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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好太太电器与广东好太太环保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政府间航天合作协定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3: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山好太太电器与广东好太太环保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政府间航天合作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中山好太太电器与广东好太太环保商标侵权纠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老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伍玉林,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化龙镇山门石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林春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建军,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1008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朝玉,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路101号院1号楼5门1303号。

原审被告董春儿(系宁波现代建筑装璜市场宁耀装饰商行业主),女,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波现代建筑装璜市场装饰街64号。

上诉人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好太太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甬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山好太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德和、伍玉林,被上诉人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董春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3月l5日,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下称佳腾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好太太”图文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1407896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1类“晾衣架”产品,于2000年6月14日公告核准,有效期限自2000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13日。

2002年11月21日,佳腾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6日,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好太太公司,同年1O月7日,好太太公司将“好太太”商标转让给好太太实业公司,2005年7月28日好太太实业公司又将该商标转回给了好太太公司,上述转让行为均由国家商标局核准生效。

好太太公司与其他两家“好太太”商标原权利人均为关联企业。

自1999年以来,“好太太”商标权人生产的“好太太”晾衣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华东、华南、华中、华北、东北、西南、西北地区设立了3132个销售网点,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同行业第一位。

自1999年开始,“好太太”商标权人一直在中央电视台CCTV-1、CCTV-2、CCTV-3、CCTV-8,广东电视台、深圳有线电视台发布广告;同时在《南方都市报》、《女友》、《家庭医生》、《时尚家居》、《家庭装饰》、《建材装饰》等报刊登载广告;通过《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广州统一战线》等报刊进行宣传报道;并以墙体广告等形式在哈尔滨、沈阳、成都、深圳、广州等地进行广告宣传;还聘请了影视明星林心如、蒋雯丽作为产品代言人进行广泛宣传,尤其是在2000年借《还珠格格》在全国热播之际,好太太公司通过在片中扮演紫薇格格的林心如代言的广告,取得了较好的广告效果。

“好太太”商标广告宣传持续的时间长达5年,宣传的范围覆盖全国,投入的广告费、产品代言人出场费等合计5000余万元。

“好太太”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好太太”晾衣架,1999年被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评定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2000年2月,《中国企业报》登载的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产品评价中心在全国16个大中城市、10个县镇广大消费者中采取多层抽样形式,对包括好太太在内的2000余家企业进行了社会评价调查,对产品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广告效果、消费者满意度、社会知名度、商品美誉度等各项指标作了社会调查,调查数据显示“好太太”综合指数达到83.96%,被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评为“中国公认名牌产品”;2000年7月“好太太”晾衣架被中国质量学会、中国商品学会评为“同行业第一品牌”;2002年好太太公司入选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社颁发的“重质量、讲诚信、创名牌——产品质量连续多年稳定合格企业光荣榜”;1999年8月、2003年3月由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授予《荣誉证书》和《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产品证书》;2000至2003年广告投放效果评估表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广告的累计毛评点达到179.3,近19.6亿人次观看了广告。

在GOOGLE、百度、雅虎三大搜索网站输入“好太太晾衣架”主题词,分别获得59100、20900、52000项相关信息,远远高于同行业其他品牌的搜索结果。

为打击侵权,好太太公司还积极通过行政及司法保护等方式维护权益,并注册了大量防御性商标。

2000年至2004年,哈尔滨、七台河市、大庆市、黄山市、黑龙江省桦南县、温州市、台州市工商、质检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查处“好太太”商标侵权案件10余起。

2000年至2002年期间,好太太公司分别在第08、10、25、24、28、35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005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好太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山好太太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其未经好太太公司许可,擅自将与好太太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好太太”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经营,并将“好太太”及其拼音“Haotaitai”在其生产的油烟机、炉具和消毒柜等产品上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还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注明“CCTV上榜品牌”、“家有好太太,生活更精彩”等宣传用语与“Haotaitai”商标以及“好太太”字号共同使用。

中山好太太公司还在好太太公司起诉后,又聘请曾作为好太太公司产品代言人的林心如作为其电器产品的代言人,刻意加深公众的混淆。

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利用好太太公司及其驰名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声誉进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中山好太太公司与好太太公司存在某种关系,将中山好太太公司提供的产品误认为是好太太公司生产,从而使公众对市场主体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造成对好太太公司利益的损害。

而董春儿经营销售中山好太太公司生产的上述侵权产品,其行为也构成对好太太公司的商标侵权。

好太太公司以中山好太太公司和董春儿的行为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06年2月1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认定好太太公司所有的注册号为1407896的“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好太太”或“Haotaitai”标识,销毁带有“好太太”或“Haotaitai”字样的侵权标识、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好太太”或“Haotaitai”字样;3。判令董春儿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4。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在《羊城晚报》上发表声明与好太太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5。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好太太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2.5万元。

[page]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好太太公司依法受让取得“好太太”图文组合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由于本案涉及“好太太”商标与中山好太太公司字号的冲突,且好太太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与中山好太太公司使用“好太太”字样的商品类别不同,好太太公司请求认定“好太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基于驰名商标主张中山市好太太公司和董春儿侵权而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因此,“好太太”商标是否属驰名商标应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好太太”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由于本案涉及商标专用权跨类保护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好太太公司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虽然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曾认定原告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但由于中山好太太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故应结合双方举证,重新进行审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自1999年以来,“好太太”商标的权利人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长达5年的广告宣传,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同时,在《经济报导》、《亚太经济时报》以报道方式进行宣传,聘请影视明星林心如、蒋雯丽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为之宣传,并为此投入巨额广告费用。

好太太公司在其产品晾衣架上使用的“好太太”商标使用时间已经持续5年,晾衣架销售范围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范围设立了3132个销售网点,有广泛的消费市场,且其市场占有率为同行业的第一。

根据社会调查数据显示,“好太太”晾衣架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程度比较高,该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占有主要份额,有较高的知名度。

此外,权利人为保护“好太太”商标,于2000年至2004年期间,向哈尔滨、七台河市、大庆市、黄山市、黑龙江省桦南县、温州市、台州市工商、质检、公安部门投诉,在上述机关的执法活动中,查处假冒“好太太”商标侵权案件10余起,使“好太太”商标得到有效的保护。

基于该商标使用的范围、时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客观上已经达到了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以及该商标商品达到了信誉良好的程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注册号为第1407896号的“好太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中山好太太公司以工商材料中反映的好太太公司实际销售量没有好太太公司所称这么大为由,认为“好太太”商标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还是判断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从“好太太”商标广告投入以及社会影响看,“好太太”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其为同行业第一品牌,且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18日作出的(2005)武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及生效证明,该生效判决认定“好太太”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因此,“好太太”商标在我国近期客观存在着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良好记录。

中山好太太公司仅以此为由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对“好太太”商标的知晓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来看,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标应当属于驰名商标。

(二)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1。关于好太太公司指控中山好太太公司使用的“Haotaitai”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其“好太太”商标权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因中山好太太公司的关联企业中山市黄圃镇好太太电器厂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Haotaitai”商标,并已经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好太太公司对中山好太太公司该行为提起的诉讼涉及到“Haotaitai”商标的授权争议,好太太公司应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故对好太太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驳回。

2。关于好太太公司指控中山好太太公司将与“好太太”驰名商标相同的“好太太”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和在其电器产品、厂房、产品宣传营销资料、广告以及企业网站中突出使用是否侵犯“好太太”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中山好太太公司未经好太太公司许可,将与“好太太”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好太太”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在其电器产品外包装上、厂房门面上、产品宣传营销资料、广告以及企业网站中突出使用,其行为属于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企业名称和不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且中山好太太公司还在本案审理期间特意聘请曾作过好太太公司产品代言人的影视明星林心如代言其电器产品,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好太太公司的驰名商标权益,构成了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董春儿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董春儿销售中山好太太公司生产的侵犯“好太太”驰名商标权的燃气灶产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中山好太太公司将与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好太太”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侵犯了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驰名商标专用权。

中山好太太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好太太公司的经济损失。

至于好太太公司提出50万元的赔偿额度,原审法院考虑本案“好太太”驰名商标的声誉以及中山好太太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好太太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将一并考虑。

董春儿销售侵犯“好太太”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07年7月3日判决:一、中山好太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公司“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厂房门面、宣传资料、网站网页及广告上使用“好太太”字样;二、中山好太太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号;三、中山好太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声明,对其侵权行为向好太太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定),如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在《羊城晚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中山好太太公司承担;四、中山好太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包括好太太公司制止本案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五、董春儿停止销售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六、驳回好太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其他费用5000元,合计16260元,由好太太公司负担5807元,中山好太太公司负担10453元。

宣判后,中山好太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page] 上诉人中山好太太公司诉称:一、原判认定“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没有事实依据。

1。好太太公司提供的有关荣誉证书,是国家工商部门及六部委在1999年就发文明令禁止的乱评比、乱排序行为,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2。好太太公司的销售网络与销售合同是其单方伪造出来的,有的合同上载明的电话号码也是虚假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好太太公司所称的5000多万元的广告费是虚假的,实际统计出来的只是3000多万元,而且并不是只宣传“好太太”注册商标和晾衣架产品。

4。“好太太”产品六年来的销售额只有5400多万元,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

二、中山好太太公司是经他人授权合法拥有11类“好太太”商标使用权,且使用时间也早于好太太公司在21类的“好太太”商标的申请及取得时间。

中山好太太公司使用的第1286761号“好太太”商标(核准商品类别为11类)是由江苏通州市佳乐燃器具厂于1995年6月26日核准注册,并于1999年5月1日经江苏通州市佳乐燃器具厂授权许可中山好太太公司的关联企业顺德区容桂大福基万特电器厂使用。

三、“好太太”是常用词汇,显著性弱,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原判将其跨类保护到其它产品及企业名称上,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审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停止使用“好太太”字号没有法律依据。

该企业名称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合法取得,应受到法律保护。

五、原审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好太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法政府间航天合作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合作的协定 第一条 一、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遵照国际法并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促进在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合作。

二、本协定的签订不损及每一方依其他协定和承诺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 一、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活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并应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及其工业和商业政策。

二、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一)应用卫星及相关地面系统; (二)科学卫星及相关地面系统; (三)微重力科学实验; (四)外层空间科学研究; (五)商业发射服务; (六)经双方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范围内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实施: (一)确定和实施合作项目; (二)进行技术转让和出口; (三)互派学者和其他专家,进行人员培训,以及参加双方确定的联合研究、设计和制造工作; (四)交换实验数据和结果、科学信息和文献; (五)联合举办研讨会、学术会议和展览会; (六)双方确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中音传播诉徐州歌来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世斌、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歌来美娱乐中心 委托代理人赵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音公司)诉被告徐州歌来美娱乐中心(以下简称歌来美娱乐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2009年7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少文、被告歌来美娱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赵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音公司诉称,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茂公司)是专辑《梦里花》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包括《寻宝》、《样子》、《寓言》、《幻想爱》、《梦里花》、《欧若拉》6部MTV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

福茂公司对上述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原告经福茂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 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被告未经福茂公司及原告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歌来美娱乐中心:1、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都市晨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万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的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906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220元和差旅费1686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歌来美娱乐中心辩称,对原告所称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是最近才使用涉案六部作品,侵权时间短。

原告要求赔偿的相关费用过高,被告的经营规模很小,生意也不好,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梦里花》VCD专辑。

证明专辑中包括涉案的《寻宝》、《样子》、《寓言》、《幻想爱》、《梦里花》、《欧若拉》6首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的著作权人是福茂公司。

2、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484号公证书。

证明福茂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包括上述歌曲在内的677首歌曲的相关权利授权给原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3、2009年6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09)苏宁雨证内经字第91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放映6首涉案歌曲的侵权事实。

4、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收费票据一组,其中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220元,差旅费1607元,共计12827元。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过与原件核对,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证据1、2、3无异议。

2、对证据4,认为双方一直都在费用协商过程中,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没有必要发生,被告不应承担,原告在被告处消费的票据都是实物消费票据,应该由原告自己支付。

被告歌来美娱乐中心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反驳证据提供,且该组证据形式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将结合案件情况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VCD《梦里花》专辑收录了包括《寻宝》、《样子》、《寓言》、《幻想爱》、《梦里花》、《欧若拉》等6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

该专辑的外包装的版权信息显示: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新汇集团上海音像公司出版发行。

编码为ISRC CN-E02-07-317-00/V。J6,国权音字39—2007—0246号,文音进字(2007)238号。

2009年4月3日,福茂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证明该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将包括涉案的6部MTV在内的677部电视音乐作品独家授权原告中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保存、放映及向其收费的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授权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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