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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圳市梦网科技与河南金博士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8: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圳市梦网科技与河南金博士种业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



我国专利法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药物、设备、装置、用具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目前,我国在防治“非典”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我局已收到7项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和5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这体现出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国外在防治“非典”科技研发中不仅技术力量雄厚,研发速度快,研究水平高,而且极为重视并谋求知识产权保护,为取得竞争优势和市场优势奠定了基础。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与国外在防治“非典”的过程中,既有合作,也有竞争。

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防治“非典”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基于公众健康的共享和实施并不矛盾。

依照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及多哈会议关于公众健康宣言的精神,我们首先申请相关专利,有助于在全世界范围内确定我国的专利权人的法律地位。

获得专利权后,既不妨碍将专利无偿或以优惠的价格许可给本国及其他国家医疗单位使用,又可以避免他国抢先申请专利而限制我国的实施。

为此,各地知识产权局要提高认识,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防治“非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防治“非典”科技攻关中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要有针对性地进识产权宣传,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科研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战略谋划、战术实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各地知识产权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积极提供专利信息(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的)检索服务,做好“非典”相关申请的咨询和组织工作。

使科研单位更好地运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要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深入科研单位提供直接服务。

目前,科技工作者的首要任务是全力攻关,尽早研制出防治“非典”新药。

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防治“非典”科研科技攻关的进展情况,要有重点地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深入科研单位,为其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帮助涉及防治“非典”药物和设备的专利申请、专利保护和专利实施工作顺利开展,以使发明创造及时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

三、要提供政策和专利申请资金资助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中规定了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费用负担等内容。

各地知识产权局依据此规定精神,要指导和帮助本地区参与防治“非典”科技攻关的科研单位,建立、完善对发明人及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等激励机制。

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时,利用本地区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资金,对防治“非典”科技攻关中形成的专利提供优先支持。

请各地高度重视防治“非典”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本着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重大情况、有关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



圳市梦网科技与河南金博士种业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2层A、B、C、D。

法定代表人余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顺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求知路上林新工业区227-2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教滔,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中查,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政,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孟宁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宫后陈工业区(新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宣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森,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远征,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苍南县创发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镇洪宫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素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祁生,男,汉族,1953年生,系郑州金谷源种子经销部业主,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种子农药批发市场9排11号。

上诉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公司)、苍南县顺泰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温州孟宁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及原审被告苍南县创发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发公司)、王祁生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金博士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梦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梦网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军、顺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中查、孟宁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子钦、金博士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家森、郝远征到庭参加诉讼。

创发公司、王祁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金博士公司原审诉讼中撤回对苍南县腾龙数码防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苍南县鸿飞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的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博士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JBSHI”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系由金博士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由郑州道特尔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特尔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2005年4月7日,金博士公司与道特尔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获得“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

2006年初,金博士公司在郑州、商丘、驻马店等地种子市场发现有假冒制作金博士公司产品包装、注册商标、防伪标识的种子在销售,其中王祁生所销售的假冒种子被金博士公司直接查获,经查,该类种子包装上加贴的“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防伪商标系由创发公司非法印制,梦网公司在未能认真审查的情况下提供防伪编码,其数量达到10万枚。

顺泰公司及孟宁公司非法印制了金博士公司的产品包装袋及封口标志,均显示金博士公司“JBSHI”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和“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

上述包装袋在加贴“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防伪商标后流入市场,使大量假冒种子以金博士公司正品的名义进行销售,给金博士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梦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王祁生、创发公司连带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165万元并承担金博士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调查取证及律师代理费15万元及诉讼费用。

王祁生答辩称:该批种子是在2006年3月份有一个自称是东北的业务员推销,当时只进了300斤,销售200多斤,因金博士公司指出该种子为假冒,其余的就都被没收了。

金博士公司要求王祁生连带赔偿165万元及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依法判决。



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探讨



摘 要 专利权的国际规则的变革非常活跃,对基因的专利保护范围如何界定是当前国际上争论焦点之一。

我国基因专利立法应当如何同国际环境接轨?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应该如何界定基因的专利保护范围?本文分析了众多国家和地 区的立法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基因;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 基因作为生物技术的主题之一,基因是原核生物、真核生物和病毒的脱氧核苷酸(DNA)分子和核糖核苷酸(RNA)分子上的一个功能片断,使遗传信息的基本单位。

基因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更是生物制药产业的源头、生长点和制高点,而生物医药企业只有在获得基因专利许可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该基因相关药物的开发和利用,因此,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下游的生物技术研究进程。

于是,当前专利界争论焦点产生转移1 :侧重于讨论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范围2。

一、 国外的有关基因专利保护分析 在基因专利性问题上,目前国外主要有三种态度:1。持保守态度(奥地利、捷克、法国等)的国家认为,基因可以授予专利,但和人体相关的任何基因、产品和方法等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2。持中立态度(加拿大、意大利、英国等)的国家认为,人体和人体的器官是不可专利的,但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产品是可以授予专利的;3。持积极态度(澳大利亚、瑞士、美国等)的国家认为,只有人体是不可授予专利的,除此之外的人体器官及其他产品均可授予专利3 ,如表1。

注:“√”表示在此国家或此地区的该项主题是可专利的;“╳”则相反。

有些国家和地区没有明确指出人体和人体器官是否可申请专利,但是实际认为这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有违道德,以及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排除在可申请专利的主题之外。

①在日本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排除人体器官的可专利性,但是可以使用禁止授予有违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条款来排除。

②用于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甚至基因工程方法都是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

③澳大利亚专利法排除的仅仅是利用生物学方法繁殖人类的方法。

④在加拿大,诊断方法如果不包括外科手术方法或治疗方法的话,是可申请专利的基因疗法用作医药用途也是可申请专利的。

⑤在韩国,外科手术方法、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如果是用于动物的是可专利的涉及基因疗法获得的产品的方法不包括人体,那也是不可专利的。

⑥在瑞士,从人体分离产品的方法是可以构成专利的主题的,但是对人体进行遗传修饰的方法是瑞士宪法禁止的,当然,对动物进行遗传修饰的除外。

⑦在英国,除了治疗或诊断外,应用于人体或动物的基因工程技术是可申请专利的。

⑧在芬兰,基因疗法可写成一要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形式而获得专利。

(一)瑞士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修改专利法,明确指出对生物科技特别基因序列专利保护范围加以限制4 。

2003年期,瑞士针对本国生物科技产业,展开了为期三年的实证调研,提出了关于生物科技的专利法修正案,2006年6月12日,瑞士批准将欧盟专利公约修正案和相关法律文本纳入本国专利法体系。

具体而言,由原来的绝对产品保护,转变为限制保护专利所披露的发明的具体功能用途上。

即从“绝对产品保护型”转变为“功能限制保护型”5 。

“绝对产品保护型”(“Absolute”product protection),保护之中基因序列产品的全过程,即使发明者对基因序列功能尚未知晓,亦未在专利申请书中进行明确。

这种保护类型给予专利持有者控制所有其他用途的垄断权。

新发现的基因序列用途可以成为后续专利申请主题,这些后续专利属于产品专利的从属专利;“功能限制保护型”(“Function-limited”protection),专利权利保护范围限制在权利要求书所明确的功能用途上。

这种保护类型只保护获得专利保护的基因序列产品在专利申请书中所明确的特定用途,基因的新用途或医疗用途仍有专利可能。

例如,基因编码的蛋白质有具体功能A、B、C,假定基因申请者确定了基因的特定用途A:根据“绝对产品保护型”,基因申请者获得A、B、C所有功能的专利保护;而根据“功能限制保护型”,专利保护范围限定在被披露的特定用途A上。

(二)加拿大 2004年05月2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简称“SCC”)颁布了其对Monsanto Canada Inc。诉Schmeiser(简称“Schmeiser-案件”)的关于农作物基因专利侵权的判决(简称“Schmeiser-判决”)。

6 “Schmeiser-判决”确立了加拿大乃至全球性的巩固农业生物技术机构对其基因专利是有着宽阔所有权的专利侵权判例。

SCC在Schmeiser-判例通过“备用功能使用推定”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明确的确立了基因专利的专利权限和保护范围,并概括的阐述了在CPA体制下“基于对被授予专利的物件的‘使用'而构成专利侵权”的规则: 1。“使用”的含义是为了谋取生产或优势的利用。

2。断定被告有否“使用了”某被授予专利的发明的基本原则是:发明人对其专利所授予的垄断的完全的享有是否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被剥夺。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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