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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胜诉后的反思,“丰田”告“吉利”仍由北京法院审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49:3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胜诉后的反思,“丰田”告“吉利”仍由北京法院审

“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胜诉后的反思



温州10月10日电题:以弱胜强的官司是如何打赢的?——“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胜诉后的反思 面对美国电器领域巨头莱伏顿公司恃强凌弱的恶意诉讼,温州民营企业通领科技集团用三年时间在美国本土、利用美国法律打赢了一场中美知识产权官司,其成功抗诉的经历对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及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具有重要启示。

今年7月份,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对美国莱伏顿公司起诉中国温州通领科技集团侵犯其美国专利案作出判决,判定通领科技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漏电保护装置),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美国专利。

这是美国法院下达的第一份中国企业在中美知识产权官司获胜的判决书,改写了中美知识产权诉讼史上中国企业未能完胜的局面。

业内专家认为,通领公司与美国莱伏顿公司3年时间知识产权官司的诉讼历程,体现出中国企业已经开始逐步掌握美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的游戏规则,并且开始拥有应对美国非常复杂和难以操作的知识产权专利官司的驾驭能力。

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先“吃透”相关法律 通领科技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专业为美国市场生产的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年市场需求量30亿美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莱伏顿公司等4家美国企业垄断了这个市场需求巨大的产品。

通领公司通过检索分析,莱伏顿公司采用机电一体化技术原理,在GFCI产品中申请了70多个专利,构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专利障碍,在这20多年的时间里,莱伏顿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手段,以侵犯其专利为由,将进入到美国市场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38家非美国企业统统“赶”出了美国市场。

通领科技虽然拥有全球独家的“拥磁式”发明专利,但为了规避在国外遭受知识产权的诉讼风险,重蹈前面38家企业的“覆辙”,2003年11月份,通领科技支付巨额司法费用把自己试制好的GFCI产品,送给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作非侵权的法律评定。

两家律师事务所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通领科技产品不侵犯美国莱伏顿的专利。

“虽然花了15万美元的评定费,有了这两份非侵权的评定书,我们心里有底了,不怕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发明专利为由同我们打官司了。

依照美国法律,即便是我们输了,也不负责赔偿”,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说。

后来的事实证明:通领公司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事先在美国律师事务所取得的非侵权法律意见书,为最终的胜诉埋下了“伏笔”。

有关专家认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竞争对手及其所在国同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法律法规,知己知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不被对方用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出来。

面临恶意诉讼,中国企业要敢于“亮剑” 2004年1月份起通领科技的产品“登陆”美国不久,由于性价比高,产品深受美国消费者青睐,在5个月内取得了销售量每月翻番的良好业绩,引起了竞争对手莱伏顿公司的恐慌。

2004年4月,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为由,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佛罗里达州、加州等地方法院起诉4家通领科技的重要经销商,企图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实施对竞争对手的排挤和打压,设置贸易壁垒。

莱伏顿公司的“诉讼策略”是海外大公司普遍采用的利用自身资本优势的战术:其一、先后在多个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人为抬高诉讼成本,使中国企业难以承受美国打官司的诉讼费用,迫使竞争对手退出美国市场;其二、“围而不打”,极端地利用美国三审制的法律体系和没有规定庭审时限的司法程序,以种种借口拖延审判期限,让竞争对手一直围绕着官司诉讼慢慢地将财力消耗殆尽。

陈伍胜说,“不反击、不应诉,就意味着退出该市场。

不管面对多么强大的竞争对手,只有敢于应对,才有战胜的希望。

”面对莱伏顿公司咄咄逼人的气势和强大的实力,通领科技主动以制造商身份加入诉讼案,聘请美国亚特兰大著名的美瑞律师事务所为其进行诉讼代理,并为全部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侵权担保,同时选择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作为主审法庭,请求把全部案件移送统一审理。

3年来,通领科技坚持走完了所有美国法律规定的应诉程序,并最终取得胜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说,通领科技的胜诉是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中美知识产权诉讼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美国媒体评价该案“其重大的政治意义远远超出了商业价值”。

自主创新是跨国专利官司的制胜“法宝” 一个是美国电器领域的巨头,一个是浙江民营企业,在这场“蚂蚁对大象”的对决中,通领科技靠什么在美国本土上“扳”倒了对手? “打铁先要自身硬。

我们的出口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信心一决雌雄。

”通领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说,作为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5家企业之一,他们一直注重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几年中获得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共46件,正在申请的有39件。



“丰田”告“吉利”仍由北京法院审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有关管辖异议的上诉请求,认定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日本丰田诉浙江吉利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仍由北京法院管辖。

今年1月,(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自己的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极为近似,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指控吉利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也不当使用了“丰田”、“TOYOTA”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丰田株式会社还将吉利汽车的销售者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同告上法庭。

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被告吉利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且汽车生产地也在宁波市,故此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二销售商的住所地在北京法院辖区内,其销售行为亦在北京,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了吉利公司的管辖异议。

吉利公司不服,向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了吉利公司的上诉。



“乡巴佬”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复审人: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复审人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93)商标申驳字13166号」,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有贬低人的含义,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乡巴佬”没有贬低人的含义,使用于酒,有返朴归真之感,该商标出自农民自谦之词,是申请人公司共同心愿。

该词是对农民善意称颂,没有不良影响,且来自民间传说。

处理结果: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一旦进入市场,将面对广大消费者,而消费者并不了解“乡巴佬”一词是申请人集体的心愿。

客观上,“乡巴佬”是对农民的鄙称,反映出对农民群众的不尊重,用其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

《商标法 》第8条第1款第(9)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它是商标注册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

商标法的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商标实务中需要个案认定。

在商标评审中,有悖道德或易于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具有不良政治影响的文字、图形。

如“台湾联邦”、“造反有理”等。

(2)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字、图形。

如本案中的“钱拳权”、“金钱万岁”、“二房”等。

(3)具有明显封建迷信色彩或有伤宗教感情的文字、图形。

如“观音”等。

(4)具有色情淫秽含义的文字、图形。

(5)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民事权利的。

如“马拉多纳”等。

当然如果权利人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利的,不受此限。

本案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因此,应当驳回其注册申请。

因为“乡巴佬”商标涉及对农民的鄙视,如果注册,必然会损害农民的形象。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实际上还起到补充《商标法》第8条的其他规定的作用,对该条前几项没有明确禁止规定,但又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依据第8条第1款第(9)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



“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胜诉后的反思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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