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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珊瑚”域名遭抢注引发官司,“跟我'宾王'就是侵权” 重庆笔记本赔800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49: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草珊瑚”域名遭抢注引发官司,“跟我‘宾王’就是侵权” 重庆笔记本赔800元

“草珊瑚”域名遭抢注引发官司



核心提示 11月1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草珊瑚”注册商标遭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草珊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胡某在该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并赔偿原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据悉,此案为首例江西企业商标通过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

业内人士称,在新《商标法》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此案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具有标本意义。

[案件回放]——南昌一市民抢注“草珊瑚”域名 2007年7月10日,南昌市民胡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网络域名,还在http://www。yumingjiaoyi。cn/index。asp等商业性质的域名交易网站发布销售广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股份)发现后,认为胡某抢注并转让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对“草珊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公司的品牌战略。

今年8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撤销在互联网上的域名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依法认定“草珊瑚”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焦点①]——是否为驰名商标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先就“草珊瑚”是否为驰名商标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胡某认为,诚志股份的“草珊瑚”注册商标尚未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于原告提出的商标侵权一事,胡某表示,原告诉其商标侵权于法无据。

“草珊瑚”注册商标经核准在第三类产品牙膏上使用,而他只是用于网络域名,两者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因此他的网络域名注册行为不违法,不构成侵权。

而诚志股份则称,“草珊瑚”注册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为了印证这个说法,诚志股份及草珊瑚分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十二组证据,证明诚志股份及草珊瑚分公司为扩大草珊瑚品牌的市场知晓度注入了大量资金,在全国范围通过各种大众传媒投放产品广告,大力推广“草珊瑚”品牌。

该品牌自上市以来,先后获得江西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南昌市知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等称号,草珊瑚牙膏在全国广大消费群体中已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在国内市场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争议焦点②]——域名注册后是否产生侵权利润 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胡某表示,诚志股份诉请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他虽在商业性的域名交易网站发布过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注册域名的销售广告,但仅限于该网络域名的转让,并未通过网站进行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且域名的转让也未成交。

他既无侵权行为,又无侵权利润,诚志股份也未能提供被侵权所受损失或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开支的有关证据。

[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并撤销抢注的域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草珊瑚”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各项条件,原告的“草珊瑚”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草珊瑚”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胡某的行为可以造成对“草珊瑚”驰名商标的淡化,对“草珊瑚”商标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可能的损害。

因此胡某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法院还判决,被告胡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现状]——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据江西省知识产权协会理事晏辉介绍,本案暴露出了江西一些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大多数企业未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将商标、字号、域名等一并进行立体式保护。

另外,对于诉讼本身,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调查取证比较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维权人的积极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江西发生的关于网络商标侵权的知识产权诉讼大都标的小,由于经济效益不显著,再加上专业性强,打这类官司又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大部分律师都不愿意代理此类案子。

晏辉建议,企业应注重平时的知识产权管理,跟踪监测知识产权动向,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法律空白]——网络域名与企业名称权等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跟我‘宾王’就是侵权” 重庆笔记本赔800元



一个“宾王”是全国有名的浙江产扑克牌,一个“宾王”是重庆丰都某小镇销售的笔记本,两者除了商标名称相同,商品类型等看来完全没有相同之处。

但浙江“宾王”日前将重庆“宾王”的销售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对其商标权的侵害。

原告:销售同名笔记本属侵权 原告方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从1997年就开始使用“宾王”商标,现在该品牌的扑克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广为知晓,并具有良好的声誉。

今年4月,该公司发现,重庆丰都县某镇的小店店主程某在销售印有“宾王”商标的笔记本。

他们认为,这一行为是在攀附“宾王”公司的信誉和“宾王”注册商标的声誉,消费者会以为该笔记本也是“宾王”扑克出品,足以误导公众,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5月,该公司将程某告上市三中院,要求判令程某立即停止销售该笔记本,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商品种类不同不侵权 程某对成为被告感到莫名其妙,称虽然确实销售了“宾王”牌的笔记本,但浙江“宾王”注册的只是在第28类商品(纸牌、扑克牌)上使用,自己卖的笔记本属于第16类商品。

从功能、销售对象、用途等来看都明显不同,因此他的销售行为没有侵犯浙江“宾王”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两个“宾王”确实不是同类产品,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根据审查可以认定,浙江“宾王”公司的“宾王”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

因此,法院日前判定,程某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宾王”标志的笔记本,并根据其销售的数量,赔偿浙江宾王公司损失800元。

律师说法>> 重庆名牌缺乏 自我保护意识 昨日,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栾律师介绍,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可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

现在浙江、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相当强,仅她所接触到的外地商家来渝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就有超过10个企业。

但现在全重庆已获认定的驰名商标才20个不到,通过司法途径“打假”的更少。

她认为,认定了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这对企业的信誉保护无疑是个重要的举措。



“跳水皇后”高敏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获赔稿酬17万



日前,“跳水皇后”高敏诉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向高敏支付报酬人民币17万余元。

高敏系《追梦》一书的作者。

为出版发行该书,2005年4月9日,案外人陈志钢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涉案图书出版发行后,出版社未依约支付报酬,高敏向一中院起诉上海文艺出版社,要求支付稿酬。

后因上海文艺出版社系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一个部门,对外民事责任由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负担,故被告变更为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诉讼中,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对所涉作品的作者为高敏未提出异议,但双方当事人对于陈志钢签订合同时的身份各执一词。

高敏认为,陈志钢是作为其代理人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的;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则坚持合同的相对方就是陈志钢,并且否认陈志钢曾向其提供过表明代理关系的书面文件,故高敏主张报酬等相关合同权利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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