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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认定仍有难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00:08: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认定仍有难点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哪些



一、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  侵犯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立案标准,例如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标准。

三、  商标权纠纷管辖是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和著作权纠纷的管辖都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认定仍有难点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11月6日,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系列措施表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大。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认定难题逐渐显现出来。

近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举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务问题专题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和检察官们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新型犯罪呈上升趋势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惠介绍,2011年海淀区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处,从其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数据分析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大幅增加,尤其是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数量激增。

海淀区检察院三年来受理侵犯著作权案件从零到56件115 人,其中有14件26人为影视作品,3件7人为网络文字作品,涉及被侵权网站主要为知名网站。

二是盗版计算机软件案件多发。

据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虽有传统犯罪的特点,但许多问题不能按照传统犯罪的特点来分析。

比如权利人作为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受害者,如何衡量其受害程度远比传统犯罪要复杂得多。

在传统犯罪中,财物被盗的权利人不能再使用该财物,但是知识产权领域与此不同,比如商业秘密被侵犯时,罪犯在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也仍然能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

另外,传统的财产权随着财产本身而独立存在,但是知识产权往往有期限等特殊限制,需要特殊的程序去保护。

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受刑罚规制,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侵权行为受知识产权法等民商法的调整。

如何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成为专家讨论的焦点。

周光权分析,违法性判断在不同法领域可能有些差异,但是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应该坚持。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有一个前提,即知识产权法认定为违法行为的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通俗地说,一个权利人如果在民事上打不赢官司的话,就不可以认定对方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每个刑事司法者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理要坚持谦抑性,只有知识产权法认定为侵权,且达到相对比较严重的程度,才有可能认定为犯罪。

清华大学副教授崔国斌对此表示同意。

他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很多领域,著作权法上“复制”和“发行”的规定在刑法和知识产权法上就不一样。

刑法规定相对比较宏观,“复制”和“发行”的含义常被宽泛地解释,这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解不同。

首先,著作权法上并没有关于“出版”侵权权利对象的规定,而刑法将“出版”与“复制”“发行”并列规定。

其次,“复制”和“发行”在著作权法上是明确分开的,是独立的,而刑法是将他们连在一起规定。

许多专家也认为, 刑法对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大量经济犯罪的认定,总体上要遵从民商法关于侵权方面的规定,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才能协调处理好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面临的主要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中涉及对侵权物品和侵权行为、犯罪数额等方面的认定,对此,学者们发表了自己意见。

如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里对“相同”就有一个判定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则涉及公众的认同感问题。

这些都涉及到如何理解一般人的判断和司法鉴定的问题。

周光权认为,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时,既需要参考鉴定意见,又不能过于依赖鉴定意见。

如果有鉴定意见当然更好,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中某些技术不熟悉时就需要鉴定意见,比如对比新版人民币点钞机和旧版人民币点钞机技术的差别等。

但现实中有些案子即使找到了鉴定机构,但这个机构不一定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未必公允。

所以,还应考虑一般消费者的判断,考虑公众的认知度,如果一般消费者很容易混淆两个商标,或认为某项知识产权明显值得保护,就很难否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也认为,法官和检察官都不应该依赖鉴定意见。

比如,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对于是否“相同”,不一定非得有鉴定意见,可以通过对商标的种类、文件加以证明来判定相关事实。

再如,判断出版物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可以询问著作权人是否发出许可,也可以要求被告人拿出证据,像这种情形就不需要鉴定意见。

如果所有的要素都要有鉴定意见来证明的话,那法官无异于一个机器。

林维认为应充分发挥法官和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 对一些情况作出判断。

研讨会上,与会者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也进行了研讨。

在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如何计算损失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特别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立案和定罪。

周光权分析,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计算损失数额往往涉及多项内容, 包括产品研发的成本、开拓市场的成本、销售额、被侵权后收入减少的数额等,这些数额判断起来会非常复杂。

他认为,对损失数额的计算,要考虑违法销售数额, 从违法销售数额里可以算出违法销售的利润和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刘丽娜认为,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在认定上确实存在障碍。

首先,刑法没有明确界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其次,“获利数额”的具体计算标准也不统一。

所以,她建议明确将“违法所得数额”界定为“获利数额”,并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计算标准。

林维认为,违法所得数额应该等于获利数额,它同权利人损失数额、非法经营数额、销售数额都不相同,这几个数额的区分和认定是一项繁杂而精细的工作。

法律需与时俱进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体现一个国家的创新战略。

与会专家对如何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出了中肯的对策和建议。

专家们普遍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很多发生在网络环境中,为此要增强立法的时代性,科学立法,使法律规范与惩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相适应。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建议培养年轻检察队伍,建立专业化研究部门来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多数是年轻人,对网络非常熟悉。

而许多法律人对网络不熟,对虚拟社会、虚拟空间了解太少。

因此,法律人在加强自身学习、与时俱进的同时,应该重视和培养新鲜血液和新生力量。

海淀区检察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处,专门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案件,专业化程度比较高,希望海淀区检察院能形成有示范性的案例。



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方式



一、  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方式主要是看侵权人是否有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假冒行为 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2。非法出售 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3。非法制作 表现为未经授权而制作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

二、  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有以下三种: 1。以知识产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三、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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