对它进行变动,都会记录下来,这就是CAD辅助设计的特点,可信的是CAD有自己的整体系统,每动一次都有一次整体的记录,而且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北京康得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陈述意见。



爱普生专利被判无效,墨盒之争中国企业赢面大



“普遍排除令”最终未能如期获得签署。

这对爱普生而言无疑是个沉重打击,但对纳思达而言,却意味着它在这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中扳回了一局。

围绕在日本打印机厂商爱普生和中国企业之间的“337墨盒专利案”,在经历了长达22个月的争执后,再次惊现波澜。

12月19日,摆着美国总统布什案头的一则法案没有如期获得签署。

这一天是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全球24家墨盒厂商(以中国为主)发出“普遍排除令”的最后签署期限。

但是,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久前的一次重新裁定,使得这项“普遍排除令”的签署变得遥遥无期了。

该项“普遍排除令”颁布于10月19日。

当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初步裁定,以中国珠海墨盒厂商纳思达为主的24家公司所出售的墨盒产品侵犯了爱普生专利,被禁止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

依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普遍排除令”必须提交给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才能生效。

此判决如果被签署执行,显然会给大批中国通用墨盒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涉及其中的珠海纳思达当时立即做出回应,开始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请上诉。

“337墨盒专利案”也由此演化为爱普生和纳思达两个企业之间的直接较量。

美国专利局的介入却让案件出现了扭转,“普遍排除令”最终未能如期获得签署。

这对爱普生而言无疑是个沉重打击,但对于纳思达而言,却意味着它在这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中扳回了一局。

业内人士郭开森认为,这一事件使得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在过去长达一年多的较量中,日本爱普生和中国纳思达已经各赢一局。

未来中国企业赢面增大。

爱普生专利被判无效 彻底扭转事件进展的,是两周前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一纸公告。

该公告判定,日本爱普生在美国申请的053号专利被宣布无效。

一周之后,其在美国申请的917号专利同样被打回。

由于专利的新颖性不够以及界定的范围过宽,爱普生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定义其专利。

该判定直接扭转了“普遍排除令”的命运。

由于爱普生专利被判无效,针对24家墨盒企业的“普遍排除令”也失去了其成立的专利基础。

在未获得总统签署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针对新的专利规定重新作出裁定。

这一事件给中国墨盒企业带来了极大鼓舞。

“如果失去美国市场,很多国内墨盒企业都会损失惨重。

幸好,爱普生希望把中国企业彻底赶出美国的野心没有得逞。

”纳思达公司市场部总监臧晓钢透露说。

《财经时报》获悉,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打印耗材的制造中心,其中兼容墨盒的产量已占据全球兼容耗材总产量的50%以上。

去年3月,爱普生针对中国17家通用耗材企业,开始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诉讼。

今年2月17日,爱普生公司再次针对中、德、韩的24家公司出口到美国的墨盒产品,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诉状,请求启动337诉讼。

臧晓钢认为,爱普生的直接矛头主要是针对中国企业,其目的就是维持其高昂利润。

这种借助专利外衣的肆意打压行为也引起了我国政府和产业界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利用专利大棒攻击中国企业,这已不是个别现象。

去年,矽玛特公司指控珠海炬力侵犯其知识产权,试图阻止其进口、使用、销售和制造侵权芯片及包含侵权芯片的MP3播放器。

更为引人注目的专利大战是2004年7月思科控告华为侵犯了其操作软件的知识产权。

这场官司甚至被视为中美企业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次对抗。

中国企业赢面加大 美国337专利案的峰回路转,也确实出乎包括纳思达在内的其他20多家墨盒厂商的意料。

因为在过去一年多时间中,大部分企业都选择了沉默和避让,这些企业并不指望着在与爱普生这样的巨无霸面前获得胜利。

唯一站出来抗争的纳思达之前也一直默默无闻,与世无争。

尽管这家墨盒企业出口占营业额的95%,大部分产品都销往美国等发达国家,并且为全球各大品牌提供OEM服务。

但在国内,由于爱普生等品牌打印机的整体封锁,其市场占有率也仅为5%。

不过郭开森认为,出现这个不利于爱普生的结果并非偶然。

此前爱普生也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同类专利诉讼,但案件的进展同样不太顺利。

迄今为止,爱普生的同类官司已先后在日本、英国遭遇失败。

据业内人士透露,即便在日本本土,爱普生许多申报的专利都不受保护。

爱普生在中国也申请了诸多专利,也同样遭到中国专利部门“专利无效”的判决。

去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第8296号文,宣布此前授权的爱普生ZL95117800.8中墨盒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介绍,ZL95117800.8是爱普生于1995年9月16日申请的“墨盒、喷墨记录设备、供墨系统及方法”专利,共有62项专利权,2002年9月11日被正式授权,2006年被正式宣布无效。

随后中国十多家公司又联名上书,再诉爱普生公司另一专利无效。

不过,由于中美贸易之间的特殊关系,爱普生却利用了美国境内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给了所有中国墨盒企业当头一棒。

幸好,美国专利局及时作出了调整。



爱普生专利被判无效,纳思达打掉337案根基



“如果美国总统签署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审的普遍排除令,我们将第一时间将ITC推向美国联邦法院的被告席,控告其裁决不公。

”12月21日,中国通用墨盒厂商珠海纳思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思达)市场总监臧晓钢在电话中语气坚定。

就在几天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日本精工爱普生公司的两项专利无效的官方申明,这两项专利正是ITC裁决中国墨盒侵权的涉案的日本爱普生917专利和053专利。

这让正在进行中的日本精工爱普生公司发起的针对包括纳思达在内中国墨盒企业的“337调查”案,再度蒙上了悬念。

“我们已经打掉了这场历时1年8个月之久的337调查案的根基,现在等待的是一场更为公正的判决。

”臧晓钢说,这对中国墨盒企业来说,无疑是挽败局于危澜,而更大的意义在于正迈向全球化的中国企业,在面对愈来愈多知识产权诉讼时,是勇于面对并坚持到最后,还是知难而退,最终丢掉自己前进之路。

针对这一结果,爱普生方面继续保持沉默。

蚂蚁战大象 2006年2月17日,春节放假刚回到单位,纳思达市场总监臧晓钢就不得不面临一项棘手的问题——美国ITC通知,日本打印机厂商爱普生通过设在美国的两家子公司在美国向ITC提出申请,指控中、美、德、韩等国家的24家公司出口到美国的墨盒产品,侵犯了原告在美国的11项专利权,请求ITC启动337调查程序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

“此项诉讼与之前中国企业所面临的337调查不同,之前不管是地板案还是电池案,都只是涉及一到两项专利,而这次一次性就提出了11项,后来又加到了13项,而且每一项都有几十个权利要求,因此所涉及到的产品超过1000种。

”臧说,在涉嫌侵权的24家公司中,有17家是中国公司。

纳思达是一家年销售额约10亿元的中国耗材厂商,其生产的通用墨盒产品占到美国通用墨盒市场的30%。

而在中国,墨盒上下游产业生产商多达1000多家,产值超过百亿元。

按照爱普生向ITC提出的要求,如果ITC认定中国企业侵权,那么ITC就将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制令”,今后中国生产的这些涉案产品都将无法出口到美国。

在诉讼案发起之时,中国的17家企业竟只有纳思达一家应诉,此后珠海格力磁电曾有过应诉的准备,但是最终没有坚持到底。

“我们当时也是想大家集体应诉,但是没有企业响应。

根据我们对自身的分析,我们所出售的产品都有自己的专利,打赢这场诉讼的胜率较高,所以我们就应诉了。

”臧说。

而事后分析,其余10多家企业放弃应诉,其原因多在于一方面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在诉讼中并不占理;令一方面企业实力不够强,没有雄厚的资本耗在长时间诉讼中。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中国企业不了解ITC和337调查,认为胜利的可能性很小。

”专门从事337调查案研究和诉讼的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文俊表示,许多企业就此轻易地放弃了国外市场。

形单影只的纳思达应诉,意味着他们将面对一个巨无霸对手。

爱普生是全球著名的IT设备生产商,全年营业额高达100多亿美元,在打印机和耗材方面均在世界市场多年排名第一。

近年来,随着惠普、三星、戴尔等公司的逐步崛起,爱普生的地位已然被赶上并在某些方面被这些公司超越,不过,其仍握有许多相关的专利技术。

“我们知道应诉的成本将非常高昂,但不应诉肯定是死路一条,应诉还有赢的希望。

”臧说,在随后不到半年的紧张准备时间里,纳思达聘请了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非常专业的SRZ律师事务所,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认识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并不追究“前罪”,只要证明自己目前或以后出售到美国的商品没有侵权,就可以继续获得产品出口美国的机会,并且获得诉讼的胜利。

纳思达在向ITC提交的应诉文件中,对每一项爱普生指控的侵权专利都做出了详细的未侵权解释。

事实上,在ITC初裁之前,ITC已经就13项专利指控做出认定,最终,在初裁之前只认定了1项专利可能涉嫌侵权,这就是关键的爱普生917专利。

爱普生917专利是一项关于墨盒内芯片在墨盒的排列位置的专利,具体描述是成中心线对称双列排布,而在纳思达的专利中,这一描述是非对称性双曲线排列。

不过,爱普生针对自己的专利做出了一个扩大化的解释。

2007年3月30日,美国ITC做出初裁,接受爱普生的扩大化解释,认定纳思达等中国企业侵犯了爱普生在美国申请的专利。

纳思达当即表示ITC行政法官片面地对爱普生的所谓专利权进行了扩大化的解释,对中国企业不公,要求ITC对初裁意见复审。

复审的最终裁决在10月19日出现,ITC就337墨盒专利案发出“普遍排除令”,除纳思达的自主技术墨盒外,其他没有应诉的中国耗材企业,所生产的通用墨盒被禁止在美国市场上销售。

转折点 第一场正面交战,纳思达输掉了,但没有输掉全部。

这时候,诉讼时间已过去一年。

而恰在此时,美国ITC因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而将中国告上了WTO法庭。

大环境和小事件的相呼对应,让纳思达深感跨国诉讼的不易。

不过,臧晓钢说,已经进行到这一步了,不继续下去更加不行。

在提交复审的日子里,纳思达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都在忙于搜集证据和组织游说。

在国内,大批舆论对爱普生发起的337调查表示了抗议,认为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想彻底打击中国通用耗材厂商,从而让自己垄断市场。

而事实上,通用耗材和各种打印机厂商自己生产的原厂耗材始终有天然的矛盾。

而使用知识产权阻击通用耗材厂商是打印机厂商的惯用手段。

此前,就有包括惠普在内的厂商针对中国的通用耗材厂商,提起过知识产权诉讼。

转折点出现在初裁判决后的一个月。

2007年4月30日,一个历时多年官司的结束,让纳思达看到了曙光。

官司的双方是KSR Interantional co。和 Teleflex,Inc。。

Teleflex公司在2002年指控KSR使用的调整式油门侵害其发明专利。

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等汽车制造商均支持KSR。

但关心专利权保护的奇异、3M、实验、杜邦及娇生等公司,以及品牌药和生技产业的商业团体,则联署为Teleflex撑腰。



爱尔兰阿普莱特与北京康得环保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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