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开渔节”著作权纠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49: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开渔节”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4年) 全体成员,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认识到欲达此目的,有必要制定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新规则与制裁措施: (a)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程度; (b)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适当标准与原则的规定; (c)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有效与恰当的措施规定,并顾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 (d)以多边方式防止及解决政府间争端的有效及快速程序规定; (e)目的在于全面接受谈判结果的过渡安排。

承认为处理国际假冒商品贸易而在原则、规则、纪律上建立多边结构的必要性; 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 也承认最不发达的国家成员在其域内的法律及条例的实施上享有最高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使之能建立起健全、可行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缓解紧张的重要性; 期望着在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 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总条款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成员义务的性质与范围 1。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

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议要求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议,但成员亦无义务非作这类规定不可。

成员有自由确定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实施本协议的恰当方式。

2。对于本协议,“知识产权”术语,系指第二部分第一至第七节中所包括的所有类别的知识 产权。

3。成员均应将本协议提供的待遇,赋予其他成员的国民本协议所说“国民”,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独立关税区”的情况下,系指居住于该区内或在该区内有实际有效之工商营业所的自然人或法人。

译者说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有注文均采用脚注依次顺序排列。

这主要是考虑到:注文同其他条款一样,系整个协议的组成部分。

对有关的知识产权,“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合乎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标准,从而可享有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中国开渔节”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地处浙东的象山半岛海洋渔业文化颇为深厚流长,半个世纪前名闻遐迩的艺术影片《渔光曲》令其名声远播。

象山县政府自1998年起申办首届中国开渔节,此后历年于禁渔期届满之日(9月15日)隆重举行,蔚为壮观。

但稍后也由此引发了开渔节祭海方案“作品署名权”纠纷案,据新华网浙江频道2003年10月16日报导:这是全国众多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活动中,参与者向政府叫板,要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第一案。

该案貌似简单,但因其涉及到某些容易被忽视的著作权法基本理论问题,实际上使得人们对它的认识有相当的难度。

同时,该案又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故笔者觉得对此进行评析很有必要。

一、 案情简介 1 1、原、被告诉辩主张 朱某以“在第四届中国开渔节的祭海仪式中,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照搬了其创作的祭海典礼程序,而且在第四届中国开渔节祭海组的工作方案典礼设计、文稿撰写栏署了顾某的名字。

顾某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侵害了其署名权,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象山县人民政府作为第四届开渔节唯一主办单位,金某作为开渔节组委会祭海组组长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顾某赔偿署名侵权赔偿费(原文如此)10万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并在《象山报》上登报赔礼道歉,保证不再侵犯。

象山县人民政府、金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答辩:该作品系法人作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2、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1999年,朱某由其所在单位象山县石浦文化馆指派参加象山县政府主办的开渔节祭海工作(地点为象山县境内石浦皇城沙滩),任祭海仪式总导演。

2000年在仪式中任祭海组总导演,具体负责典礼设计、文稿撰写、艺术策划、项目分解、综合彩排和现场布局。

期间费用由石浦文化馆以祭海活动经费开支,同时朱某领取1000元补贴。

2001年第四届开渔节祭海组沿用了第三届祭海方案,并在“工作方案”职责分工栏中署名组长为金某、执行导演为顾某,顾某的职责范围为典礼设计、文稿撰写、艺术策划、项目分解、综合彩排和现场布局。

后朱某以其所在单位石浦文化馆放弃单位方面权益为由,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第三届中国(宁波石浦)开渔节祭海典礼司仪及现场程序提示》的作者和著作权人的作登字11—2001—A—392号作品登记证。

另查明,中国开渔节组委会为象山县政府于每年开渔节期间设立的临时机构,祭海组为前者下设分机构。

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八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文)一、象山县人民政府今后在使用朱某职务作品祭海典礼方案时应为朱某署名;二、象山县人民政府赔偿朱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象山县人民政府向朱某作书面道歉;以上须执行事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象山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除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二、 对本案判决思路的评述 为便于评析,有必要先梳理法院的判决思路。

综合来看,一审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思路:设计祭海典礼方案是朱某作为第三届开渔节祭海组总导演所接受的工作任务,费用由开渔节组委会以祭海经费报销,方案完成之前经组委会审查并作部分修改。

故援引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认定朱某设计的第三届开渔节祭海典礼程序及司仪词属职务作品,并且同时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之情形。

作品登记不是权属登记,且朱某无证据证明石浦文化馆已放弃职务作品单位方面权益,因此朱某主张本案讼争作品是个人作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开渔节祭海组制定的“工作方案”中规定由朱某负责“典礼设计、文稿撰写”等,朱某已实际完成,象山县人民政府辩称该作品是法人作品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其在第四届开渔节祭海典礼中使用了由朱某享有署名权的祭海典礼方案,未给朱某署名,其行为侵害了朱某的作品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朱某以开渔节经济收益计算被告侵权所得并据此主张巨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讼争作品除用于祭海外未公开发表,象山县人民政府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朱某主张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道歉方式以书面为宜。

第四届开渔节祭海工作方案是祭海组内部工作方案,顾某出任执行导演,负责“典礼设计、文稿撰写”等是其所接受的任务,并非在祭海方案上署名行为,况且制定该工作方案时尚未形成第四届开渔节的祭海方案。

顾某以祭海仪式执行导演身份而非作者身份接受《象山报》采访,并不侵犯朱某作品署名权。

金某作为祭海组组长,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故朱某对顾某、金某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象山县人民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

其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第三届开渔节祭海典礼中最主要的祭海文稿-“祭海文”系由他人撰写,祭海工作方案及其典礼程序主要取自《公祭大禹陵》。

从祭海创意开始,直到祭海文稿完成的整个过程均在县政府及其开渔节组委会主持下进行,充分体现地方政府的公祭性质和祈祝渔民海上平安、丰收和保护海洋的思想意思,应为法人作品。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朱某诉请。

朱某辩称:上诉人曲解了署名、公有领域文化和法人意志等概念,作为系争作品作者,朱某认为自己独立构思了属于作者艺术意志的创新祭海形式。

二审法院判决思路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第一,在程序问题上,首先是认定证据确认法律事实,认为上诉人关于法人作品的证人因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且被上诉人提出异议,故对书面证词不予确认。

其他事实双方无异议,予以确认。

其次认定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缺乏诉请依据和法律依据,于是在二审判决中予以撤销。

这在诉讼法的角度来看,都是正确的。

第二,在实体问题上,基于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认为:讼争作品系职务作品,该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体现的是朱某个人的创作意志,至于作品中所引用的中国传统文化或他人作品内容并不影响朱某作为作品整体的创作人地位。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撇除因为诉讼法原因而改判的部分不论,两份判决的推理思路实际上并无不同。

首先,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起点:讼争的《第三届中国(宁波石浦)开渔节祭海典礼司仪及现场程序提示》是一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其次根据证据认定属于朱某个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但结果是一、二审均认定既非纯粹的个人作品,也非法人作品,而是职务作品。

既然是职务作品,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朱某享有署名权,象山县人民政府于第四届开渔节使用了该作品而未给朱某署名,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page] 三、假设侵权成立时对侵权责任的分析 现在先假设法院的上述推理全部成立,仅讨论侵权成立后的责任问题。

金某作为开渔节组委会工作人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构成侵权比较明显,顾某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由于篇幅关系,本文暂不讨论,但象山县人民政府如何承担责任颇值得推敲。

第一,既然认定为《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职务作品,则朱某仅可享有署名权,至多可获得非必然的单位奖励,而不能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署名权是著作权的非财产性的人格权利,对这种权利侵害的救济主要在于赔礼道歉或予以声明补署作者姓名。

朱某请求巨额经济赔偿的主张建立在象山县人民政府举办开渔节获利和使用作品的因果关系的假想上,显然不妥,已被法院轻易否决。

但是朱某是否也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对作为人格权利的署名权的侵害显然也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事实上一、二审法院在认定朱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时也均予以驳回。

如此,法院判令象山县人民政府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师出无名,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说一、二审法院均错误适用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至于书面道歉部分,法院的逻辑是,讼争作品除用于祭海外未公开发表,象山县人民政府的侵权影响范围较小,朱某主张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道歉方式以书面为宜。

在笔者看来,以何种形式道歉实际上并重要,原则上只要该形式能表达侵权者的道歉意思即可。

至于是否登报的要求其实质反映的是一个影响范围问题,要求表达歉意和消除影响严格来说应该有区别。

从本案看,法院将影响范围和公开发表联系起来考量值得怀疑。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世的著作人身权,它只能行使一次,如前所设定,假如讼争的方案是作品,则在第三届开渔节时则该作品的发表权是已经由朱某行使了的,所以不可能存在第四届开渔节时再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公开发表”的问题,侵害发表权的都是针对从未公开的且作者不愿公开的作品。

按法院的逻辑,“公开发表”是影响较大的必要条件,在此,法院以一个不可能存在的标准即是否公开发表作为判定侵权的影响范围失去了任何意义,欠具说服力。

判决中提到的与此有关的是祭海活动,该活动作为公祭,无疑也是公开的。

但是在法院看来,祭海是讼争方案作品的使用行为,其影响范围较小,尽管这个活动也可能被报道或电视转播等。

如果必须考虑侵权影响范围,且祭海也确定地就是使用作品的行为,则考虑祭海的影响范围是必要的。

但是遗憾的是,本案中祭海行为是否果然为使用作品的行为正是一个重要关键所在,但法院缺乏有效论证。

如果是,则它和表演是什么关系?如果不是,则前文的假设应该被推翻,侵权无法成立,责任问题根本就是无从谈起而不是讨论如何承担。

四、 对前述假设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国版权第一案”思路网总裁拒不认罪遭重判



对于高清视频发烧友来说,思路网可谓鼎鼎大名,它曾是中国最大的高清门户视频网站,也是国内最大最著名的高清盗版影音网站。

46岁的思路网总裁周志全和朋友在破解了正版影音作品后传到网上,以会员收费下载观看方式牟取暴利。

该网站上不仅有上万部高清蓝光电影,还有各种视频和影视节目,会员数曾超过140万人。

昨天,被称为“中国版权第一案”的思路网侵权案在海淀法院审结。

周志全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同案6人分别被判处1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 主犯拒不认罪从重处罚 昨天下午1点半,周志全等7人被带上法庭。

和其他人低着头不同,周志全一直抬着头,嘴角微微上扬。

法官首先宣读了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周志全于2008年8月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并将HDstar论坛作为网站内站。

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注册会员下载,同时通过投放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同时,周志全的同伙寇宇杰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宇杰雇佣崔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苏立源、寇宇杰、曹军、贾晶洋、李赋然、崔兵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6人均依法从轻处罚。

主犯周志全因拒不认罪被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周志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寇宇杰、苏立源等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

提示 保证视听文件来源合法 据法官介绍,该案中,几名主犯都是高清蓝光视频爱好者,在他们的意识之中并不认为侵犯版权是违法行为,缺乏版权意识才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目前,我国盗版侵权类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互联网主动复制传播侵权案件,不过整体的发生率比此前有所降低,这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这两年的专项行动对盗版侵权类案件进行了严厉查处,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震慑,同时居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法官建议,作为评判是否侵权的标准,居民获得视听文件的来源一定要保证合法,同时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不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大范围的传播。

发迹之路 起家当了高管改造网站 据法官介绍,周志全不认为自己犯法。

在几次审讯中,他都直言看高清视频是自己的爱好,而每次提到版权的问题,周志全则一言不发。

据了解,今年46岁的周志全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具有硕士文凭,曾是IT精英。

他于2003年到思路网,在逐步挤掉网站其他高层后开始改造网站。

2008年,周志全创办了“心田一品”公司,网站挂靠公司,开始做起了盗版高清下载业务。

此后不久,周志全遇到从泡泡网离职的苏立源,他同样是IT精英,同样是高清发烧友。

周志全很快聘请苏立源为技术总监,全权管理公司日常事宜;其他董事也都是高清发烧友,负责管理100多人的团队、日常监测和维护网站。

据了解,思路网的管理团队达到139人,人员组成分为专职和兼职,管理板块分为客服、版主、压片组、包种组、维护开发员以及发布组等等。

团队负责人是苏立源。

据周志全交代,思路网站的经营主体是自己注册的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员工每周一到公司开会,汇报上周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公司职员采取不坐班制,在家就可完成工作。

网站不光提供高清影片种子,供注册用户下载影片,公司管理人员也购买片源或从国外网站下载片源,并添加字幕,上传到网站供用户下载。

手段 论坛内设“盗版区” 据文化执法人员介绍,为躲避追查,思路网共设有三层结构。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中国开渔节”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