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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专利”探讨,“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权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49:4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失效专利”探讨,“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权案
“失效专利”探讨
摘要:认为专利是在五种状况下成为失效专利的,提出失效专利两个效用。
关键词:专利 失效 效用 “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业已有十余年了。
一个新的词汇──失效专利-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对此众说纵纭,对于失效专利如何评价,它的范畴、定义及其效用,笔者在此发表一下浅见。
一、失效专利的范畴 专利是在哪些状况下而成为失效专利呢? 一、专利超过了“专利法”的规定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按199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均为10年。
而按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5年(期限届满前可续展3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早期申请的专利大多已过了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二、专利权人提前终止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尽管“专利法”规定了有效期限,但是,大多数专利权人末到期限便提前终止了其专利权。
从国外专利情况来看,据资料,“英国,专利权维持到第10年的不足50%,维持到届满者仅占18%;法国,维持到第10年的约25%,维持到届满者仅5%;德国,专利权平均寿命9年,维持届满者仅占4%。 ”(曾永珠 丽娜主编 《实用专利全书》P217 国防工业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专利权人一般是按照“专利法”第47条规定提前终止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提前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发现原先的发明不够先进,需要进行改进,或者发现他人的发明更加先进; 2。实施困难: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 ,若难于实施,又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只好放弃专利权。
三、专利申请人已申请了专利,但放弃获得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当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时,专利申请人未缴纳专利证书费与年费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则未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而无法获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原因基本上与提前终止的原因相同。
尽管已提出专利申请,却未获得专利权的不能称为“专利”,但其发明的内容已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分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如《专利公报》)而为公众所知。
准确地说,这不能称之为失效专利。
仅能称为“失效的专利申请”。
因其从未取得过专利权。
1993年1月1日后,未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再公布,公众自然也无从知晓。
仅有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内容可能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而为公众所知。
? 四、被中国专利局撤消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
”撤消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
五、被中国专利局宣告无效而成为失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三款、第四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 条的规定的,或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由于专利权宣告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由此产生失效专利也有全部失效与部分失效之分。
不过,对于第四种、第五种还须说明一下:尽管被专利局撤消或宣告无效专利权的理由可以有多种,但是,若该项专利是因为要根据“专利法”第22、23条规定“不具备新颖性”而失去专利权成为失效专利的,那么,在其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另一项专利则是有效的专利,无偿使用该项失效专利便可能对另一项专利产生了侵权行为。
二、失效的专利与失效的发明 失效专利,仅仅是专利的失效,就是说这项发明未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可以任人无偿地使用,但是,这项发明并没有失效,依然是有用的发明、先进的技术,可以发挥出经济效益。
“失效专利”这一提法似乎有点不太确切,不过既然被公众认可,也就默认俗成罢了!语言文字中确实有一些不合;逻辑的说法诸如“养病”,生病了,巴不得病早点“滚蛋”,为何还要“养着病”呢? 失效的发明:尽管这项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但却是发明的失效,有几种情况可称之为“失效发明”: 一。
在该项发明之前已有相似相同的发明并获得了专利权。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仅通过初步审查,未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相似相同的两项以上发明都有可能先后获得专利权,作为后提出的发明可称之为“失效发明”,因为先前已有人作出了这一发明;在专利权方面,后提出专利申请者,可能遭到以下情况:1、无法获得专利权;2、获得专利权后,被中国专利局根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撤消了其专利权;3、获得专利权后,被中国专利后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宣告为无效专利。
二、这项发明,尽管是一项发明创造,并获得了专利权,但是与先前的其他发明相比,在技术上,它是落后的技术;在经济效益上,产生的效益较低。
三、这项发明,在当时算是先进的,但是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新的发明超过了它而使该发明落后了;或者该产品(或技术)已是淘汰的产品(或技术),对其改进的产品已无“市场”了,难以推广了。
例如:对煤炭炉灶的改进,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展,人们使用煤气或电气来煮饭,改进的煤炉灶已无多大的用处了。
“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权案
原审原告康美公司诉称:康美公司的主打产品“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洗液自投放市场以来,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不断提高,“妇炎洁”已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被告天佑公司在其生产的“佑美”牌妇科卫生洗液的包装盒及宣传单上均使用了“妇炎洁”表达商品名称,且故意突出使用了“妇炎洁”三个字,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属明显有意“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
被告顺发公司公然出售由被告天佑公司生产的上述侵权产品,亦构成侵权。
故诉请法院判决天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其现有外包装和内包装罐,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消除负面影响;判决天佑公司赔偿30万元人民币,顺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等。
原审被告天佑公司辩称,“妇炎洁”属通用名称,并不属于康美公司的特有名称,故其产品不构成对康美公司“妇炎洁”的侵权。
原审被告顺发公司辩称其进货渠道正常,且不知道其为侵权产品,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妇炎洁”系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被告天佑公司生产的“佑美”牌“妇炎洁”与原告康美公司生产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的名称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误购。
被告对原告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产品特有名称已构成侵权。
法院还认定,被告顺发公司,由于其进货渠道正常,且无侵权的故意,故依法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洗液产品,已被该院2005年9月6日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知名商品,“妇炎洁”被认定为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因此事实,原告无须再举证,法院也不需重新确认。
2005年12月初,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天佑公司立即停止仿冒“伊康美宝”牌“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妇炎洁”的行为,并销毁现有库存“佑美”牌“妇炎洁”洗液的全部外包装盒、内包装罐和全部侵权产品、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消除负面影响;天佑公司赔偿康美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发公司立即销毁其库存的全部“佑美”牌“妇炎洁”洗液商品;驳回康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家伙”打赢61场专利维权官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立案受理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状告浙江阳光牧场有限公司等4家食品饮料企业涉嫌侵犯其“旋转式吸管瓶盖”专利权案件,至此,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就这一实用新型专利已在全国连续打赢了61场维权官司,获赔金额6000多万元。
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儿童饮料和食品的生产企业,其代表产品为“小家伙”草莓型果奶、菠萝型果奶和ad钙奶等多种儿童饮料。
过去传统的儿童饮料外包装普遍使用插吸管,儿童在吸食过程中,往往直接用手接触,既不卫生,吸食起来也很不方便。
1998年初,“小家伙”公司总经理潘笃华设计生产出无需插管和打开瓶盖,只要用手一拧,就可以饮用的“旋转式吸管瓶盖”,这一新型外包装于1999年3月31日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由于其专利饮料瓶设计独特新颖,新产品推向市场后供不应求。
但好景不长,各地市场上包装设计仿制“小家伙”专利的产品也纷纷亮相,全国发现了包括广东“乐百氏”和“金义集团”在内的81家食品饮料企业涉嫌侵犯其瓶盖专利权。
自1999年上半年起,浙江“小家伙”聘请了律师开始维权历程,他们将仿制特别严重的“乐百氏”和“金义”等企业以涉嫌侵犯其瓶盖专利权告上法院。
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小家伙”代理律师谷辽海介绍,今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金义集团”赔偿“小家伙”1300万元。
今年3月,“乐百氏”与“小家伙”主动言和,“乐百氏”赔偿“小家伙”1200万元。
这两起赔偿案是我国实施专利保护以来同类案件中目前赔偿数额最大的案件。
“小家伙”维权4年,已在全国打赢了61场专利维权官司,获赔总额6000多万元。
“小家伙”的连续胜诉,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严肃性,也提醒其他企业引以为戒,不要被侵权能一时获得巨额利润所惑,最终付出昂贵代价。
“失效专利”探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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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