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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00:11:5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
有问题,对方不仅涉嫌偷税漏税,还涉嫌盗窃个人身份证、侵犯个人信息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用他人个人信息是构成犯罪的,盗窃他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
有问题,对方不仅涉嫌偷税漏税,还涉嫌盗窃个人身份证、侵犯个人信息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用他人个人信息是构成犯罪的,盗窃他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促进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 应积极地使用各种新闻媒体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渗透到其相应的农业栏目中,切实加大对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 则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则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规则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在宣传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对象阶层,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使得植物新品 种保护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其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应抓紧修订现行的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的管理法规,进一步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增强社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另外,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能否切实有效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目前 应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那些侵权、假冒行为,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司法保护,这也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保护途径,任何拥有知识产权的 公民法人和组织在其所拥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
二是行政保护,品种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农林行政部门申诉,通 过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保护,从而使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3。加强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与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建设 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自发组建各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植物新品种方面的集体运作功 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地域性植物品种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农业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策略研究,积极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完善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在农业科技成果鉴定之前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交完整的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状态的检索报告, 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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