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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案接近尾声:国产手机厂商或掀起专利内战,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30: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高通案接近尾声:国产手机厂商或掀起专利内战,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高通案接近尾声:国产手机厂商或掀起专利内战



虽然牵动国内手机产业的高通公司在华垄断案正在接近尾声,但由此而引发的一场国产手机厂商之间的专利内战可能刚刚启幕。

11月12日,一位熟悉高通在华垄断案的业内人士向科技透露,发改委预计在本月底对高通案作出最终处罚,除了罚款、降低专利授权费用外,取消高通推行的“反授权协议”也在其中。

“反授权协议”是高通公司利用自身的专利优势迫使手机厂商签订的不公平合约,根据这项协议,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必须将所持专利授权给高通,并且不得以此专利向高通的任何客户征收专利费。

正式有这样的协议存在,在苹果公司、三星等厂商在国际市场大打专利官司之时,国内却鲜有类似的官司。

不过,随着这项协议的取消,国内手机厂商拿起专利作为竞争武器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高通保护伞消失 去年12月13日,发改委对高通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并在今年7月明确对高通的调查包括“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基础”等七项内容。

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在一些问题上,高通公司承诺作出整改,并请求发改委中止对其进行的反垄断调查。

两个月前,发改委官员透露,“高通反垄断案”已进入最后处罚阶段,不过处罚决定现在仍没有做出。

据一位熟悉高通在华垄断案的业内人士透露,发改委预计在本月底对高通案作出最终处罚,处罚措施可能包括降低专利费用、罚金以及取消“反授权协议”。

在这些可能的处罚中,“反授权协议”的取消,可能会成为国内手机市场专利官司的一个分水岭。

以前按照高通 “反授权协议”要求,中兴、华为、联想等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必须将所持专利授权给高通公司,并且不得以此专利向高通的客户征收专利费。

这项协议意味着,即使一些手机厂商使用了别家厂商的专利,只要采购了高通公司的芯片,就不用担心专利的收费问题。

实际上,这等于给一些缺少专利的手机厂商带了一顶保护伞,以至于放纵这些手机厂商在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并不会在专利问题上作出相应的规避。

不过,随着这条协议的取消,未来手机厂商们之间的专利价值将会逐渐凸显出来,而拥有更多专利的手机厂商无疑将会处于更有利的位置上。

而对于缺少专利的手机厂商,在研发过程中可能就要考虑专利侵权的问题了。

实际上,在高通案调查过程中,国内手机厂商已经开始在专利问题发生“摩擦”。

据媒体报道,中兴手机日前已经向同业的厂商发出律师函,想就专利授权问题展开收费谈判。

而据多方消息证实,除了中兴外,华为、酷派等厂商都向其他厂商发出过有关专利的律师函。

一场关于专利的较量,可能正在国产手机厂商之间酝酿。

或掀起专利内战 专利搜索分析公司PatSnap的数据显示,国产手机厂商的专利量出现两极分化。

截止2014年11月,华为获得的专利授权量近3万件,而魅族公司却只有80多件。

在整体上,由于中兴、华为、联想的成立时间远远超于小米、魅族等其它国产手机品牌,在专利数据量上也占据很大的优势。

因此,等高通的保护伞取消之后,中兴、联想、华为等持有大量手机专利的企业有条件将专利作为竞争武器。

目前,中兴、华为手机的专利保护以技术发明为主,联想则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程度相当。

也许是意识到了专利的重要性,很多后起期的手机品牌正在从外观设计等方面加强专利的积累。

PatSnap的数据显示,小米公司作为业界新秀,正努力通过加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这些易于见效的专利,强化自身的专利布局。

目前,小米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量已经超过酷派、魅族手机品牌。

虽然国内手机厂商在国内市场上竞争的头破血流,但是除了价格、营销宣传上进行一系列的“对抗”外,真正拿起专利这个武器进行攻击或者防御的厂商还几乎没有。

但是最近不断流出的专利律师函,已经透露出专利内战的一丝气息。

一些手机厂商在接受科技问询时虽然不愿意就是否开展专利授权业务发表评论,但几乎一致强调,专利创新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对科技表示:国内手机厂商之间的专利战还不会一触即发。

“还没那么严重,企业发律师函只是在试探。

由于国内专利侵权赔偿太少,起诉意义也不大。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市(行署)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扶持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

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凡由政府有关部门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项目,承诺申请专利的义务,项目取得成果后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法定机构专利检索内容的报告: (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 (二)国家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专利项目; (三)申报省、市(行署)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申报省、市(行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申报前不能明确该项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申办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 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

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专利费以最小销售单位计算"引发的争议



专利和标准,都可以说是两面刃,厂商对它们都是既期待又怕受伤害;如果当专利遇到标准,变成标准专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则情况更为复杂。

根据专利法,专利可以说是国家授予的一种垄断的权利,因为专利有排他权;但如果滥用专利,则很容易触犯反垄断法,像高通便是一个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

一方面,标准是一种束缚,但另一方面,标准对产品的大量商品化是很重要的推手,因为如果没有标准,那产品的推广便会很没效率。

为了取得专利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平衡,公平及合理非歧视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便应运而生。

然而,由于专利蟑螂的猖獗及反垄断风暴的漫延,最近很多法院都对“合理”授权许可费用的部分重新探讨,且多倾向以最小销售单位来计算授权费用的比例。

对于这种趋势,许多信息设备业者都持赞成的态度;但另一方面,部分业者则认为,如果管制太严,一下子把标准专利的价值降低那么多,肯定会影响业者申请标准专利的意愿,这对产业的发展有什么影响?实在值得观察。

联发科技,台湾最大的IC设计公司,芯片营销遍及全球,当然也碰过不少专利诉讼的问题,对于标准专利及FRAND,也有很深刻的体认。

联发科副总经理暨法务长许维夫在2014两岸专利论坛中,分享了他对以上议题的看法。

从三大面向来看SEP 许维夫指出厂商希望能让产品在国际间大量适用,所以会制定一些规格来让产品在国际间可以合适化,因此“标准”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发展上的助力,顺着标准而延伸出来的专利,可以说是十分有价值的智能财产。

然而,就现实面而言,目前在国际间并没有一个单位可以审核及认证那一个专利是标准专利,也因为这样而造成很多问题,最普遍就是滥用标准专利的问题。

背景:不同的标准组织如何定义标准专利?如何去看待及形成标准专利? 在美国,因标准专利而制造出来的问题,像一些诉讼的现象,都引起了一些争议。

基本上有2个主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专利的价值。

这么多年来,大家都在申请专利,但每一件专利的价值如何界定?一个专利究竟值多少钱?其实这是一个不容易解答的问题。

过去美国的法院只是有一个很粗糙的损害赔偿机制;在未来,专利的价值如何制定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议题,必须要看一个专利背后的经济分析。

第二个问题是一个标准专利被纳入为标准之后,会不会因为其价值大增,而造成后面的一些波浪?因为当一个专利被纳入为标准专利之后,其价值会比一般非标准专利高出许多。

许维夫说:“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包含了太多的专利,假设一个产品有 3,000个专利,每一个都来说我侵权,厂商就算把利润降低,但每一个专利都付权利金的话,那公司也是在做赔本生意。

这个权利金堆栈 (royalty stacking) 的问题,最近已在国际间开始受到重视”。

5大标准专利组织对标准专利的政策大不同 目前全球主要有5个标准专利制定组织(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但5大组织的政策却不太一致。

3GPP 及ETSI:于3GPP及ETSI,每一个人(即使不是会员)都可以去宣示 (declare) 自己的专利是标准专利,在宣示之后,也没有任何专人在审查。

如果在宣示之后,厂商不想受限于公平及合理非歧视的授权条款(FRAND),只需要简单的表示是误报,而对于错误的宣示也不会有任何罚则。

简单来说,反正只要厂商宣示完毕,其专利就会被视为SEP,必须受限于FRAND;另一方面,即使是SEP,但只要不宣示便不须受限于 FRAND。

许维夫指出这中间会有一个模糊地带:假设3GPP强烈去执行一些规定,那当一些公司手上有很多SEP的时候,业者可能会将一些隐藏起来,在没有宣示的情况下,业者隐藏起来的SEP便不须受 FRAND的限制,但事实上这些却都是“必须”的专利。

WiFi:不要求业者一定要宣示,因此业者可以自行决定要不要宣示,只要不宣示,便不会受 FRAND的限制。

JEDEC:明确要求业者一定要宣示所拥有的SEP,就算没有宣示,但只要加入JEDEC,成员所拥有的SEP一定要受FRAND的限制。

NFC Forum:在每次开会前一定要宣示,但未经宣示的SEP也要受FRAND的限制。

Bluetooth :针对会员的Bluetooth兼容产品会免费授权SEP标准专利。

许维夫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除了不同的标准制定组织有不同的规定外,有许多非SSO会员手上也有标准专利,但却不宣示,也不受FRAND的限制。

这问题该如何解决? 图1。 每一个人(即使不是会员),都可以去ETSI宣示自己的专利是标准专利 (图片来源:ETSI官网) 美国:针对SEP & FRAND,近年有一些快速变化的发展 许维夫表示:“即使对手拿着SEP来对你提起诉讼,你也有可能不会被判侵权,这好像与我们的直觉是相反的,但事实上却是如此。

像你去宣示说你的专利是标准专利,但却没有一个正式的组织来判定你的宣示是真的还是假的,因此我们常常会发现很多组织中的SEP有不少是灌水的,因此即使是拿着SEP去提告,也有可能被判定是不侵权的”。

2014年Golden Bridge Technology Inc。 V。 Apple一案就是拿SEP来兴诉,但却无功而返的好例子。

Golden Bridge Technology拿着已经过宣示的3GPP WCDMA相关标准专利去告Apple,并要Apple按每一台iPad及iPhone等终端产品售价支付0.05~0.07%的费用,但北加州法院的法官却认为即使原告已宣示其专利为必须的标准专利,但Apple的产品却没有对这些专利侵权。



高通案接近尾声:国产手机厂商或掀起专利内战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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