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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品牌”之诉 知识产权名案在北京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49:4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品牌”之诉 知识产权名案在北京二中院
“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日本)泉株式会社 被告: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泉株式会社是“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共有32项权利要求,泉株式会社在一审诉讼中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12。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美视晶莹公司生产、销售,仁和世纪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判决:美视晶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美视晶莹公司赔偿泉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泉株式会社提交的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在 修改后的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维持有效,故原权利要求1~6应视为其自始即不存在,泉株式会社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涉案专利原权利要求5已缺乏事实依据。
泉株式会社明确其主张的是原权利要求12,被控侵权产品的锁定机构包含了涉案专利原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锁定机构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原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虽然泉株式会社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原权利要求1~6,但是被控侵权产品仍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而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品牌”之诉 知识产权名案在北京二中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CBD商务区、使馆区、海关、文化机构和商社云集,成为国内外“品牌之争”的重要战场。
十余年来,该院知识产权庭成功地审理了近千件涉及“品牌之争”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中国的商标制度乃至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审判素材和立法依据。
《中国 》根据全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的成绩,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4个单位为“正版软件保护先锋”,北京二中院成为司法部门中惟一的获奖单位。
该庭在编审判人员12人,有10人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近年来,他们先后对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MTV作品的司法保护问题、网站名称及网络实名涉及的法律问题、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表演者权相关问题、知识产权赔偿问题、诉前禁令相关问题、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制度研究等多个课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所形成的调研成果为这些理论前沿问题提供了翔实的司法实践素材,非常有效地指导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
五大品牌联手诉秀水 “登长城、游故宫、逛秀水”,曾是北京招揽外国游客的固定旅游路线。
“秀水市场”作为北京市朝阳区着力打造的一个品牌,与上海的“襄阳路”、深圳的“罗湖商业城”一样,以销售价格低廉、“假冒不伪劣”的名牌商品而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
9月,法国的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意大利的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英国的勃贝雷有限公司、卢森堡的普拉达公司和法国的香奈儿有限公司共同起诉至北京二中院称:在秀水街商厦经营的商户潘某等人多次销售其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V”、“GUCCI”、“BURBERRY”、“PRADA”、“CHANEL”品牌的箱包商品,给商标权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影响,要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各50万元,共计250万元。
与此同时,五原告还认为,被告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为潘某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要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五起诉讼,一下子打破了秀水市场十余年“有买有卖有人气,仿冒行为无人问津”的局面。
这也是秀水市场自1985年开办以来首次因销售仿冒品被指控侵权。
对此案,二中院十分重视,调集精兵强将,组成了由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邵明艳法官为审判长,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张晓津、何暄为成员的合议庭。
合议庭首先确定市场开办主体对市场租户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为此案的焦点。
而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被告秀水豪森公司在诉讼中强烈主张:“我们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如果法院判定我们承担责任,那么对全国所有的同类市场企业来说都将是‘一场灾难’。” 被告潘某等人也联名向法院递交信件,称他们从外地来到北京寻找生计,有父母需要供养,有子女需要读书,他们不知道除了卖这些商品还能够做什么,国外公司提起的这场诉讼一下子让他们陷入了经济的困境。
面对四面八方涌来的压力和依法公正审判的神圣职责,合议庭实地考察了秀水市场的经营情况,与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沟通,查阅了相关行政规章。
对市场开办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性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针对其与市场租户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确定市场开办主体对市场租户的行为负有经营管理、监督等严格责任。
12月19日,北京二中院做出判决,认定潘某等个体摊贩销售带有五原告商标标识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五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秀水豪森公司为潘某等人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就潘某等人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潘某等人和秀水豪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五原告各2万元,共计10万元。
虽然五起案件的判赔数额总共只有10万元,但影响和意义非同寻常。
此判决一经作出,迅速引起广泛关注。
西方媒体纷纷称此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他们认为:“包括秀水市场败诉案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在华权益的举措,是中国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明证。
” 据媒体报道,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乔恩·杜达什在访问上海时还专门提及此案。
3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给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寄来一封感谢信,该委员会主席张为安和该委员会高档品牌行业小组协调员Andrew Olson在信中说:“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不仅得到了国外公司、专家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还向外国投资者和商务人士传递出强有力的信号,表明中国政府部门决心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效地实施中国的法律和贯彻国家的政策。
相信该判决必将对于中国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
“天下第一刀”引发专利纠纷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依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 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此外,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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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