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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的专利子公司可以使用吗,恢复专利权怎么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7: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总公司的专利子公司可以使用吗,恢复专利权怎么做

总公司的专利子公司可以使用吗



一、 (一)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因为子公司与总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单位。

(二)如果子公司与总公司以及专利工作者之间有协议另当别论。

比如在申请阶段,子公司与母公司为共同申请人;授权后,母公司与子公司为共同专利权人。

(三)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是可以共用的,因为是一个法人单位。

《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三、 (一)提交申请(准备好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查; 专利初审处对是否具备形式审查要求进行审查,时间约3个月; (三)专利公开; 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专利局对其内容进行公开,申请提前公开的除外(约6个月);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对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可以予以公开。

经申请人申请,国知局可以提前公布其申请; (四)实质审查; 在专利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请求费的,专利局予以受理,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申请者同意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时,即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约6个月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专利机构的审查员就所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其他可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如果有驳回理由,或者申请保护的范围应当缩小等; (五)授权; 审查人员未发现驳回理由或经代理人合理辩论符合授权条件时,专利管理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在接到通知和缴纳费用后3个月内领取专利证书; (六)颁发证书; 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该发明专利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恢复专利权怎么做



一、  一般的,专利局在发出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

专利权人逾期不申请,专利权最终丧失;除非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

当然了,请求专利权恢复必须要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专利权恢复; (二)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专利权恢复; (三)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请求专利权恢复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相应的恢复费用。

二、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二)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三)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国知局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

还要缴纳恢复费。



恢复专利权有的期限



一、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通常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恢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应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一)准予恢复:对于恢复权利请求符合规定或经补正符合规定,并消除了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的,专利局做出“合格”的审查结论,准予恢复权利,并向办理恢复手续的当事人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

(二)不予恢复:不予恢复的情形主要有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恢复请求的或是材料不合规定从而被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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