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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目的是形成专利吗,研究生发的专利有用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6:12: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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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目的是形成专利吗



多数发明人都知道,不将发明申请专利的危害是很大的,这意味着发明人的专利容易泄露被别人盗取。

除此外,发明人还有可能面临侵权,而没办法维护,因为发明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严重的,发明人持有的这项技术发明,还存在与他人持有专利相同的可能,从而面临构成侵权他人的行为。

由此,将发明申请为专利的意义和目的便显而易见了。

大致上,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申请专利的意义一:防止被侵权以及侵权他人。

一项发明成为专利后,就自然会受到法律保护。

表明了它是所有发明中,独一无二的存在。

此时因为专利法律保护的缘故,持有人的专利即便受到了他人的侵权,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

而假使发明人并未申请专利,自然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同时,发明人很有可能还有侵犯他人专利的风险。

申请专利的意义二:提高发明内容的价值。

假使发明人没有将自己的发明申请专利,此时这项发明能发挥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仅能够被发明人用于商品生产中。

但假使发明人申请了专利,那么这项发明就具有了专利权,在被使用的同时,还能被转让或是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质押贷款以及用于投资他人公司合作等用处和价值,能给持有人带来的收益也往往是十分巨大的。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研究生发的专利有用吗



一、 有的学校可以加学分,或者可以评奖学金,所以有可能有用。

二、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受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所以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是在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

由于专利公报是定期出版,加之公报版面的限制,特别是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有限,还有审查环节上的原因,此项工作有时也可能推后。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发明专利之后,一般需要进行多次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来看,从提出授予专利申请之日开始,大概需要十八个月才会公布发明专利。

由此可见,对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审查过程,有多么的复杂和严禁。

如果申请的专利并不满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话,那最终是无法被授予专利权。

三、 1、缩短审查时间 大家都知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时间比较长,专利申请人如果申请专利提前公开后,就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没有申请,在正常程序的专利公开后才会进入实质审查。

可不要小看这缩短的审查时间,发明专利授权越晚可能对于专利的商业价值影响也就越大,尽早获得授权才能尽早投入生产使用,或者用于高企认定等项目申报中。

2、获得临时保护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我们都知道,专利授权后他人使用的话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专利提前公开专利法中也有效相关规定,这也说明了此时的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期间,获得了所谓的“临时保护”的权利,警告他人不能未经允许实施,并且可以在授权后有追溯侵权的权利。

3、抢占市场份额 专利提前公开也就将专利部分情况公诸于众,对于专利技术产品占领市场份额起到了促进的作用,而竞争对手也不能以此相同的技术再进行申请专利,获得相关专利授权。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评析】 〖1〗一、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就此问题,巨星公司的观点是:当专利权的原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而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观点则是:当专利权的原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显然是采纳了后者观点,即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如二审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4行就写道:“ZL 99115648?X号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继续有效的部分形成一个新的权利要求”。

由于二审判决对于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后,是按照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的,所以才认为,权利要求9记载的第一技术方案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已被宣告无效,被控侵权产品采用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但是,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所采用的上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是错误的。

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应受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就本案来说,巨星公司的ZL 99115648?X号专利共有13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2、3、4、8、9的第一技术方案、11、12、13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5、6、7、9的第二、第三技术方案、10被维持有效。

根据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它们各自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权利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第二或第三技术方案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0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等,均应当分别作为确定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本案中,巨星公司既然主张以权利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为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就应当以这两个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不应当在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再引用权利要求9记载的技术特征,因为二者所保护的是各自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任何引用关系。

所以,一审、二审法院以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权利要求9第二或者第三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错误的。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理由是:(1)被控侵权产品的固定定位构件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不同,即被控侵权产品是用铁丝或者钢筋捆扎的方法实现对空腔硬质薄壁管进行固定的,而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2)被控侵权产品的薄壁管端间是实心混凝土,中间没有钢筋,不构成“肋”,因此,也就不具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端间肋”技术特征。

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根本不同。

但从本案有关事实来看,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上位概念,说明书第4页第4段进一步描述了固定定位构件的各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包括紧固铁丝。

被控侵权产品采用铁丝或者钢筋捆扎方式实现对空腔硬质薄壁管进行固定,只是固定定位构件的实施方式之一,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特征所覆盖。

关于“实心混凝土”是否属于专利权利要求5记载的“端间肋”问题。

从专利权利要求5的文字记载看,所说的“端间肋”是“现浇砼端间肋”,而“砼”的含义就是“混凝土”。

可见,权利要求5记载的“端间肋”也是混凝土,中间并没有钢筋。

被控侵权产品的薄壁管端间采用实心混凝土,与权利要求5的字面含义完全一致。

由上可见,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是否为公知技术 从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两份公知技术文献看,一份是《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其中并没有记载有关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具体技术方案,且巨星公司认为该份文献并非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明公知技术的证据使用,故该份文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采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

另一份是1993年第2期《建筑技术开发》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论文《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研究》。

其实,该份文献已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认为,该份文献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技术特征。

由上可见,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21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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