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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25:2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 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这就是 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
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观设 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 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 用。
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 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 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 内标准。
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 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 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 的一个条件。
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 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
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 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 专利权。
(3) 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 同的。
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我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 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一、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一)必须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二)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三)必须富有美感。
(四)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 1、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三、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费用有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等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知局制定的标准缴纳。
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的判断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知局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
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5、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6、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7、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8、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9、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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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