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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是否受到审查次数限制,专利局公告(第二号)建立专利管理机关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5:2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审查是否受到审查次数限制,专利局公告(第二号)建立专利管理机关
专利审查是否受到审查次数限制
一、 进行专利审查,可以多次进行,没有次数限制,但有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的初步审查时间限制为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专利的实质审查时间限制为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 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2。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不符合先用权或者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的条件; 4。不符合法定的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 提醒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 个法院进行起诉。
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地,实际上范围很广,具体包括了: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 3。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局公告(第二号)建立专利管理机关
一、为适应施行专利法的需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设置专利管理处,专利工作任务繁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专利管理局,各工业部、局和经济特区、开放城市亦可设专利管理处。
专利管理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纠纷; (四)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五)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服务机构。
《通知》还要求建立和健全专利服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工业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需要设置不尽相同的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项工作。
二、国务院指定上海专利事务所为我国第二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上海专利事务所代办外国人来我国申请专利以及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还承办国内专利代理事务,此前国务院已指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第一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关于专利缴费手续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关于专利缴费手续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
” 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1)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 并发出。
(2)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3)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4)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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