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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哪种补助类型,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些?有什么救济办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1:0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是哪种补助类型,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些?有什么救济办法?
专利权是哪种补助类型
专利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三种发明创造形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专利权人应每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会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专利权人想要转让专利权,应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该合同,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应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将其专利权质押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些?有什么救济办法?
什么是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呢?专利权权属纠纷其实就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我国的专利法对专利权权属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专利权属纠纷 它包括以下2个方面: 1。专利申请权纠纷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
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
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
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
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
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
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兼职服务中尤为普遍。
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
2。专利归属纠纷 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
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
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
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
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属纠纷如何救济?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二: (一)行政方面的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
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方面的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
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上述两种救济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实体处理和认定方面的依据基本相同。
现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均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专利权权属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只能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作用。
3、专利档案的限定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1、保护的范围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2、不得列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建筑物、桥梁;无固定形状的物质;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极容易进行的创作;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国徽、过期、商标;文字及数字等等。
1、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应当是当事人首选的方法,其有以下优点: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可减少矛盾激化的几率,最小成本地化解争议;二、可适当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三、协商解决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2、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3)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除了自行协商解决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之外,专利申请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专利申请权纷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
一般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视为当事人应当知道之日。
(3)应准备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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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哪种补助类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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