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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分别生产某个专利产品,构成专利共同侵权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2: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分别生产某个专利产品,构成专利共同侵权吗?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认定专利侵权,只要有下列特征的就是侵权行为:1、有法律效力的专利权遭受到侵害、被侵害的专利必须是有效存在的;2、存在侵权的行为、行为人在行动上存在着侵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举动;3、侵权是为了以生产经营的方式谋取不法利益;4、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

假冒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假冒专利行为有:1、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2、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分别生产某个专利产品,构成专利共同侵权吗?



某个专利,主权项是“某种特殊的铅笔和某种特殊的铅笔套的组合”。

两条从属权利分别描述该种特殊的铅笔和该种特殊的铅笔套。

那么有人只生产“该种特殊的铅笔”,另一个人只生产“该种特殊的铅笔套”。

他们都卖给消费者,这样构成侵权吗? 如果这两个人是故意分别生产,然后最终将产品卖给消费者的话,构成共同侵权。

如果只是偶尔无意中生产了铅笔或铅笔套的话,不构成侵权。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路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应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同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产品类别不同的,即使其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设计三要素相同,也不应认为是外观设计相同。

其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对此判定主体应当是基于被比对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换言之,进行对比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比对,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应认定二者构成相近似。



判断专利侵权的方法



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是看该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否落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行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某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中所表示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该行为落入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即构成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并不要求被控侵权行为客体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而只要求其覆盖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权比技术特征即可。

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则是将被控产品与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如果二者相同或相似的,则被控产品构成侵权。

1、判断相同的原则: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专利法》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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