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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主动撤回要办理的手续,专利申请只能一个人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6: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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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主动撤回要办理的手续



专利申请在授权前,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在撤回专利申请时,申请人要向专利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是专利局统一制定的一种表格。

见附录。

声明要逐项填写,要写明发明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要有声明提交人(即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签章。

当撤回手续合格时,专利局寄给申请人一份“手续合格通知书”;当撤回手续不合格时,则部给申请入一份“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如果当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交时,专利局对该项专利申请已做好了公布的印刷准备工作,那么声明中提及的该项专利申请将仍予以公布,但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会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主动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提出时可以不说明撤回理由据法律程序中不得反悔原则,撤回专利申请一经生效,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该声明,该申请即告结案。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

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起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

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专利申请只能一个人吗



专利申请对申请人数量、发明人数量是没有限制的。

第一发明人的位置最重要,第二、第三有一些意义,后面的就只剩下名义上参加过项目的意义了。

一个人申请专利,申请费减免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是减免70%。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1、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专利的知识产权的一项制度。

一项发明创造并不能自动得到专利保护,专利局也不能主动授予专利权,必须由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按照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专利局接受申请后,经法定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才授予专利权。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必要的附图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写。

由于申请专利事务是一项繁杂的法律事务,一般人不容易完成这项任务,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专利资格的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和办理有关申请事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申请专利和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按有关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缴纳代理服务费。



专利申请号标准



前言 《专利申请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6-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贺化、黄庆、卜方、宁珑、王强、朱仁秀、翟薇、何越峰、严笑卫、王占三、吴大章、汤才祥、徐暋华、施平、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标准ST。13《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工业设计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编号建议》,特制定本标准。

为了适应中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进行了修改。

专利申请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为各种目的,特别是为法定程序和文献出版的目的,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国专利申请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

2.3 校验位

专利申请主动撤回要办理的手续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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