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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专利权转让协议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2: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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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它扩大了《民法通则》第89穿规定的担保形式,使得我国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经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该法第75条又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由此可见,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由于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且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新的担保合同,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所以,本文将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对专利权质押合同谈一点粗浅的意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在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专利权质押合同。

具体而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

因此,我们发现专利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

但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例如,《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即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

《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

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 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

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

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

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标的之分析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实际上指的就是“出质的专利权”。

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为一项有效的权利。

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 1。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首先必须是一项中国专利权,即是由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

众所周知,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即一项专利权只能在授予该专利权之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内有效,在该法律地域效力范围以外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就是:只有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反之,任何外国或者地区依据其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的外国或者地区的专利权对我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来说不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因此,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当然,如果某外国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由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仍然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可以作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

2。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仍处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了。

我国1985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

’,但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因此,一项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否仍处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第一,我国专利法所指的专利权有三种:一是发明专利权,二是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这三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两种:一种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另一种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第二,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还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

如果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那么,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如果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则其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修改后的《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相同的。

[page] 3。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是一项真实的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只有经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以后,一项发明创造才能享有专利权。

正在申请审查阶段的发明创造,还不能享有专利权,因此,这样的发明创造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另一方面,在专利局发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认为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专利法》第44条规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被撤销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再者,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所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最后,被放弃或者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也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专利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自专利局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

同条第1款第1项还规定:“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的”,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

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在恢复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出质人的资格及义务分析 (一)出质人的资格分析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由于质权人就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所以,质权人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

在此,我们专门对出质人的资格进行分析。



专利权转让协议书



鉴于 JAMES SMITH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国_____市获有对________改进的专利证书,其专利证书编号为________;同时 鉴于 JAMES SMITH 为上述专利及专利项目所有权的唯一持有人;同时 鉴于_________国_________市 RICHARD ROE 执意取得该专利的全部权益,至此 RICHARD ROE 向敝人已支付总金额______美元,以兹证实,予以承认。

敝人当众出售、转让所拥有对_________改进的专利、名称、权益及专利证书予 RICHARD ROE 持有和享用。

RICHARD ROE 以合法代表拥有并享有专利证书所列全部条款的权益。

兹转让的专利证书所列全部条款与敝人在未出售前所持有的权益相同。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本人签字盖章立据为证。

出席者证人: JAMES SMITH 签 名:_________________ 签 名: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专利(Patent)是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间内授与发明人使用该发明的独占权,这就是专利。

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新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而具有实用价值,凡不具备实用价值的,不能取得专利。

各国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10-20年,过期失效后,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检索与竞争对手市场布局调查方案稿



【正文】 一、专利检索的界定 通过一定的检索入口,从一定的信息库中查找与一定的技术主题有关的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的过程,统称为专利信息检索。

其中专利检索主要分为以下阶段:一是技术开发之前的检索(不仅包含专利信息),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复研究并确定研究课题的方向;主要包括:查新检索、追踪检索、专题检索、同族专利检索等;二是专利审查程序中的检索,主要意义在于专利局审查员利用检索数据库对专利申请文件(主要指发明)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以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三是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检索,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数据库中检索破坏授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的过程;四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数据库中检索破坏授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的过程,主要是基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而采取的措施;此外还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失效专利的利用检索、专利技术转让检索等内容。

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仅研究专利检索与竞争对手市场布局调查之间的意义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仅供参考。

二、竞争对手市场布局调查 “商场如战场”,竞争对手的具体市场布局、专利地图概况、主要技术领域的发展脉络等均是作好市场调查的关键;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能够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段内研究竞争对手的发展前景以及技术开发背景,对于自身企业发展,了解自身优势均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竞争对手的市场布局调查,主要是指某个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地域、时间范围内将现有或者潜在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市场动态、未来研究方向等信息检索、调查获得,进而调整自身企业发展战略并力图绕过竞争对手陷阱更有甚者打击竞争对手的具有长远发展战略意义的系统工程。

竞争对手的市场布局调查方式方法十分复杂,不仅仅包括专利基本信息检索,还包括同族专利检索、专利预警与专利战略、专利地图构建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三、竞争对手市场布局调查手段 在进行调查之前,企业自身需要做好以下事项,即明确现有竞争对手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研发部门的核心成员、技术领域等;进一步预估潜在竞争对手的可能性,如同领域的国内外企业、本领域研究专家库等内容;当然以上信息需要在市场调查过程中进一步调整、修改。

了解完成上述工作后,需要采取合理手段逐一、分层次进行调查。

(一)专利基本信息检索 现有竞争对手或者潜在竞争对手在此统称为“竞争对手”以方便研究需要。

竞争对手的基本专利信息检索是最基本的调查手段,往往通过该程序能够挖掘甚至是了解竞争对手的主要动态。

1、中国专利基本信息布局 中国专利数据库是进行专利基本信息检索的常用数据库,社会公众进入方式比较多样,使用简便、效果比较明显,对于基本信息的检索调查已经足够。

目前检索方式主要有手工检索、计算机检索两种,机检登陆网址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包括简单检索、高级检索、法律状态检索等方式;百度专利检索网站(http://zhuanli。baidu。com/),检索入口相对单一,包括发明名称、全文两种;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作为权威的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专利检索数据库也是途径之一(http://search。cnpat。com。cn/Search/CN/),包括表格检索、高级检索等,并支持逻辑检索方式,其他还有诸如soopat、cnrs等检索数据库,在此不做赘述。

下面主要介绍几本检索路径以及检索方式,并列举检索结果与市场调查间的关系。

(1)专利权人检索:将竞争对手的信息输入检索数据库相应检索入口,即将获得竞争对手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文本、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文本;例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采用“集权化管理模式”,即将自身下属企业的知识产权统统划归集团公司所有,下属公司免费使用的方式进行,因此检索或者调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专利信息完全可以通过专利权人检索得到; (2)发明人检索:有的企业甚至是竞争对手为了防止他人对其进行调查,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核心研发成员或者关联企业申请专利,然后通过无偿授权、转让等方式,因此再通过企业名称检索已经失去意义。

那么,了解和掌握竞争对手的法人代表、核心研发成员信息至关重要; (3)技术领域检索:如果本企业的技术主打领域为金属材料表面热处理技术,可以通过IPC分类号进行检索,并获得所有该领域在中国的专利状况。

当然,如果通过关键词检索也未尝不可,但是有种“事倍功半”的可能,因此关键词检索仅仅是目标专利技术涉及的技术术语之一,对于技术领域相关度并不高。

IPC分类号是在中国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技术领域检索的唯一准确手段;而UCL、Ecl、FI-Fterm等分别是美国、欧专局、日本等知识产权强国除IPC分类号外经常使用的检索手段之一。

因此,准确了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分类方法是进行专利检索的重要任务。

(4)以上检索方式仅仅是专利基本信息检索的部分内容,可以帮助企业自身了解大概的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通过逻辑检索方式,更能够快捷的检索目标竞争对手的信息;除此之外,还有代理机构、代理人检索(有的企业喜欢指定一家代理机构)、申请日检索(这是确定对方专利有效性的手段之一)、申请人检索(有的申请人往往在未授权前转让专利申请权)、申请号、公开号检索等等。

2、国外专利基本信息布局

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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