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权利,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谁所有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02: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权利,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谁所有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权利



一、  定作人的权利 (一)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该工作成果; (二)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

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二、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

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不是任意绝对,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

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

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三)定作人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三、  (一)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承揽人应当承担该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

即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

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承担。

(三)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并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谁所有



具体如下所述: (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主要条款】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技术成果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 技术成果一般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使用权均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这并没有异议,但实践中经常碰到无法区分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导致纠纷发生。

何谓职务技术成果?根据有关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药成果等)。

也就是说,职工在履行本岗位职责或承担单位交给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后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另外,如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那么该技术成果也是职务技术成果。

例外规定: (一)职工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得技术成果也为职务技术成果。

(二)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所得技术成果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二、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三、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一)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资金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都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权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谁所有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