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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2: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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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商务楼303B。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楼3门101号。

被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徐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乾公司)诉被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清大公司)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于2004年4月9日、2004年5月10日及2004年6月3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郑济宁,被告清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韵、李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中乾公司诉称,中乾公司是99111339。X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1999年8月10日申请,2000年3月29日公告,2003年6月25日被授权公告。

清大公司自2000年开始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生产 、销售和宣传0.5级小感量核子秤。

经中乾公司多次制止,清大公司拒不停止使用,也不向中乾公司交纳使用费。

在中乾公司专利获得授权后,清大公司仍继续使用该专利,已构成对中乾公司专利权的侵 犯。

为保护中乾公司的合法权利,制止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清大公司:一、停止制造、销售和宣传侵犯中乾公司的99111339。X号发明专利专利权的产品;二、向中乾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和赔偿款共 计3000万元;三、清大公司承担中乾公司因制止其擅自使用专利和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共计15 052.5元;四、由清大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中乾公司支付的律师费30万元和其他诉讼费 用。

被告清大公司辩称,首先,中乾公司指控清大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0.5级小感量核子秤,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其次,中乾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清大 公司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99111339。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并被受理,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综上,清大公司没有侵犯中乾公司的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商务楼303B。

法定代表人刘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济宁,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楼3门101号。

被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徐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成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乾公司)诉被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清大公司)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于2004年4月9日、2004年5月10日及2004年6月3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郑济宁,被告清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韵、李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乾公司诉称,中乾公司是99111339。X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1999年8月10日申请,2000年3月29日公告,2003年6月25日被授权公告。

清大公司自2000年开始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生产、销售和宣传0.5级小感量核子秤。

经中乾公司多次制止,清大公司拒不停止使用,也不向中乾公司交纳使用费。

在中乾公司专利获得授权后,清大公司仍继续使用该专利,已构成对中乾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为保护中乾公司的合法权利,制止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清大公司: 一、停止制造、销售和宣传侵犯中乾公司的99111339。X号发明专利专利权的产品; 二、向中乾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和赔偿款共计3000万元; 三、清大公司承担中乾公司因制止其擅自使用专利和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共计15 052.5元; 四、由清大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中乾公司支付的律师费30万元和其他诉讼费用。

被告清大公司辩称,首先,中乾公司指控清大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0.5级小感量核子秤,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其次,中乾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清大公司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99111339。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并被受理,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综上,清大公司没有侵犯中乾公司的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发明专利权被侵犯怎么办



一、  发明专利权被侵犯的,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以下三种: 第一、协商与和解。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行政裁决或协调。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

提醒您,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第三、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二、  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指如果侵权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际上是实现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视为等同。

3。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三、  发明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为: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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