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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如何救济,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1: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如何救济,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如何救济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

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

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支付合理报酬,反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取得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该权利为署名权。

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享有署名权。

该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的范畴。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除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以外,单位为专利权人。

因此,在没有约定专利权归属的情形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本应属于所在单位享有的专利权自己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其所在单位主张其是真正专利权人而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生争议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张其是真正权利人与其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除了上述两类最主要的两种类型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争议类型。

如《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的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其 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而合作完成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张其也是专利权的争议。

再如将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真正的权利人主张其是专利权人的等等。

专利权属纠纷如何救济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二: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

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

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请求人就专利权属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提出起诉时,最晚在收到缴费通知书7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该专利权属纠纷程序不能启动。

接下来由 的小编为您介绍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②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三)关于地域管辖 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分工上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有人认为,将本来不归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这种认识显然不妥,在专利权属最终归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侵权,因此,不应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也有人认为,专利权是国知局授权的,将来法院确权后仍要由国知局作出变更,因此,应当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种认识也是不妥的。

因为,这种纠纷是一种纯民事争议,最终权利归属明确之后,国知局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依据法院生效的专利权属判决作出权利主体的变更,这一行为与法院的管辖权分配毫无关系。

(四)特例情况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引起注意。

第一种情况,两个诉讼当事人主体均属中国人,但争议的专利权是外国专利权。

如某个人将本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背着单位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随后又通过国知局的PCT申请,将该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了专利,之后,又将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放弃。

当其单位发现时,该发明创造在中国并无专利权产生,却获得了外国专利权。

单位要争夺该专利权,就涉及中国法院可否管辖及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

首先,中国的法院对此应当具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是中国人,争议的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并首先申请了中国专利,为此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其次,上述争议属于专利权归属纠纷,是专利纠纷的一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实行特别指定管辖的规定决定。

再次,在地域管辖上,仍然应当找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即由个人的长期居所、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至于案件处理结果如何,专利权应归属于谁,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则属另外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如甲国人起诉乙国人,双方争议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如果该专利权属于在中国申请并获得的权利,中国法院也应具有司法管辖权。

应当根据被告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长期或临时居住地来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种情况:双方当事人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外国人,争议的专利权是中国国知局授予的,在确定管辖权时,如果外国人作为原告,可以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如果中国人是原告,外国人是被告,且被告在中国无居所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专利权属纠纷的内容有哪些?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

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

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

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

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类型有哪些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那么专利权权属纠纷类型有哪些呢? 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专利权权属纠纷类型有哪些 1。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的一类,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二是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三是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

2。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的规定,从公布专利申请起,到授予专利权止这段时间内,如果有人使用该项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申请人有权要求取得报酬,或者保留在专利权被批准后补收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有关当事人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强制许可就是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经过行政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利用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强制许可证,目的是限制专利权人垄断专利权。

但是,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向专利权支付使用费。

有关当事人因此引起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专利侵权纠纷 该类纠纷较多,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的纠纷;专利行政侵权纠纷,即专利机关作出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侵犯甚至剥夺了专利权人合法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5。专利权归属纠纷 是指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有关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权利人 所发生的确权纠纷。

专利权属纠纷最常见的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争议,以及某项专利权是否属于共有而产生的争议。

此类纠纷既可以由专利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类纠纷只解决权属纠纷,即只解决专利权的主体,谁是专利权人,而不审查专利权的客体问题。

二、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程序 严格说来,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并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定程序,而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千规定》中写明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

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也能得知当事人可以就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由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案件的程序称为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



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如何救济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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