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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出来审批意见答复多久,专利出资是否可以不评估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09: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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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出来审批意见答复多久



一、 专利申请人作出陈述意见后多久可以授权,是没有具体时间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时间是多专利申请三年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二、 如果申请人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无论发明创造如何重要,如何有经济效益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取得专利权的首先条件是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起专利申请,即如果发明创造的企业或个人没有进行申请,则其发明创造将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也就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

1、专利法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初步审查 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

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专利出资是否可以不评估



一、 是需要评估的 股东出资,在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

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二)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二、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三、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

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

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专利分类号和专利号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专利分类号和专利号在概念上有区别。

所谓专利分类号,其实是指下列情形。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专利分类号是采用IPC国际专利分类表对进行标识。

同一专利可能具有若干个分类号时,其中第一个称为主分类号。

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不同类型的技术主题,并且这些技术主题构成发明信息时,则应当根据所涉及的技术主题进行多重分类,给出多个分类号。

将最能充分代表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排在第一位。

而专利号,是指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上专利号为:ZL(专利的首字母)+申请号。

若一个专利在申请中,但是却在申请号前加上ZL字母(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授权专利),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工商行政部门会依法给予查处。

其次,专利分类号和专利号在作用上有区别。

专利分类号具有充分代表发明信息的作用,专利号则是为了防止侵犯专利权,尤其是防止假冒专利行为。

另外,专利号除了具有警示作用以外,还具有广告宣传作用和区别作用。

1、排他性,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2、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

3、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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