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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大战中崛起民族品牌,专利实审要多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5: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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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大战中崛起民族品牌



作为耗材企业龙头老大的纳思达,这几年来飞速成长,强劲的技术优势,自有专利的耗材产品,产品质量在通用耗材界渐渐处于领先地位。

纳思达全球品牌总监臧某在谈起企业成长的时候都避不开 “专利”二字。

在专利大战里成长 臧某认为,是全球专利大战的磨砺,才成就了纳思达的快速成长。

2006年2月17日,日本爱普生公司利用美国关税法337条,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了主要针对中国墨盒制造企业“337调查”。

在日本,爱普生状告珠海纳思达十项专利,最终达成和解。

当时情况很危险,一边是爱普生,一边是惠普,它们都启动了“337调查”。

爱普生启动的“337调查”在3月,随后惠普在6月也启动了 “337调查”,不过惠普相对低调,外界知道的并不多,也没有太关注。

“纳思达当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开始了抗诉,这也是肩负着国家的荣誉和民族产业的利益。

”臧某说,“由于纳思达积极应诉,使中国墨盒企业的产品得以在美国市场继续销售了近20个月。

在为纳思达赢得利益和不断改进技术时间的同时,也为中国耗材行业赢得了喘息的机会。

” 臧某接着说:“2006年始的337案件将纳思达推向了风口浪尖,单挑全球行业巨头。

对手都是在全球排在200强以内的公司,但是纳思达对自己的专利产品非常有信心。

而且这样的产品在美国市场、在全球市场的销售已经大获成功了,在日本市场,在欧洲市场也已经被法律所认可,是不侵权的产品,应诉是基于一个坚实的创新专利技术的一个基础。

” 对于“337调查”,臧某定义为完全的贸易保护主义,应诉避免不了。

“从此,专利官司越打越大,从美国的ITC打到了联邦巡回法院,打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美国海关。

也从美国蔓延到了日本、英国和德国,成了真正的专利全球大战。

” 至今纳思达还在这个没有硝烟的市场战争中战斗,战况也异常惨烈:在美国,ITC不顾专利商标局认为爱普生部分专利无效的质疑,不考虑涉案大量的事实证据,发出了普遍排除令。

并且,在不考虑法律被动原则,又将ITC对兼容墨盒的普遍排除令扩大到了再生墨盒。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裁决认为爱普生的部分专利无效。

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也质疑爱普生专利的有效性,要求爱普生同纳思达墨盒产品的日本代理 “和解”,爱普生不得不签署“和解协议”。

使纳思达的墨盒产品得以独家在日本市场销售。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也裁决爱普生的专利无效,现爱普生将德国专利局告到地方法院。

在英国,爱普生已撤销对纳思达代理商的6项专利侵权诉讼,目前,只有二项专利在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等待着开庭审理,又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没有结果的专利纠纷。

在中国,爱普生的相关专利已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为专利无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被裁决为专利无效,现爱普生将此案上诉到北京高等法院,正等待着裁决。

臧某分析说,从一系列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纳思达仅仅在美国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在ITC受到了不公的裁决,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诉讼中都处于有利的地位。

面对实力悬殊如此之大的跨国专利大战,纳思达尽管已付出了不菲的专利诉讼费用,但并没有被这巨大的压力打垮,反而逆势快速地成长着。

因为在这场专利大战中,不断改进产品,增强专利,锻炼出一支很强的专利队伍,从此步入了快速发展之路。

专利战中越打越强 臧某回顾这几年的“337调查”应诉历程,坚信一条: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是中国打印耗材行业未来的阳光大道。

他介绍说,到目前为止,纳思达拥有包括知识产权律师及专利工程师在内的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几十人。

并聘请一批欧美日等国的著名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事务所为长期知识产权顾问。

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研发与申请流程审批制度、专利奖励制度等,并已基本实现了专利管理的网络化和电子化建设。

纳思达成功研发出了耗材用芯片,是纳思达快速发展的基础,也为兼容耗材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是目前国内唯一掌握耗材最核心芯片技术的通用耗材企业。

在兼容墨盒领域里,纳思达全球第一个采用 “微压控制阀技术”,取代了墨盒过去传统使用的海绵;纳思达在行业内首先推出墨盒的色体分离技术,解决了墨盒的残墨量问题。

与大连理工大学合作,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成立珠海联合研发中心,成功开发出“新型喷墨打印机用耐候性特种染料墨水”,形成了四项核心技术专利。

产品性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价值。

臧某说,“专利战是最高层次的市场竞争策略,众多案例表明,发起诉讼的一方不一定是市场的最终赢家。

纳思达没有倒下反而更强。

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更大、知名度更高,新产品出的更多、专利增加的速度更快。

” 据了解,三年半的时间里,纳思达销售额翻了一倍,产品从当初的墨盒,已发展为四大支柱产业并驾齐驱。

目前,纳思达的墨盒市场份额仍是全球行业的第一,激光硒鼓和耗材芯片也成为了行业的老大,在全球的销量快速跃居市场的前列,墨水产业在大连理工大学的支持下,技术也处于全球领先的位置。

臧某说,通过加强自主研发和同全球著名的国际跨国公司进行了专利授权的合作,纳思达成功拥有了全球行业中最强的专利技术平台,可以合法使用的专利数量超过2.5万项,为产业继续高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专利实审要多久



一、 专利申请开始就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国知局可以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二、 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是申请人提出关于进行被审查的请求。

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三、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

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

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

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 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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