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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讲座,专利权独占许可自己可以使用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9: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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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讲座



一、专利权及其主体 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主体是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我国公民个人的“专利权人”;另一种是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这些企业中个人的“专利权人”,以及作为境外外国企业或个人的“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 即:作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该发明应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该发明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实用新型 1、 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它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实用新型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其一旦付诸实施,能取得某种技术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效果; (2)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且仅限于具有立体造型、构造并能移动的固体产品。

因此,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以及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等应当排除在外。

2、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一般要低于发明。

专利法规定,发明应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实用新型只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3)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解决; (4)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期限要短于发明。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 (1)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外观设计必须能够适于工业上应用;

专利权独占许可自己可以使用吗



一、 独占许可只有被许可人才有权实施专利。

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

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可以进行备案,但备案并不是强制要求的。

二、 专利独占许可,简单点说就是专利权人授权,并且仅授权另一人实施自己的专利,不得再授权给第三人。

三、 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人,向专利权人提出以合理的条件实施专利许可的申请,在合理的期限没有获得许可,该申请人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申请。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强制授权其他人实施该专利。

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要依据《反垄断法》判断。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知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该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专利权由哪个部门管辖



一、 (一)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

包括: (1)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 (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二、 专利管理工具是一套面向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代理机构、个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基于现代化计算机信息技术、成熟的网络平台,系统以专利监控、专利管理、专利数据导出和专利缴费提醒为主线,围绕日常专利管理工作中的数据统计、费用计算、缴费提醒等繁杂事务,对专利科技成果的运用、专利政策决策、专利战略实施等创新主体的流程和专利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

三、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1、协商、谈判;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法讲座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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