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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8:5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



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无锡市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特别是为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解决资金需求,根据《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贷款对象、额度和期限等 按照《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操作单位和受理时间 操作单位为无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常年受理。

第四条 申请渠道 企业根据在无锡知识产权网(www。wxip。org)上发布的“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受理的有关要求,下载并填写《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见附件1),书面申请书和申请资料一式四份(盖单位公章)递交操作部门。

第五条 审查和批准程序 (一)受理 无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受理接收申请企业提交的以下申请材料: 1、 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 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原件、专利查新检索报告①②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 4、 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 上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6、 贷款卡及最近日期查询记录 7、 上月银行对账单 8、 上年度审计报告

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第一条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 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 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 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 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 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 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 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则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 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 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 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 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 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 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上述试验结果除应当在保藏单位登记外,还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局。

第九条 保藏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请求人说明的保藏办法进行保藏。

在此种情况下,保藏的微生物如果仍有死亡、污染、失灭或者变异的,保藏中心不负责任。

如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赔偿请求人的损失。

第十条 如有前条情况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通知请求人重新提交微生物培养物,并予以继续保藏。

第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前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保藏中心只向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后,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经微生物保藏请求人同意,保藏中心应当向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该微生物样品。



最高法将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难以准确计算,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导致的。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 判赔额与当事人请求额和期待目标相差较大,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未能提交或者缺少与确定赔偿数额相关的证据;二是立法规则和执法标准本身仍存 在有待改进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修改专利法为契机,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建议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 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现象设定一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增强制裁效果;考虑到当前实际,适当提高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强化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 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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