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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现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6:14: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现状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若该发明创造成果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比如资金、设备、未公开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即便该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人的工作职责或工作任务,也属于职务发明。

若该发明创造成果属于非职务发明,即便用人单位帮助垫付申请费,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仍属于发明人。

发明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借款关系,有相反约定或证据除外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现状



如何界定职务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你好,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在哪?



构成要件: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具体情形: (a)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

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的“本单位”包括:职工的认识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

)“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

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

(c)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b)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c)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

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

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

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也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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