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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1: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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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知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知局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知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page]国知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知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page]第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知局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知局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知局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 二、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知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国知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知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专利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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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