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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米萝咖啡诉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严国民诉武进湟里黎明浴缸厂侵犯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3: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东莞米萝咖啡诉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严国民诉武进湟里黎明浴缸厂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东莞米萝咖啡诉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东莞市米萝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良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沙川。

原告东莞市米萝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米萝咖啡公司)诉被告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铁军、被告沙川的委托代理人王旭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诉称,原告为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43类,即咖啡馆、茶馆、餐厅等。

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直营或加盟经营的米萝咖啡西餐厅已有三百余家,米萝咖啡的企业品牌及米萝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商誉。

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自2008年10月起将“米萝及图”商标标识作为其咖啡店的招牌突出使用,并于2009年1月4日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米萝”文字作为字号突出使用至今,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从事商业经营及擅自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声誉和商誉带来损害。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6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沙川辩称:1、“米萝”两个文字并未注册为商标,原告的注册商标是欧索米萝咖啡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文字包含在图形之内;2、被告使用的招牌是“米萝咖啡”文字与图形,且文字与图形处于并列状态,在图形与颜色的设计及文字与图形的排列组合形式等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3、被告于2009年3月下旬已经不再使用“米萝”文字,而是更改为“米澜”文字。

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东证内字第596号及(2009)东证内字第59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文字、字母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咖啡馆、茶馆、餐厅等。

2、被告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及江苏省邳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徐邳证民内字第13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企业字号及其经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200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关于限期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通知函,及2009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的关于停止侵犯米萝商标权行为的律师函,证明原告已采取措施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但被告未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说明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及侵权的持续状态。

4、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5、(2007)郑民三初字第5号及(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经过与原件核对,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2中(2009)徐邳证民内字第133号公证书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公证书里的照片显示的被告招牌上的“米萝咖啡”文字的颜色、圆形图形的设计及文字与图形的排列组合形式等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该公证书中的申请人与原告不一致;对证据3中的通知函及律师函被告均未收到,其函件的内容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及侵权的时间。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5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关联性,经本院查明(2009)徐邳证民内字第133号公证书的申请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原告授权,可以使用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在江苏省区域内开展自营与加盟经营米萝咖啡西餐厅业务,故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申请公证保全,因此对证据2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证据3中的通知函和律师函,因被告不予认可,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已签收的相关证据,因此对证据3中通知函和律师函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廖良蓉。

2006年8月21日张晓梅取得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6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

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于2006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已在全国多个省市以直营或加盟经营的方式开设了多家米萝咖啡西餐厅,为相关消费群众所知晓,其中在徐州市区开设了三家,在睢宁地区开设了一家,且其直营或加盟经营的米萝咖啡西餐厅的店面招牌大多以并列组合的方式突出使用“米萝咖啡MILO COFFEE”文字、字母及其注册商标的圆形图形,颜色为红底白字,形成其特有的风格。

被告沙川系邳州市凯迪乐米萝咖啡厅业主,其经营的邳州市凯迪乐米萝咖啡厅于2009年1月4日核准开业,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为邳州市凯迪乐米萝咖啡厅,经营范围为快餐餐饮服务、咖啡厅。

被告在其经营的咖啡店招牌上以并列组合的方式简化其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了“米萝咖啡MILO COFFEE”文字、字母及圆形图形。

另查明,(2009)徐邳证民内字第133号公证书的申请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8日获得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授权,可以使用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在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区域内开展自营与加盟经营米萝咖啡西餐厅业务,授权许可使用期限为2008年8月至2022年8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严国民诉武进湟里黎明浴缸厂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 苏知(2001)纠字18号 请求人:严国民 住所:江苏省武进市湟里镇湟里村委 委托代理人:王凌霄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请求人:武进市湟里黎明浴缸厂 住所:湟里镇洋淀村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委托代理人:施伟平该厂顾问 林倩常州市中天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翁坚刚常州市中天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严国民诉被请求人武进市湟里黎明浴缸厂侵犯其“99114183.0”发明专利专利权一案,本局于200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组分别于2001年11月5日、2001年12月3日举行了两次公开口头审理活动,请求人严国民及委托代理人王凌霄,被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倩、翁坚刚、施伟平参加了两次口审活动,现本案己审理完结。

本案涉及的是专利名称为“一种卫生洁具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下称“本专利”),专利号:99114183.0;专利权人:严国民;颁证日:2001年6月30曰;授权公告日:2001年8月1日。

本专利记载的内容为:“一种卫生洁具,由仿玛瑙材料、压克力材料和粘接剂组成,仿玛瑙材料为氢氧化铝粉或石粉、不饱和聚酯树脂、短纤维、辛酸钴液、过氧化甲乙酮的组合物外涂胶衣而制成:压克力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的共聚物,其特征在于:外层为仿玛瑙材料,内层为压克力材料,用粘接剂使内外两层牢固粘接”。

请求人诉称:经自行研究开发出一种复合卫生洁具,并于1999年4月28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6月30日该专利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被请求人武进市湟里黎明浴缸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生产和销售与本专利相一致的产品,其行为己严重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致使请求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人向本局提供的证据有:证据A:“99114183.0”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件一份,该份证据证明请求人拥有专利权及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据B:被请求人印发的“强力型复合式系列浴缸”产品宣传册一份,该份证据证明被请求人生产了“强力型复合式系列浴缸”。

被请求人辩称:1、本厂生产复合浴缸实施的是专利号为“00221856.9”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产品为三层结构,即有色压克力层的外层连接有玻璃钢层,玻璃钢外层连接有人造大理石;与本专利相比:内层压克力的成份不同;外层材料结构不同;中间层结构不同;产品的内部连接方式不同。

2、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权利要求2文字所表达的范围内。

3、本专利在其申请日以前,技术内容已经公开而成为公知公用技术。

综上所述,被请求人的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本专利的侵权。

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供的不构成侵权的证据有: 证据1:专利局针对请求人的99114183.0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证据2:专利号为97205699.8的“亚克力座便器和台盆”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请求人的2000年12月15日及2001年元月9日的意见陈述书; 证据4:请求人的99114183.0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中国专利法规的修改



引言 中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1985年4月1日生效),并已有过两次修改:首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1993年1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2001年7月1日生效)。

该法的第三次修改预期将于2008年完成。

有趣的是,这次修改的时间与前两次一样,都是恰好相隔八年。

有关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对外公布,其送审稿也于2006年12月27日送交国务院的司法委员会审议。

在此应当提到的是,国知局关于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南,即《审查指南(2006修订版)》已于2006年7月1日执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相应修订的研究与准备工作也已于2007年年初启动。

为帮助读者把握相关专利法律法规变化趋势和要点,下文将侧重描述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草案(简称《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并会涉及到《审查指南(2006修订版)》的相关内容。

新颖性与创造性 针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现行的中国专利法采用了一种混合标准。

对于出版物公开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即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出版物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出版或公布的都被认为是现有技术;而对于其他方式公开采取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与专利申请相关的使用公开、销售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只有发生在中国国内才被认定为现有技术。

然而,依照《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对于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等其他方式公开而言,其地域的限制条件将被取消从而被纳入绝对新颖性标准范畴。

因此,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前,申请人将来应当注意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之公开对其申请新颖性的影响。

就发明的创造性或美国专利系统所指的非显而易见性来说,法律上假定的“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被引入《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

依照该修订草案,发明的创造性被重新定义为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立法者试图为专利专业人员、专利行政部门及司法机构就创造性这一甚为含糊的概念给出较为合理的依据。

值得在此提到并在后文详述的是,该修订草案还针对外观设计专利首次引入了一种有关创造性的要求。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交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同一发明产品来说,发明申请人可以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最终只有其 项申请能获得专利。

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类似,然而外国企业往往忽略了在中国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途径来寻求对其产品技术的法律保护。

根据《审查指南(2006修订版)》,当申请人对同一发明技术同时拥有一个授权专利和一个专利申请时,该申请人可选择放弃已授权专利(比如实用新型专利),或撤回专利申请(比如发明专利申请)。

如果选择放弃已授权专利,申请人必须声明该专利的放弃是从其申请之日算起。

针对上述情况,《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个条款: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又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人将可以最终选择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在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声明放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先前该实用新型的授权经历并不影响后续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依照巴黎公约在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可以利用上述的交叉便利同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对于通过PCT国际申请过程进入中国的申请来说,申请人只能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其中的一项,而不是两项兼有。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在数量上约占中国专利的三分之一, 但其中许多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欠佳。

与前两次修改不同,这次修改针对外观专利着墨较多。

《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提高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

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只要被审理的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就可被认定有专利性。

而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似,根据审查指南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判断的。

《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则将上述近乎新颖性的标准提升为类似于原先只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才有的但较为宽松的创造性标准。

该修订草案规定相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被审理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之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的区别。

另一方面,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之客体的范围专利法修订草案也有更为严格的限定,旨在促使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者更为注重针对产品本身的设计而不是产品标识的设计。

一般来说,产品标识也可能被纳入商标或版权保护客体的范畴。

根据《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将不再授予专利权。

就保护范围的文件依据来说,根据现行的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主要参考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图片或照片,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提交对产品图片或照片的简要说明,并且指出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和说明申请文件中的图片和照片。

显然,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于多项外观设计的申请,《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处理方式。

目前的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就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使用或出售的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除此之外,修正草案还新增了一个条款,规定针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或相关的外观设计也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另外,在提高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要求的同时,为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与实施,《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指出:法院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审理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出具由国知局做出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检索报告。

分案申请 以前,申请人可以较为容易地利用分案的方式使得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得以延续。

根据《审查指南(2006年修订版)》,分案或再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限计算是依据原案申请(即初始申请)而不仅仅是母案申请的法律状况。

这表明中国专利当局趋于更严格地限制分案申请的可能性。



东莞米萝咖啡诉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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